機車事故損傷

機車事故損傷,道路上機車行駛中發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體損傷稱為機車事故損傷。機車分兩輪和三輪機車兩種,現在道路上行駛的機車絕大多數為兩輪機車。我國南方城市尤其是廣州市機車數量多達70多萬輛。由於機車車速較快,穩定性差而且常在車海人流中穿插行駛,故易發生交通事故,所致嚴重損傷發生率比汽車高36倍,死亡率比汽車高26倍。機車快速駕駛時對車下行人的撞擊力較大,對駕駛員和乘員缺乏車身的保護作用,故在機車交通事故中駕駛員和乘員及被撞人員均可能出現嚴重的損傷。

損傷特點

駕駛員

(1)以頭部損傷最多,死因多為顱腦損傷:機車駕駛員倒地造成的損傷最常見,發生死亡的占88%,死因以頭部損傷最多見,其顱腦損傷發生率高於汽車駕駛員80%,主要是顳頂骨骨折,合併顱底骨折,其顱底骨折線多橫行,經蝶骨大翼後及垂體凹,有人將這種骨折稱為騎機車者骨折(the motorcyclist’s fracture)。腦組織常發生對沖性挫(裂)傷,約占騎機車者事故損傷的80%。戴有符合安全標準的機車頭盔可減輕頭部損傷。但在高速撞擊事故中,安全頭盔將失去明顯的保護效果。

(2)胸部挫擦傷:事故時,駕駛員在被拋落的過程中,其胸部可與機車後視鏡及把手發生擦劃而出現條狀或弧狀挫擦傷。

(3)會陰部及大腿根部內側挫擦傷:撞擊中駕駛員褲襠部位撕裂,會陰、陰囊和雙側大腿根部內側與機車油箱及座墊發生摩擦可致挫擦傷,甚至有的在大腿根部內側出現機車油箱上商標凸字印痕樣皮下出血。

(4)上肢挫擦傷:事故時駕駛員雙手較易與對方車輛或其他物體發生碰撞擦劃而造成腕部、手部損傷,有的駕駛員上臂或前臂與機車把手相碰撞而出現機車把手膠套凸出部分擠壓造成的相應花紋形狀的皮內出血。

(5)下肢骨折:機車駕駛員在騎行中突然發生事故時,其雙下肢易與其它車輛或物體相碰,尤其是膝關節,造成膝關節受損,出現髕骨骨折和韌帶斷裂,股骨遠端多呈髁間、髁上骨折。

(6)穿通創、頭頸或肢體離斷:高速駕車發生事故時機車駕駛員易被車輛擋風玻璃或其他銳利物體切面或線性硬物形成切割性挫裂傷,或被尖銳物體如鐵條、鋼筋、竹木等造成穿通創,甚至頭頸或肢體離斷。曾有一例,兩人駕駛機車高速行駛時,因未注意到一條因風雨吹落的電線橫懸在公路上方而致兩人頸部被電線完全切割而頭頸離斷。

乘員

(1)損傷多較駕駛員廣泛和嚴重:事故時乘員因無固定物的有效支撐而較易拋離車體並落地碰撞其他車輛、建築物、樹木或地面,造成全身廣泛性損傷,大多為頭部著地,傷勢通常較駕駛員嚴重。

(2)死因以顱腦損傷為多見:機車乘員易被拋落地面而頭部受傷,常致顱骨骨折和顱內出血而死亡,部分乘員被撞致肝、脾、肺臟及大血管破裂而死亡。

(3)大腿根部內側挫擦傷:事故時乘員在拋離車體過程中與座墊邊緣的金屬或其它硬物框架發生摩擦而造成兩側大腿根部內側挫擦傷。

(4)下肢燙傷:乘員由於腳踏位置靠近排氣管,在突發事故時下肢移位而接觸高溫發熱的排氣管,可出現下肢的燙傷。

被撞擊行人

(1)軀幹和四肢撞擊傷:行人被機車撞擊時,其胸腹及四肢易被機車把手、後視鏡和車頭、車輪、護槓撞傷而造成挫擦傷和骨折。衣褲往往受到牽拉挫壓而破爛。

(2)死因以顱腦損傷多見:行人被撞後多以頭部著地,故以頭部傷最多,其餘依次為下肢骨折、胸部傷、骨盆骨折、腹部傷。死因多為顱腦損傷,出現顱骨骨折和顱內出血。

法醫學檢驗鑑定

確定是否機車交通事故致傷

根據現場勘查和調查、車輛痕跡及人體損傷檢驗,判斷是否機車交通事故所致。同時要注意區別其他原因所致人體損傷,如非交通事故、非機車交通事故或非此次機車發生交通事故。

確定死因

對機車交通事故死者損傷進行屍表檢驗和必要的屍體解剖,以明確死因(致命傷)。為分析事故致傷過程,需著重分析受傷人與車輛的位置關係、車輛之間的撞擊關係、人體被車輛何部位撞擊致傷等問題。

確定撞擊部位及高度

為分析推斷機車交通事故的撞擊點,需對機車撞擊的人體部位及其損傷距地面高度進行測量確定,從而與機車撞擊部位物件的痕跡進行對比驗證。

確定是一車或多車撞擊

道路交通事故中有時出現是一車還是多車、是機車還是其它車輛致傷的問題,故需根據人體各種損傷的形態、方向、附著物以及嫌疑車輛的檢驗痕跡等情況進行分析判斷,以確定是一輛還是多輛機車、是汽車還是機車或其它車輛致傷。

分析判斷機車事故中的駕駛員或乘員

當交通事故造成機車駕駛員和乘員死亡、昏迷,或缺乏證人和證據證實駕駛員或乘員時,需對人體的損傷部位和形態特點、機車人員碰撞及拋落情況、現場遺留的人體組織、血液和有關物品等進行分析,從而推斷出誰為駕駛員或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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