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委託人與鑑定人
鑑定委託人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為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為方式鑑定的委託人。鑑定人資質
鑑定人應當具有相應鑑定人資格,並能掌握和運用交通工程學、車輛工程學、法醫學、痕跡物證學等相關專業知識。鑑定的實施應不少於 2 名鑑定人參與。
交通行為方式鑑定的分析判斷原則與依據
分析判斷原則
成立原則:有關證據可以互相印證,能確立存在邏輯鏈關係。排除原則:有關證據不能互相印證,不能確立存在關係。
對比原則:通過對涉案者之間交通行為方式的諸多認定依據,進行能不能確立關係的比較,得出更具傾向性的意見。
典型證據優先原則:交通行為方式鑑定依據最有典型特徵的證據為判斷支撐點,有時以損傷典型特徵推斷,有時以碰撞後運動軌跡典型特徵推斷,有時運用生物檢材、指紋進行個體識別。交通行為方式鑑定還可運用計算機仿真事故再現等技術進行輔助分析。
分析判斷依據
根據事故所涉人、車、道路及周圍環境等的痕跡物證勘驗,客觀分析出交通事故現象及處在不同交通事故現象中涉案各方的行為狀態。根據分析得出的碰撞形態,結合有關信息,推斷事故所涉人、車的運動過程及事發前後所處的位置。根據人體(活體或屍體)體表痕跡及損傷形態特徵,結合有關信息,分析致傷物和致傷方式,匯總分析重建交通事故過程,推斷處於不同事故現象中所涉人、車的交通行為方式。常見交通事故的交通行為方式判斷
汽車駕車人/乘坐人的判斷
根據不同事故的碰撞形態,車內人員會形成不同的碰撞結果,其在車內駕駛座位置或駕駛座以外位置所形成的碰撞現象因周邊環境不同而形成的損傷及體表痕跡也會有所不同。根據車輛前後風窗玻璃及左右車門玻璃的損壞情況,分析是與硬物碰撞形成還是與軟性物體(如人體)碰撞形成,並結合人員體表痕跡及損傷進行判斷。
根據各座位上安全帶及氣囊的情況,分析各座位上的當事人是否使用了安全帶,氣囊是否起爆,並結合車內人員的不同體表痕跡及損傷進行判斷。
根據駕駛座周邊部件(如方向盤等)及其它座位周邊部件是否異常損壞和留有撞擊印痕,結合車內人員的不同體表痕跡及損傷進行判斷。
根據勘驗到的各座位周邊附著的血跡、毛髮和人體組織物,結合車內人員不同部位的痕跡及損傷形態特徵進行判斷,必要時與當事人進行DNA檢驗比對。
根據在第一現場查找到的各座位周邊的遺留物(手機、鞋等個人用品),確認其所有人。
根據各車門的變形、鎖閉情況,分析車內人員的撤離、拋甩條件。對於已經被拋甩出車外的人員,應再結合原始現場人、車的相對位置進行判斷。
機車駕車人/乘坐人的判斷
根據機車正面碰撞事故的碰撞對象及碰撞形態,分析碰撞時的減速度或加速度,會造成機車車上人員不同的運動軌跡;依據被碰撞車、物上的痕跡和各人不同的著地位置,結合人體表痕跡及損傷判斷其事發時在車上所處的位置。機車正面碰撞事故中,應根據碰撞對其前后座人員所形成的不同損傷形態進行分析。前座人員除頭面部(或頭盔)直接在碰撞中形成損傷外,其胸腹部和頂枕部、腰背部往往又會與所駕車輛的駕駛操縱部件以及和后座人員身體碰撞形成特徵性損傷;此時后座人員的損傷程度則一般較輕。
對於機車側面被其它車輛碰撞的事故,應在確認兩車具體碰撞部位的基礎上,區分機車車上人員是否應受到直接碰撞和可能形成的不同受傷情況。
對於機車前后座踏腳高度不同的情況,可根據受傷人員下肢損傷位置距地高來判斷。
對於踏板式機車,可根據前后座人員下肢、會陰區所處的位置及其接觸物的不同,分析不同的損傷機理。其前座駕車人兩腿間無異物,且處於相對隱蔽位置;后座騎跨式座位的乘座人的腿部則比較暴露,碰撞或倒地時下肢和會陰部的內外側往往都會形成騎跨式損傷痕跡。
應注意機車駕車人在事故碰撞、倒地中,其上肢和手容易受到的特徵性損傷(如大魚際擦挫傷、腕關節脫位或尺、橈骨下段骨折等)。應注意機車車上人員衣褲的損壞和車輛表面附著物特徵來區分事發時機車上人員所處的位置。
腳踏車駕駛/乘坐人員的判定
根據腳踏車正面碰撞事故的碰撞對象及碰撞形態,分析方法類似於機車正面碰撞事故的碰撞對象及碰撞形態,但腳踏車由於缺乏動力,所發生的交通事故現象與機車亦有所區別,進行分析時應充分考慮到車速、動力、自身重量等因素。腳踏車正面碰撞事故中,應根據其前后座人員的不同損傷進行分析。前座人員的損傷特徵以正面直接撞擊傷,特別是頭面部及四肢前側為主,后座乘坐人員的損傷則以隨腳踏車倒地摔跌形成的損傷為主。對於腳踏車側面被其它車輛碰撞的事故,應在確認兩車具體碰撞部位的基礎上,區分腳踏車車上人員是否應受到直接碰撞和可能形成的不同受傷情況。對於腳踏車前后座踏腳高度不同的情況,可根據受傷人員下肢損傷位置距地高來判斷。
腳踏車駕車人在事故碰撞、倒地中,其上肢和手容易受到的特徵性損傷與機車駕車人在事故碰撞、倒地中特徵性損傷類似。
腳踏車騎行/推行狀態的判定
當事人是否具有騎跨傷的特徵:雙下肢內外側均有損傷或體表痕跡,其中外側呈現一側為直接撞擊傷、另一側為摔跌傷,而內側通常為在摔跌中與腳踏車部件接觸形成的擦、挫傷。可根據絕大多數腳踏車當事人的推車習慣位於腳踏車的左側的情況(特殊情況列外)及與其它車輛的碰撞形態,分析兩車間是否存在站立行走的當事人,如腳踏車同側前後部均有碰擦痕跡,則說明當事人呈騎跨狀態的可能性比較大。當事人下肢直接撞擊形成的損傷位置偏低,與造成其損傷的汽車保險槓距地高度有偏差,可以考慮碰撞時其腳位於腳踏車踏板上的可能性。當事人處於推行狀態時可與推行的車輛相碰撞產生相應的損傷、痕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