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湘怡

梁湘怡

梁湘怡,女,出生於1991年,2010年6月14日,在廣州一網咖廁所生下一名女嬰後將嬰兒扔進廁所水箱放水淹死,2011年7月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基本信息

個人簡介

梁湘怡,中專文化。2010年3月中旬,經醫生檢查她已懷孕21周。2010年6月14日凌晨,其在一廁所內產下一名女嬰後,將嬰兒放入廁所水箱裡,導致嬰兒溺死,10日後,梁湘怡及其男友被刑拘。2011年7月,廣州市海珠區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梁湘怡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她的男友也因同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半,緩刑2年。

曾想墮胎

2008年12月,梁湘怡與男友開始拍拖。去年3月中旬,經醫生檢查她已懷孕21周。

據梁湘怡說,得知懷孕的訊息後,他們一直為是否要將小孩生下來而煩惱。一方面他倆經濟能力有限,林超每月只有1700~1800元的工資,除去租房花費花費700元,每月還要向家裡寄300元,而梁湘怡每月工資只有1000元;另一方面梁湘怡覺得父親會認為她年紀太小不宜生小孩。

為此,林超決定叫梁湘怡做人流。但由於他沒有錢讓梁湘怡做人流,而梁湘怡也不敢跟家人講懷孕的事,遲遲沒有去墮胎。

淹死女嬰

2010年6月14日凌晨,梁湘怡突然覺得腹痛難忍。男友林超提出和她去醫院檢查一下。他倆打算步行到附近的社區醫院,途經赤沙村南興市場合和網咖時,梁湘怡覺得十分難受,無法前行,林超建議她去網咖上下廁所,可能會緩解。

梁湘怡於是走到南興市場2樓的其中一個女廁。她一直冒汗,下身劇烈疼痛,感覺胎兒可能要出生了。疼痛持續了很久,大約蹲了半小時,梁湘怡走出廁所,準備下樓,但下體仍然劇痛,她又忍不住走回繼續蹲在廁坑上。在廁所期間,林超打過幾次電話給梁湘怡,但梁湘怡覺得必須先將孩子生下來。

過了大約20分鐘,胎兒出生了,是個女嬰。梁湘怡事後回憶,嬰兒有輕微的哭聲,她就用手輕輕將嬰兒嘴巴捂住,希望不要讓別人聽到。不過這段時間也沒有人上廁所。

到凌晨4時許,梁湘怡打電話給林超說孩子生出來了,該怎么辦。林超說:“不要了。”掛了電話,梁湘怡經過一段時間考慮,最終決定將女嬰放到離地面約兩米高的第三格廁坑水箱裡。

梁湘怡事後供述,由於水箱較高,她沒有看到水箱有沒有蓋。她踮起腳尖舉高雙手剛好可以把嬰兒放到水箱上面。剛開始,女嬰還在叫喊,她在女廁內等了兩分鐘左右,直到女嬰停止叫喊。她又拉了一下水箱處的紅繩,聽到水聲並看到有水流出沖洗廁所,然後她將胎盤放在廁所里的垃圾籮里,離開了廁所。事後,梁湘怡說,她知道這樣做女嬰可能會被水箱內的水淹死,但她當時很害怕,又怕被人發現,所以才不計後果,她只是為了把女嬰藏起來不讓人發現。

大約凌晨4時10分,梁湘怡從廁所出來,告訴林超她把嬰兒放在水箱上了,隨後兩人一起回到了出租屋。

法院審判

海珠區法院認為,初生嬰兒不具備獨自生存的能力。梁湘怡把初生女嬰放在公廁水箱內,主觀上明知極可能造成該女嬰死亡的後果,客觀上實施了致該女嬰死亡的行為,故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梁湘怡生下女嬰,問林超如何處理時,林超表示“不要”女嬰,與梁湘怡構成故意殺人的共同犯罪。

法院認為,根據他們的犯罪事實和本案的具體情況,可認定兩被告人的行為屬故意殺人罪中“情節較輕”的情形。梁湘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林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減輕處罰。兩被告人自願認罪,歸案後悔罪表現較好,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故對兩被告人適用緩刑。

最終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梁湘怡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判處林超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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