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敏進

梁敏進

梁敏進,男,原北京市海淀區國家稅務局財務科副科長。因接受黃光裕的請託為其提供幫助遭揭發落馬。

基本信息

簡介

梁敏進,男,原北京市海淀區國家稅務局財務科副科長。

受賄細節

2005年至2008年,梁叢林、凌偉在分別任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檢查科科長、工作人員期間,在參與對某電器有限公司、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稅務檢查中,利用職務便利,通過原北京市海淀區國家稅務局工作人員梁敏進等人的安排,私下與上述兩家公司法定代表人見面,並接受請託,為兩家公司謀取利益,後三人分別收受上述兩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給予的賄賂總計650萬元。

期間,梁叢林還以打牌輸錢為由索要1萬元,梁敏進還非法收受一輛價值10萬餘元的轎車。此外,梁叢林、凌偉還分別利用職務便利,接受請託,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四家公司的賄賂總計71萬元。

受賄被揭發

因接受黃光裕的請託為其提供幫助,北京市國稅局稽查局檢查科原科長梁叢林和原科員凌偉遭揭發落馬。兩人又因曾共同收取另一家企業賄賂,在到案後牽出海淀區國稅局財務科原副科長梁敏進。

審判

原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檢查科科長、執行科科長梁叢林,原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檢查科主任科員凌偉,原北京市海淀區國家稅務局財務科副科長梁敏進,涉嫌單獨或結夥收受他人賄賂被提起公訴。

5月28日,北京市國稅局稽查局檢查科科長梁叢林、科員凌偉,海淀區國稅局財務科副科長梁敏進受賄案一審宣判。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認定,梁叢林共收受賄賂291萬元,凌偉收受賄賂281萬元,梁敏進收受財物合計210萬餘元。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梁叢林有期徒刑14年,凌偉有期徒刑13年,梁敏進有期徒刑12年。法院同時判決3人在案扣押的現金、汽車等款物予以沒收。

其中,梁叢林、凌偉曾在國美稅案中應黃光裕請託提供幫助,為此分別收取國美電器公司50萬元賄賂。兩人在黃光裕被抓後遭揭發落馬,並在到案後揭出了夥同海淀國稅局梁敏進收取一家企業600萬元巨額賄賂的事實。

北京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梁叢林、凌偉、梁敏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分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單獨或共同收受請託人財物,三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依法均應予懲處。梁叢林所犯部分受賄罪具有索賄情節,依法應對該部分受賄犯罪從重處罰。據此,作出如下判決。分別判處梁叢林14年有期徒刑,判處凌偉13年有期徒刑,判處梁敏進12年有期徒刑,在案扣押三人的現金、汽車等款物予以沒收,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2010年8月13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梁敏進等人的抗訴,二審維持原判。

受賄罪

概述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適用法律條文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
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如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第一百六十三條

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現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四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十三條
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第三百九十九條
司法工作人員詢私枉法、殉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貪贓枉法,有前兩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量刑標準

受賄罪的量刑問題與貪污罪基本相同。以受賄數額和受賄情節為標準,具體確定行為人的刑罰。

1、個人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2、個人受賄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l0萬元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3、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1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矛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4、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情節較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情節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惡劣;行為人既貪贓又枉法;受賄行為給國家造成嚴重損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賄後又參與、支持其他犯罪活動:訂立攻守同盟,銷毀罪證,拒不坦白退贓;在對外活動中,向外商索賄受賄等。情節較輕,一般是指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沒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沒有給國家或集體造成嚴重損失;案發後坦白交待事實經過,並退了贓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現等。

5、對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受賄數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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