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三)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狀況,分析形勢,制定對策。
(四)負責組織、指導管轄案件的偵查工作,協調處置重大案件(事件)、治安事故和騷亂。
(五)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依法履行戶籍管理、居民身份證、槍枝彈藥、危險爆炸物品、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等工作。
(六)負責全市出入境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市消防工作。
(八)加強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重點工程的治安保衛和群體性治安防範工作。
(九)負責全市公共信息網路的管理和安全監督工作。
(十)負責市看守所、市拘留所管理工作。
(十一)組織實施全市各類重要安全警衛、禁毒、緝毒和公安科學技術工作。
(十二)規劃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和行動技術等建設。
(十三)加強武警、消防部隊建設。
(十四)負責對武警執行公安任務實施領導和指揮。
(十五)負責全市公安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公安宣傳工作,管理全市公安民警的警銜、獎懲、優撫和教育培訓,負責全市公安機關裝備、後勤保障工作。
(十六)組織實施全市公安機關的監察工作。
(十七)指導、監督、檢查全市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
(十八)查處或督辦全市公安民警的違紀案件。
(十九)加強反恐防暴維穩工作。
(二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公安局設23個內設機構。
(一)紀委。承擔全局紀律監督和行政監察工作;監督檢查公安民警執行黨紀、政紀情況,並進行黨紀、政紀教育;接待受理民眾檢舉揭發公安機關和民警違紀問題的來信來訪工作;承辦查處民警違紀違法案件;承擔加強廉政建設,糾正行業不正之風的工作。
(二)政治處。承擔全局黨務管理工作;負責全局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宣傳教育工作;承擔局機關和所屬各部門領導班子建設、黨組織建設及黨群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全局人事、警銜管理、教育訓練、表彰獎勵、離退休幹部和技術幹部管理工作。
(三)辦公室。承擔掌握全市公安工作情況,綜合分析敵情、社情和社會治安情況的工作;搞好調查研究和統計工作;協調處理緊急事務,起草全局綜合性檔案和報告;承擔接待、督辦、文電收發處理、公安史志撰寫和保密等工作;承擔機關檔案、材料、簡報的編寫和全市公安統計報表的統計、報送工作;撰寫重要會議材料及領導交辦的其它文字材料;承擔檔案管理和公安機要保密工作。
(四)警用裝備應急儲備物資庫管理辦公室。承擔警用裝備應急儲備物資保管、分發等工作。
(五)警務保障支隊。承擔財務管理、被裝裝備管理、後勤服務及行政管理等方面工作。
(六)機要通訊處。承擔全市公安無線電頻率資源和其它通信資源分配與管理工作;承擔保障全市公安通信網路的正常運行管理工作和技術服務;承擔提供計算機信息服務,承擔計算機培訓任務;指導並組織實施全市公安信息網路和國際網際網路的安全保護工作;承擔全局公安通信主幹網、區域網路、電話交換網的運行、維護、管理、建設;承擔語音、數據、圖像、視頻等公安通信業務的接入技術支持;承擔機要、文電收發與處理工作。
(七)警務督察支隊。承擔全局警務督察工作;承擔監督各部門和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責任。承擔監督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車輛、警用標誌的責任。承辦處置公民報警、請求救助和控告申訴工作。監督警務保障工作。
(八)指揮中心(含情報中心)。承擔全天候受理民眾報警、求助的工作,指揮調度出警力量趕赴現場處置,並做好出警情況反饋登記;承擔民眾向110對正在發生的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或者失職行為的投訴受理工作,做好登記及時移交相關部門處理;承擔技術防範報警系統的規劃、安裝及報警處置工作;承擔每日治安動態的上報、節假日治安情況的上報及指令性信息的上報工作;承擔對各單位出警工作的檢查、指導工作,並對接、出警情況進行分析、研判、通報,為社會治安防控提供預警信息;參與協助相關業務部門制訂各類重大突發事件、嚴重暴力犯罪案件和重大治安案(事)件處置預案,並做好各警種的統一指揮調度工作;承辦指揮本市重大設卡、堵截、協查、通緝等緊急警務活動;承擔協調涉及各單位、各部門、各警種的重大警務活動,並負責對跨區域重大警務活動的協調指揮。
(九)法制支隊。承擔全局法制規劃、普法教育、執法規範的制定工作;承擔案件審核、執法檢查、專案調查、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工作;承擔監所管理和監督工作;承擔公安信訪工作任務。
(十)出入境管理處。承擔外國人來本市管理責任;全面掌握常住境外人員基本情況及動態;承擔對涉外單位、涉外賓館、飯店的外國人進行管理責任;依法查處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的外國人活動並遣送其出境;負責查處涉外案(事)件。檢查、指導派出所的境外人員管理工作。
(十一)國內安全保衛支隊。承擔國內安全保衛和反邪教工作,承擔管轄案件的偵辦;負責敵情、社情、政情等信息蒐集;承擔轄區警衛工作;承擔重點要害部位安全保衛責任。承擔宗教偵察保衛工作;承擔政治性的情報信息,政治案件的溝通、協調、匯總以及對各派出所安全保衛工作的業務指導。
(十二)刑事警察支隊。承擔轄區發生的刑事案件的偵辦工作;承擔對犯罪嫌疑人的審查、移送起訴工作;承擔刑嫌調控、在逃犯的查緝追捕、刑事特情、刑事技術、犯罪情報資料蒐集工作;承擔犯罪預防、刑偵協作和協查等工作;承擔指導要道堵截工作。
刑事警察支隊下設:一大隊、二大隊、三大隊、四大隊、五大隊、六大隊。
(十三)治安警察支隊。承擔轄區治安管理工作;指導和偵辦管轄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承擔治安事件、治安災害事故處置工作;承擔轄區特種行業、公共場所、重點人口、暫住人口管理工作;承擔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工作;承擔槍枝彈藥、警械、爆炸劇毒物品管理工作;承擔轄區大型活動和軍運安全保衛工作。指導和查處違法槍枝管理的案(事)件。承擔派出所基礎工作建設和目標考核。
(十四)戶政中心。承擔全市常住人口戶籍管理,執行國家戶籍管理政策法規;承擔戶籍證件、簿冊、印章的管理、使用、核查、鑑定等工作。
(十五)網路安全保衛支隊。負責指導並組織實施網際網路信息網路的安全保護工作;指導並實施信息網路安全監察工作;負責監控網上有害信息,蒐集、分析、報告網上敵情、社情動態;參與研究擬訂信息安全政策和技術規範;依法查處在網際網路信息網路中製作、傳播有害信息和針對網際網路信息網路的違法犯罪案件;依法按照嚴格的審批手續對網際網路信息網路中的特定對象和目標實施技術偵查;承擔組織實施公安金盾工程的建設工作。
(十六)技術偵察支隊。承擔對批准使用技術手段的案件進行偵查的工作;參與處置重大突發事件,對生產社會公共安全產品行業和安全技術防範工作實施監督;承擔接辦案件和使用手段報批、電信資料查詢服務,審核在辦案警力、信息資料收集整理、檔案資料檢查把關、偵辦案件統計工作;承擔對安全技術防範產品進行質量監督管理和推廣使用工作;對在全市生產使用的安全技術防範產品進行鑑定、審批。
(十七)經濟犯罪偵查支隊。承擔對《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77種經濟犯罪案件的偵辦;調查研究我市經濟犯罪及經偵工作中的規律特點及發展趨勢,提出工作對策;指導相關單位搞好安全防範,杜絕和減少經濟犯罪案件發生,確保社會穩定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良好。
(十八)禁毒支隊。承擔對各類毒品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掌握全市毒品違法犯罪動態,研究擬定預防、打擊對策;參與部分重、特大案件偵破,跨省、市、區重大毒品案件協調、指導;組織開展毒品預防、禁毒宣傳和教育;承擔禁毒、戒毒、禁種、鏟毒以及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安全管理和易製毒化學藥品的管制工作;承擔規劃創建全市無毒社區工作;承擔全市禁毒委員會日常工作等。
(十九)反恐怖警察支隊。擔負處置暴亂、騷亂事件的攻堅突擊任務;處置劫持人質、汽車和爆炸等暴力恐怖活動;處置重大政治活動、重要節日活動、慶典活動、大型文體活動和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活動中發生的突發事件;在處置非法集會、遊行示威活動和嚴重流氓滋擾、聚眾哄搶國家財務、群體性械鬥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群體性事件中,依法實施現場管制和強制措施;協助其他警種緝捕、堵截嚴重暴力、刑事犯罪分子;承擔重要會議、大型活動的場地安檢、人身安檢任務;在發生重大治安、交通事故、自然災害事故時,協助有關部門進行先期處理,救治傷員、警戒現場、維護秩序;實行全天候24小時值班備勤,接收市公安局指揮中心重大警情的出警指令;行使治安處罰權,開展治安行政執法活動,對一般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二十)礦區警察支隊。承擔全市礦區涉及礦產品及其延伸品被盜搶案件的打擊處理工作。承擔全市礦區涉及礦產品及其延伸品被盜搶案件的現場勘查和走訪、調查、取證等工作。承擔全市礦區涉及礦產品及其延伸品被盜搶案件的涉案違法犯罪嫌疑人的調查、取證、打擊和逃犯的追捕工作;依法嚴厲打擊全市礦區涉及礦產品及其延伸品的盜竊、搶劫和哄搶等違法犯罪行為。組織、協調全市礦區涉及礦產品及其延伸品被盜搶案件的打擊整治統一行動。開展陣地控制、物建刑事特情、刑嫌調控、犯罪情報資料收集等刑偵基礎業務建設。設派出所的礦區,礦區內的治安管理工作由轄區派出所承擔,格爾木市公安局礦區警察支隊承擔礦區涉及礦產品及其延伸品被盜搶的重特大案件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專業性打擊整治工作。
(二十一)巡警支隊。承擔全市“110”報警服務的先期處置工作;承擔市區巡邏、執勤,維護市區社會治安秩序的工作;承擔實施社會面的控制、處理各類突發性案事件的責任。
(二十二)格爾木市看守所。承擔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員和按照規定監管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承擔對在押人員的教育轉化、日常衛生管理工作;依法對被羈押的人員實行武裝警戒看守、押解,保障安全;承擔對在押人員進行教育工作;承擔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責任。參與配合辦案、深挖犯罪工作。
(二十三)格爾木市拘留所。貫徹執行有關監所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負責收拘依法被決定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拘留審查的人員;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針和“管教並舉、教育為先”的基本原則,緊緊抓住社會矛盾化解,規範執法,創新管理“三項重點工作”,依法對被拘留人員開展教育轉化工作,保障被拘留人員的合法權益;承擔對在押人員的教育轉化、日常衛生管理工作;參與配合辦案、深挖犯罪工作;承擔依法通過行政強制措施,對吸食、注射毒品成癮人員在一定時期內,進行生理脫癮、心理矯治、適度勞動、身體康復和法律、道德教育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