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要定義
核定徵收稅款是指由於納稅人的會計賬簿不健全,資料殘缺難以查賬,或者其他原因難以準確確定納稅人應納稅額時,由稅務機關採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納稅人應納稅款的一種徵收方式,簡稱核定徵收。
徵收規定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定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定但未設定賬簿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定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
納稅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採用下列一種或者幾種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
1.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2.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稅務機關核定徵收稅款要遵循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式,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例如對個體工商戶核定徵收稅款的,必須遵循法定的程式,即業戶自報、典型調查、定額核定、下達定額。
徵收方式
核定徵收方式包括定額徵收和核定應納稅所得率徵收兩種辦法:
(1)定額徵收:直接核定所得稅額;
(2)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按照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等項目的實際發生額,按預先核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繳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