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代繳

代收代繳指由國家稅法規定的代收代繳義務人,依法代收代繳納稅人應納稅款的一種徵收方法。這種徵收方法目前主要適用於以下兩種情況: (1) 工業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委託加工產品,由受託方在向委託方收取加工費的同時,代收其應納的產品稅或增值稅,並按期向國庫或國庫經收處繳納;(2)從事商品經營的個體商販和部分國營、集體商業企業向批發單位進貨,由批發單位在收取商品貨款的同時,代收零售環節營業稅或臨時經營營業稅,並定期向國庫或國庫經收處繳納。

這種方式一般是指稅收網路覆蓋不到或者很難控管的領域,如消費稅中的委託加工由受託方代收加工產品的稅款。但受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的個體經營者不承擔代收代繳消費稅的義務。目前我國的車輛購置稅就是由稅務機關委託交通管理部門代收代繳的。這種方式同樣適用於對零星分散、不易控制的稅源實行稅源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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