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10]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規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工作,稅務總局制定了《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反饋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非居民企業,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企業所得稅核定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非居民企業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設定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並應按照其實際履行的功能與承擔的風險相匹配的原則,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四條 非居民企業因會計賬簿不健全,資料殘缺難以查賬,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準確計算並據實申報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採取以下方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一)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於能夠正確核算收入或通過合理方法推定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成本費用的非居民企業。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
(二)按成本費用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於能夠正確核算成本費用,但不能正確核算收入總額的非居民企業。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總額/(1-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
(三)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於能夠正確核算經費支出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收入總額和成本費用的非居民企業。計算公式:
應納稅所得額=經費支出總額/(1-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營業稅稅率)×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
第五條 稅務機關可按照以下標準確定非居民企業的利潤率:
(一)從事承包工程作業、設計和諮詢勞務的,利潤率為15%-30%;
(二)從事管理服務的,利潤率為30%-50%;
(三)從事其他勞務或勞務以外經營活動的,利潤率不低於15%。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非居民企業的實際利潤率明顯高於上述標準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標準更高的利潤率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第六條 非居民企業與中國居民企業簽訂機器設備或貨物銷售契約,同時提供設備安裝、裝配、技術培訓、指導、監督服務等勞務,其銷售貨物契約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勞務服務收費金額,或者計價不合理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相同或相近業務的計價標準核定勞務收入。無參照標準的,以不低於銷售貨物契約總價款的10%為原則,確定非居民企業的勞務收入。
第七條 非居民企業為中國境內客戶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務全部發生在中國境內的,應全額在中國境內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凡其提供的服務同時發生在中國境內外的,應以勞務發生地為原則劃分其境內外收入,並就其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勞務收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務機關對其境內外收入劃分的合理性和真實性有疑義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業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並根據工作量、工作時間、成本費用等因素合理劃分其境內外收入;如非居民企業不能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稅務機關可視同其提供的服務全部發生在中國境內,確定其勞務收入並據以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八條 採取核定徵收方式徵收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適用不同核定利潤率的經營活動,並取得應稅所得的,應分別核算並適用相應的利潤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凡不能分別核算的,應從高適用利潤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九條 擬採取核定徵收方式的非居民企業應填寫《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徵收方式鑑定表》(見附屬檔案,以下簡稱《鑑定表》),報送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應對企業報送的《鑑定表》的適用行業及所適用的利潤率進行審核,並簽注意見。
對經審核不符合核定徵收條件的非居民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自收到企業提交的《鑑定表》後15個工作日內向其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將鑑定結果告知企業。非居民企業未在上述期限內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的,其徵收方式視同已被認可。
第十條 稅務機關發現非居民企業採用核定徵收方式計算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不真實,或者明顯與其承擔的功能風險不相匹配的,有權予以調整。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可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確定適用的核定利潤率幅度,並根據本辦法規定製定具體操作規程,報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備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