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創業投資協會

柳州市創業投資協會,由柳州市企業及企業家、職業經理、投資和創業實踐者、經濟管理學者、金融管理學者、法律工作者等自願組成的具有地方性、非營利性並具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民間組織。

基本信息

柳州市創業投資協會是由柳州市招商促進局主導發起設立,由柳州市企業及企業家、職業經理、投資和創業實踐者、經濟管理學者、金融管理學者、公關團體及從業人員、律師、法律工作者等自願組成的具有地方性、綜合性、非營利性並具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民間組織。

協會宗旨

柳州市創業投資協會旨在通過依託政府建立一個公益性的項目收集、評估、推廣以及投融資平台,來活躍本市創業投資活動,刺激本地經濟發展,增加就業。
協會將積極致力於宣傳風險創業投資理念,推動會員間及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相關團體間的交流與溝通,增強與國內創業投資機構的交往與合作,以促進風險創業投資機構和創業投資隊伍的成長。

職責目標

自律管理:貫徹實施有關部門法律、法規、規章,制訂並組織實施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協調會員之間關係,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協調諮詢:協助推行有關政策法規的落實,建立與創業投資活動相關的政府部門協調溝通的渠道,接受政府機關、團體與個人的委託服務;
交流促進:組織開展國內外行業交流、考察,增進民間對創業投資事業的了解及參與,增強與相關產業的聯繫與合作,推動柳州市創業投資行業健康、有序、快速、蓬勃地發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柳州市創業投資協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柳州市招商促進局主導發起設立,由柳州市企業及企業家、職業經理、投資和創業實踐者、經濟管理學者、金融管理學者、公關團體及從業人員、律師、法律工作者等自願組成的具有地方性、綜合性、非營利性並具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民間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著眼柳州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以促進企業健康發展和提高會員綜合素質、促進會員成就並發展新事業為中心,引導會員守法、誠信、自律並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和義務;致力培養、造就優秀企業家和優秀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增進會員間的互相了解、交流和合作,溝通企業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為企業開拓市場、提高競爭力和經濟效益服務,為會員投資、決策和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法制化服務,為柳州市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柳州市招商促進局指導和柳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柳州市東環路218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及地方規章制度。引導會員遵紀守法,遵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自律並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和義務。
(二)圍繞提升企業競爭能力、自主創新能力和會員在創業投資和生產經營實踐活動中遇到的實際問題,組織各類經驗交流活動,積極開展考察調研和理論研討並舉辦研習班和高層論壇,創辦會刊,探討會員企業的發展方向、目標、體制、管理等實際問題,探討各類投資主體的定位、發展戰略和經營模式,以提高企業科學決策與管理能力,促進企業和各類投資主體的健康發展。
(三)為會員企業提供創業輔導、企業診斷、市場信息、技術引進、人才引進、人員培訓、交流合作、行銷展覽、財務審計、社會公關和法律諮詢、法律維權等服務。
(四)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發布會員所需信息。為會員和各類投資主體推薦創業投資項目,推薦新產品、新市場;為會員提供市場預測、風險評估、投資策劃等服務;舉辦洽談會,為會員介紹合作夥伴,招商引資,拓展投資、融資渠道,有效促進會員之間的經濟合作。
(五)溝通企業家與政府部門、社會各界和域外團體的聯繫,擴大企業家交流交往範圍和社會影響。
(六)組織會員開展健康、有益的聯誼活動,增進會員之間的友誼與合作。
(七)調解會員之間的商事糾紛。
(八)政府主管部門交辦和會員代表大會確定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第七條本協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協會;
(三)有老會員舉薦並擔保無不良信譽。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材料;
(二)經協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即成為協會會員;
(三)由協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和專業委員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對協會其他會員的違法行為和不良信譽的檢舉權和本人的申述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執行協會對會員的自律要求;
(四)完成協會和專業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和專業委員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2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2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副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采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8年11月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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