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林權
集體林權指集體所有制的經濟組織或單位對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包括:《土地改革法》規定的分配給農民個人所有的通過合作化時期轉為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集體所有的土地上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種植、培育的林木;集體和國有林場等單位合作在國有土地上種植的林木;“四固定”時期確定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森林、林木、林地 ;林業“三定”時期部分地區將國有林劃給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且已由當地人民政府發放了林權證的。
開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原因
開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解決林業發展動力機制的一項根本性措施。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全面推進,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形式對林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林業發展深層次問題日益顯現,集體林權歸屬不清、權責不明、利益分配不合理、林農負擔過重、經營體制不強、產權流轉不規範等問題制約了林業發展和農民增收,林業蘊藏的巨大經濟和生態效益沒有完全發掘出來。因此解決這些問題的根本措施,就是開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通過明晰產權、放活經營、規範流轉,激發廣大林農和各種社會力量投身林業建設的積極性,解放和發展林業生產力,實現經濟社會的持續健康發展。
林改的意義
1.林權制度改革是農村生產責任制的豐富和完善,是黨在農村政策的落實,是農村生產責任制在林地上的延伸,是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第二次革命,是農村生產力的又一次大解放,是破解"三農"問題的有效途徑。
2.農村發展空間的擴展和延伸。廣西農村耕地較少,人均不足1畝,而林地達到5畝/人,林業為農民增加了新的生產發展內容。
3.促進新農村建設和農民增收的有效途徑。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是社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五個要素。林改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一是促進生產力的發展。林改有效消除長期制約林業發展的體制機制性障礙,釋放農村勞動力的巨大潛能和林地的巨大生產潛力及調動其他生產要素向林業聚集;二是改善了林農生活。林改增強了林業吸引力,增強了林農的致富信心;三是促進了農村社會穩定。通過明晰產權、核發林權證,減少了山林糾紛的發生;四是促進民主管理。林權改革的方案,必須要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必需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4.增強林業競爭力的支撐和手段。通過林權制度改革把林木、林地、森林等林業資源資產化,通過市場化的運作,把資金等生產要素向林業聚集。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後,農民真正成為了山林的主人,他們捨得向林業投入。特別是農戶以自家山林為資本和企業聯營,可吸納了大量資金髮展林業。金融機構的資金也大量投向林業。從而促進林業的快速發展,增加林業的市場競爭力。
5.確保林業的可持續發展,改善生態環境的重要舉措和保障。通過林改,加速提高林業的發展,為社會提供更多的林產品供給,從而減少對生態林的破壞,保護了公益林,實現了其可持續發展。通過改革建立和創新經營主體多元化,權責利相統一的集體林經營管理新機制,調整和創新政策,改革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經營體制,提高林業質量和林地的生產力,實現森林資源的期數增長,生態功能期數增強,林產品的有效供給和林農收入的期數增加,促進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和諧。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內容
主體改革1.明晰所有權,落實經營主體在保持林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進一步明晰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落實以家庭承包經營為主體、多種經營形式並存的集體林經營機制,將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經營權落實到戶、聯戶或其他經營主體。
2.開展林權登記,發換林權證。對改革範圍的集體林進行全面調查摸底,查圖核證。對林木所有權、林地使用權一經明晰,及時開展林權換證登記,發換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對權屬有爭議的,待權屬明晰後再發給林權證。
3.建立規範有序的林木所有權、林地使用權流轉的機制。遵循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在集體林地所有權性質、林地用途不變的前提下,根據林業生產發展的需要,按照“依法、自願、有償、規範”的原則,鼓勵林木所有權、林地使用權有序流轉,引導林業要素的合理流動與集中,實現森林資源的最佳化配置,促進林業經營規模化、集約化。
1.調整規費,切實減輕林農和其他林地、林木經營者負擔。取消市、縣(區)、鄉(鎮)自行出台的林木(竹)收費項目。
2.改革林木採伐管理制度。實行林木採伐分類管理,嚴格控制生態公益林採伐,逐步放活商品林採伐管理政策,有效保護公益林,促進商品林快速發展。改革商品林採伐限額編制和採伐管理制度,制定工業原料林限額管理和採伐審批優惠政策,充分滿足工業原料林採伐所需限額指標,確保造林業主根據市場需求依法採伐利用其林木的合法權益,逐步落實林業經營者對商品林的採伐自主權。
3.改革投融資體系。引導金融部門加大對林業信貸的投放力度,積極開展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貸款,對林農發展生產給予必要的支持。開展森林資源保險業務,確保投資者的利益。
4.建立新型的林業管理體制。把工作重心轉移到行政執法、公共服務上。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根據改革發展的需要,進一步穩定和加強林業管理機構和隊伍建設。妥善解決林業管理機構人員編制,工資和工作經費必須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以保證其正常履行職能,公正執法。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範圍
深化完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範圍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重點是集體的商品林及其林地和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屬於集體的宜林地。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須遵循的原則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涉及面廣,在改革中我們主要遵循以下五項原則。
1.堅持尊重歷史,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原則。此次改革是對林業“三定”的進一步規範和完善,對改革中出現的問題,應當通過相關法律、法規或通過協商方式予以解決,確保林區社會穩定。
2.堅持公平、公開、公正,尊重民眾意願原則。在改革過程中,充分尊重大多數民眾的意願,確保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3.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原則。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自主選擇改革的形式和方法,不搞一刀切。
4.堅持質量和速度相統一的原則。處理好改革與穩定的關係,堅持先易後難,循序漸進,先行試點,逐步推開。
5.堅持促進發展,保障收益原則。 林改中要確保提高林地的生產力,激活林地的生產力,切實地保障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最新資訊:“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出現於2010年溫家寶總理《政府工作報告》中:“15億畝林地確權到戶,占全國集體林地面積的60%,這是繼土地家庭承包之後我國農村經營制度的又一重大變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