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

《松原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經松原市人民政府四屆2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1年7月5日松原市人民政府松政發〔2011〕12號印發。該《辦法》分總則、繳費標準、基金管理、待遇給付、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醫療服務管理、附則7章22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鬆原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的通知
松政發〔2011〕1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省級開發區,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松原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四屆二十三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松原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體系,提高工傷保險統籌層次,增強工傷保險基金保障功能和抵禦風險的能力,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吉政令〔2003〕151號)、《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社廳和省財政廳關於推進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指導意見的通知》(吉政辦發〔2010〕31號)和《松原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鬆原市〈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松政發〔2004〕9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行“六統一”,即:統一參保範圍和對象、統一行業差別費率標準、統一基金管理、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統一工傷待遇支付標準、統一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
第三條 工傷保險參保範圍和對象、繳費基數及行業費率、參保單位破產工傷保險清償辦法、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是市級統籌的主管部門,負責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政策制定和組織實施。
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擔基金管理和使用工作,負責工傷保險待遇審核、支付;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經辦服務工作。
第五條 市財政、審計和監察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進行監督。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工傷保險工作。

第二章 繳費標準

第六條 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單位繳費以本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按月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參保單位平均繳費工資低於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高於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算。
第七條 按照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六統一”要求,市縣兩級要加強工傷保險基金征繳管理工作,嚴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認真核定用人單位的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做到應保盡保、應收盡收。工傷保險費實行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費率。繳費費率根據需要進行調整時另行通知。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八條 基金賬戶管理。實行市級統籌後,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擔工傷保險基金管理和使用工作,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規定,分別設立收入戶和支出戶,並按規定進行核算。
(一)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征繳的工傷保險費在每月25日前劃入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收入戶,再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划入市財政專戶,收入戶月末無餘額。
(二)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上月基金征繳和待遇支付情況在每月25日前向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下月用款計畫,填制《工傷保險基金使用資金申請表》,同時上報《工傷保險基金資產負債表》、《工傷保險基金收支表》,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匯總後報市財政局申請全市用款計畫,於下月15日前撥付至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年底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無餘額。
第九條 市、縣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分級管理、單獨核算。市、縣按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定期編制預、決算,上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條 建立市級統籌儲備金制度。市級統籌儲備金按當年工傷保險基金收入的5%提取,單獨列賬管理。
儲備金用於全市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或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確有困難、收不抵支時的支出。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申請省級調劑金進行調劑。
使用儲備金要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報市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完成當年擴面與征繳任務的縣,所徵收基金不夠支付工傷待遇的,從市級統籌儲備金中予以調劑。未完成當年擴面與征繳任務的縣,當年支付的不足部分,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予調劑,由縣人民政府負責墊付,以後每年度從基金中歸還。

第四章 待遇給付

第十二條 實行市級統籌後,工傷保險參保職工按照現行政策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第十三條 統籌支付標準實行總量控制、定額結算、大病審批的結算方式。具體結算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按照《吉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吉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目錄》、《吉林省基本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實施醫療行為。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第五章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

第十六條 工傷認定原則上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做出決定,可以根據實際委託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受理、現場勘驗、調查和送達。
第十七條 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鑑定工作繼續由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市勞動能力鑑定機構負責做好勞動能力鑑定的日常組織實施工作。

第六章 醫療服務管理

第十八條 工傷醫療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資格審定。工傷定點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及工傷康復機構資格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負責其考核和管理工作。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與取得相應資格的工傷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和工傷康復機構簽訂服務協定。
第十九條 建立全市工傷定點醫療機構統一管理機制,參保的工傷人員,可在全市範圍內的任何一家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市區內定點醫療機構的日常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定點醫療機構的日常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職工生育保險隨工傷保險一併實行市級統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松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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