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平均工資是指各單位的職工在一定時期內平均每人所得的貨幣工資額。它表明一定時期內職工工資收入的高低程度,是反映職工工資水平的主要指標。計算公式為:
職工平均工資=報告期實際支付的全部職工工資總額/報告期全部職工平均人數
由於離崗職工的生活費已不計入工資總額,因此上式的職工平均人數實際上是在崗職工平均人數,式中的職工工資總額也是在崗職工的工資總額。但1997年及以前的職工工資總額包含了離崗職工生活費,而1998年後則不包括。為了與歷史資料可比,職工平均工資可分為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和離崗職工平均生活費。
根據現行統計制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工資統計範圍包括國有單位、城鎮集體單位、聯營經濟、股份制經濟、外商投資經濟和港澳台投資經濟單位,包括城鎮的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並且,工資總額統計的是本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不論是否計入成本,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以實物形式支付,均包括在內。是個人稅前工資,並且包括個人交納的養老、醫療、住房等個人賬戶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