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內容
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也稱勞動鑑定,是指勞動者在生產工作中因種種原因造成勞動能力不同程度的損害,致使勞動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有關部門在醫學方面對其做出的鑑別和評定。通常情況下,我國的勞動能力鑑定工作只負責因工傷或因病而導致的勞動能力鑑定問題。
分級原則
B. 1分級系列
a)一級傷殘鑑定標
1)極重度智慧型損傷;
2)四肢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3)頸4以上截癱,肌力≤2級;
4)重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5)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 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
7)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8)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雙下肢及一上肢嚴重瘢痕畸形,活動功能喪失;
10)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
11)肺功能重度損傷和呼吸困難Ⅳ級,需終生依賴機械通氣;
12)雙肺或心肺聯合移植術,
13)小腸切除≥90%;
14)肝切除後原位肝移植;
15)膽道損傷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雙側腎切除或孤腎切除術後,用透析維持或同種腎移植術後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塵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19)其他職業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後,兩葉以上肺纖維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1)職業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損傷;
22)職業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損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靜脈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損害;
24)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內生肌酐清除率持續< 10 mL/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707 }imal/L(8 mg/dL)。
註:PO2中的2是下角。
b)二級傷殘鑑定標準
1)重度智慧型損傷;
2)三肢癱肌力3級;
3)偏癱肌力≤2級;
4)截癱肌力≤2級;
5)雙手全肌癱肌力≤3級;
6)完全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8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3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毀容;
9)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
10)雙下肢高位缺失;
11)雙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2)雙膝雙踝僵直於非功能位;
13)雙膝以上缺失;
14)雙膝、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15)同側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6)四肢大關節(肩、髖、膝、肘)中四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者;
17)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2,或視野≤8%(或半徑≤5°) ;
18)無吞咽功能,完全依賴胃管進食;
19)雙側上領骨完全缺損;
20)雙側下領骨完全缺損;
21)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領骨完全缺損,並伴有顏面軟組織缺損>30 cm2(註:2是平方);
22)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成形術,呼吸困難Ⅲ級;
23)心功能不全三級;
24)食管閉鎖或損傷後無法行食管重建術,依賴胃造痰或空腸造瘺進食;
25)小腸切除3/4,合併短腸綜合症;
26)肝切除3/4,並肝功能重度損害;
27)肝外傷後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症或發生Budd-chiari綜合徵;
28)膽道損傷致肝功能重度損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術後;
30)孤腎部分切除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1)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塵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塵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 3 kPa(40 mmHg)];(註:PO2中2是下標)
34)塵肺Ⅲ期伴活動性肺結核;
35)職業性肺癌或胸膜間皮瘤;
36)職業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內生肌酐清除率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450 μmol/L,
(5 mg/dL);
41)職業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腫瘤。
c)三級傷殘鑑定標準
1)精神病性症狀表現為危險或衝動行為者、
2)精神病性症狀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癲癇;
4)偏癱肌力3級;
5)截癱肌力3級;
6)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
7)中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8)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兩項及兩項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7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2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並有中度毀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雙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3)一側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拇指對掌功能喪失;
15)雙髖、雙膝關節中,有一個關節缺失或無功能及另一關節伸屈活動達不到0°~9°者;
16)一側髖、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7)非同側腕上、踝上缺失;
1s)非同側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9)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 %(半徑≤10°) ;
20)雙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半徑≤10°);
21)一側眼球摘除或眶內容剜出,另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24%(或半徑≤15°);
22)呼吸完全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23)靜止狀態下或僅輕微活動即有呼吸困難〔喉源性);
24)同側上、下頜骨完全缺損;
25)一側上頜骨完全缺損,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30 cm2(註:2為平方);
26)一側下頜骨完全缺損,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30 cm2(註:同上);
27)舌缺損>全舌的2/3;
28)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成形術;
29)一側胸廓成形術,肋骨切除6根以上;
30)一側全肺切除並隆凸切除成形術;
31)一側全肺切除並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術;
32) Ⅲ度房室傳導阻滯;
33)肝切除2/3,並肝功能中度損害;
34)胰次全切除,胰島素依賴;
35)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6)雙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7)永久性輸尿管腹壁造瘺;
38)膀胱全切除;
39)塵肺Ⅲ期;
40)塵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塵肺II期合併活動性肺結核;
42)放射性肺炎後兩葉肺纖維化,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3)粒細胞缺乏症;
44)再生障礙性貧血;
45)職業性慢性白血病;
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徵;
47)中毒性血液病,嚴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 1010(註:10的10次方)/L;
48)砷性皮膚癌;
49)放射性皮膚癌。
d)四級傷殘鑑定標準
1)中度智慧型損傷;
2)精神病性症狀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單肢癱肌力≤2級;
4)雙手部分肌癱肌力≤2級,
5)一手全肌癱肌力≤2級;
6)腦脊液漏伴有顱底骨缺損不能修復或反覆手術失敗;
7)面部中度毀容;
8)全身瘢痕面積≥60%,四肢大關節中1個關節活動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並有輕度毀容;
10)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
11)一側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部分功能喪失;
12)一側膝以下缺失,另一側前足缺失;
13)一側膝以上缺失;
14)一側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難;
15)雙膝以下缺失或無功能;
16)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32%(或半徑≤20°) ;
17)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1
18)雙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32 %(或半徑≤20°);
19)雙耳聽力損失≥91dB;
20)牙關緊閉或因食管狹窄只能進流食;
21)一側上頜骨缺損1/2,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20 cm2(註:2為平方);
22)下領骨缺損長6cm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20 cm2(註:2為平方)
23)雙側顳下頜關節骨性強直,完全不能張口;
24)面頰部洞穿性缺損>20 cm2(註:2為平方);
25)雙側完全性面癱;
26)一側全肺切除術;
27)雙側肺葉切除術;
28)肺葉切除後並胸廓成形術後;
29)肺葉切除並隆凸切除成形術後;
30)一側肺移植術;
31)心瓣膜置換術後;
32)心功能不全二級;
33)食管重建術後吻合口狹窄,僅能進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頭、十二指腸切除;
36)小腸切除3/4;
37)小腸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結腸、直腸、肛門切除,迴腸造瘺;
39)外傷後肛門排便重度障礙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肝功能輕度損害;
42)膽道損傷致肝功能中度損害;
43)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
44)腎修補術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45)輸尿管修補術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瘺;
47)重度排尿障礙;
48)神經原性膀胱,殘餘尿≥50 mL;
49)尿道狹窄,需定期行擴張術;
50) 雙側腎上腺缺損;
51)未育婦女雙側卵巢切除;
52)塵肺II期;
53)塵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中度低氧血症;
54)塵肺Ⅰ期伴活動性肺結核;
55)病態竇房結綜合徵(需安裝起搏器者);
56)腎上腺皮質功能明顯減退;
57)免疫功能明顯減退。
e)五級傷殘鑑定標準
1)癲痛中度;
2)四肢癱肌力4級;
3)單肢癱肌力3級;
4)雙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5)一手全肌癱肌力3級;
6)雙足全肌癱肌力3級;
7)完全運動性失語;
8)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一項者;
9)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多項者;
10)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0%,並有關節活動功能受限;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並有毀容標準之一項;
12)脊柱骨折後遺30°以上側彎或後凸畸形,伴嚴重根性神經痛(以電生理檢查為依據);
13)一側前臂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喪失;
15)肩、肘、腕關節之一功能完全喪失;
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7)一手拇指無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喪失;
18)雙前足缺失或雙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9)雙跟骨足底軟組織缺損瘢痕形成,反覆破潰;
20)一髖(或一膝)功能完全喪失;
21)一側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對腦神經麻痹;
23〕雙眼外傷性青光眼術後,需用藥物維持眼壓者;
24)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40%(或半徑≤25°);
25)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 2~0. 25;
26)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等於0.1;
27)雙眼視野≤40% (或半徑≤25°) ;
28)一側眼球摘除者;
29)雙耳聽力損失≥81 dB;
30)一般活動及輕工作時有呼吸困難;
31)吞咽困難,僅能進半流食;
32)雙側喉返神經損傷,喉保護功能喪失致飲食嗆咳、誤吸;
33)一側上頜骨缺損>1/4,但<1/2,伴軟組織缺損>10 cm2(註:2為平方),但<20 cm2(註:2為平方);
34)下頜骨缺損長4 cm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10 cm2(註:2為平方);
35)舌缺損>1/3,但<2/3;
36)一側完全面癱,另一側不完全面癱;
37)雙肺葉切除術;
38)肺葉切除術並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術;
39)隆凸切除成形術;
40)食管重建術後吻合口狹窄,僅能進半流食者;
41)食管氣管(或支氣管)瘺;
42)食管胸膜瘺;
43)胃切除3/4;
44)十二指腸憩室化;
45)小腸切除2/3,包括迴腸大部;
46)直腸、肛門切除,結腸部分切除,結腸造瘺;
47)肝切除1/2;
48)胰切除2/3;
49)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
50)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51)一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52)尿道瘺不能修復者;
53)兩側睪丸、副睪丸缺損;
54)生殖功能重度損傷;
55)雙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56)陰莖全缺損;
57)未育婦女子宮切除或部分切除;
58)已育婦女雙側卵巢切除;
59)未育婦女雙側輸卵管切除;
60) 陰道閉鎖;
61)會陰部瘢痕孿縮伴有陰道或尿道或肛門狹窄;
62)未育婦女雙側乳腺切除;
63)肺功能中度損傷;
64)中度低氧血症;
65)莫氏Ⅱ型Ⅱ度房室傳導阻滯;
66)病態竇房結綜合徵(不需安起博器者);
67)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減少(≤4 × 1010(註:1010為10的10次方)/L)並有出血傾向;;
68)中毒性血液病,白細胞含量持續<3×109(註:109為10的9次方)/L(<3 000/mm3(註::3為立方))或粒細胞含量<1.5×109(註:109為10的9次方)/L(1 500/mm3(註:3為立方));
6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70)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內生肌酐清除率持續< 50 mL/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
>177 μmol/L(>2 mg/dL);
71)放射性損傷致睪丸萎縮;
72)慢性重度磷中毒;
73)重度手臂振動病。
f)六級傷殘鑑定標準
1)輕度智慧型損傷;
2)精神病性症狀影響職業勞動能力者;
3)三肢癱肌力4級;
4)截癱雙下肢肌力4級伴輕度排尿障礙;
5)雙手全肌癱肌力4級;
6)雙足部分肌癱肌力≤2級;
7)單足全肌癱肌力≤2級;
8)輕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9)不完全性失語;
10)面部重度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
11) 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2)全身瘢痕面積≥40%;
13)撕脫傷後頭皮缺失1/5以上;
14)脊柱骨折後遺小於30°畸形伴根性神經痛(神經電生理檢查不正常);
15)單純一拇指完全缺失,或連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一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喪失,
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8)除拇指外其餘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9)一側踝以下缺失;
20)一側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並有肢體短縮4 cm 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僅殘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喪失;
24)一足功能喪失,另一足部分功能喪失;
25)一髖或一膝關節伸屈活動達不到0°~ 90°者;
26)單側跟骨足底軟組織缺損瘢痕形成,反覆破潰;
27)一眼有或無光感,另一眼矯正視力≥0. 4 ;
28)一眼矯正視力≤0.05,另一眼矯正視力≥0. 3 ;
29)一眼矯正視力≤0.1,另一眼矯正視力≥0. 2 ;
30)雙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48%(或半徑≤30’);
31)第Ⅳ或第Ⅵ對腦神經麻痹,或眼外肌損傷致復視的;
32)雙耳聽力損失≥71 dB;
33)雙側前庭功能喪失,睜眼行走困難,不能並足站立;
34)單側或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Ⅲ°
35)一側上領骨缺損1/4,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10 cm2(註:2為平方);
36)面部軟組織缺損>20 cm2(註:同上),伴發涎瘺;
37)舌缺損>1/3,但<1/2;
38)雙側顴骨並顴弓骨折,伴有開口困難II°以上及顏面部畸形經手術復位者;
39)雙側下頜骨髁狀突頸部骨折,伴有開口困難Ⅱ°以上及咬合關係改變,經手術治療者;
40)一側完全性面癱;
41)肺葉切除並肺段或楔形切除術;
42)肺葉切除並支氣管成形術後;
43)支氣管(或氣管)胸膜瘺;
44)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
45)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
46)胃切除2/3;
47)小腸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8)肛門外傷後排便輕度障礙或失禁,
49)肝切除1/3;
50)膽道損傷致肝功能輕度損傷;
51)腹壁缺損面積≥腹壁的1/4;
52)胰切除1/2;
53)青年脾切除;
54)甲狀腺功能中度損害;
55)甲狀旁腺功能中度損害;
56)腎損傷性高血壓;
57)膀胱部分切除合併輕度排尿障礙;
58)兩側睪丸創傷後萎縮,血睪酮低於正常值;
59)生殖功能輕度損傷;
60)陰莖部分缺損;
61)已育婦女雙側乳腺切除;
62)女性雙側乳房完全缺損或嚴重瘢痕畸形;
63)塵肺I期伴肺功能輕度損傷及(或)輕度低氧血症;
64)放射性肺炎後肺纖維化(<兩葉),伴肺功能輕度損傷及(或)輕度低氧血症;
65)其他職業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輕度損傷;
66)白血病完全緩解;
67)中毒性腎病,持續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68)中毒性腎病,腎小管濃縮功能減退;
69)腎上腺皮質功能輕度減退;
70)放射性損傷致甲狀腺功能低下;
71)減壓性骨壞死Ⅲ期;
72)中度手臂振動病;
73)工業性氟病Ⅲ期。
g)七級傷殘鑑定標準
1)偏癱肌力4級;
2)截癱肌力4級;
3)單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4)雙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5)單足全肌癱肌力3級,
6)中毒性周圍神經病重度感覺障礙;
7)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和失認等具有一項者;
8)符合重度毀容標準之二項者;
9)燒傷後顱骨全層缺損≥30 cm2(註:2為平方),或在硬腦膜上植皮面積≥10 cm2(註:2為平方) ;
10)頸部瘢痕孿縮,影響頸部活動;
11)全身瘢痕面積≥30%;
12)面部瘢痕、異物或植皮伴色素改變占面部的10%以上;
13)女性兩側乳房部分缺損;
14)骨盆骨折後遺產道狹窄(未育者);
15)骨盆骨折嚴重移位,症狀明顯者;
16)一拇指指間關節離斷;
17)一拇指指間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
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間關節功能喪失;
20)肩、肘、腕關節之一損傷後活動度未達功能位者;
21)一足1~5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3)一前足缺失;
24)四肢大關節人工關節術後,基本能生活自理;
25)四肢大關節創傷性關節炎,長期反覆積液;
26)下肢傷後短縮>2 cm,但<3 cm者;
27)膝關節韌帶損傷術後關節不穩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8)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8
29)一眼有或無光感,另一眼各種客觀檢查正常;
30)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 6 ;
31)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0. 4 ;
32)雙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64%(或半徑≤40°);
33)單眼外傷性青光眼術後,需用藥物維持眼壓者;
34)雙耳聽力損失≥56 dB;
35)咽成形術後,咽下運動不正常;
36)牙槽骨損傷長度≥8 cm,牙齒脫落10個及以上;
37)一側顴骨並顴弓骨折;
38)一側下頜骨髁狀突頸部骨折;
39)雙側顴骨並顴弓骨折,無功能障礙者;
40)單側顴骨並顴弓骨折,伴有開口困難Ⅱ°以上及顏面部畸形經手術復位者;
41)雙側不完全性面癱;
42)肺葉切除術;
43)限局性膿胸行部分胸廓成形術;
44)氣管部分切除術;
45)肺功能輕度損傷;
46)食管重建術後伴返流性食管炎;
47)食管外傷或成形術後咽下運動不正常;
48)胃切除1/2;
49)小腸切除1/2;
50)結腸大部分切除;
51)肝切除1/4;
52)膽道損傷,膽腸吻合術後;
53)成人脾切除;
54)胰切除1/3;
55)一側腎切除;
56)膀胱部分切除,
57)輕度排尿障礙;
58)已育婦女子宮切除或部分切除;
59)未育婦女單側卵巢切除;
60)已育婦女雙側輸卵管切除;
61)陰道狹窄;
62)未育婦女單側乳腺切除;
63)塵肺I期,肺功能正常;
64)放射性肺炎後肺纖維化(<兩葉),肺功能正常;
65)輕度低氧血症;
66)心功能不全一級;
67)再生障礙性貧血完全緩解;
68)白細胞減少症,[含量持續<4×109(註:109為10的9次方)/L(4 000/mm3)];
(注:mm3為mm立方)
69)中性粒細胞減少症,[含量持續<2X109/L(2 000/mm3)];(註:同上,9次方和3次方)
70)慢性輕度中毒性肝病;
71)腎功能不全代償期,內生肌酐清除率<70 mL/min;
72)三度牙酸蝕病。
h)八級傷殘鑑定標準
1)人格改變;
2)單肢體癱肌力4級,
3)單手全肌癱肌力4級;
4)雙手部分肌癱肌力4級;
5)雙足部分肌癱肌力4級,
6)單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7)腦葉切除術後無功能障礙;
8)符合重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9)面部燒傷植皮≥1/5;
10)面部輕度異物沉著或色素脫失;
11)雙側耳廓部分或一側耳廓大部分缺損;
12)全身瘢痕面積≥20%;
13)女性一側乳房缺損或嚴重瘢痕畸形;
14)一側或雙側眼瞼明顯缺損;
15)脊椎壓縮骨折,椎體前緣總體高度減少1/2以上者;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
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無功能;
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喪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1)因開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覆發作者;
22)四肢大關節創傷性關節炎,無積液;
23)急性放射皮膚損傷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手術治療後影響肢體功能;
24)放射性皮膚潰瘍經久不愈者;
25)一眼矯正視力≤0.2,另眼矯正視力≥0. 5 ;
26)雙眼矯正視力等於0. 4 ;
27)雙眼視野≤80%(或半徑≤50°);
28)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者;
29)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者;
30)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者;
31)外傷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術後眼壓控制正常者;
32)雙耳聽力損失≥41 dB或一耳≥91 dB;
33)體力勞動時有呼吸困難;
34)發聲及言語困難;
35)牙槽骨損傷長度≥6 cm,牙齒脫落8個及以上;
36)舌缺損<舌的1/3;
37)雙側鼻腔或鼻咽部閉鎖;
38)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Ⅱ°;
39)上、下頜骨骨折,經牽引、固定治療後有功能障礙者;
40)雙側顴骨並顴弓骨折,無開口困難,顏面部凹陷畸形不明顯,不需手術復位;
41)肺段切除術;
42)支氣管成形術;
43)雙側多根多處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4)膈肌破裂修補術後,伴膈神經麻痹;
45)心臟、大血管修補術;
46)心臟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
47)食管重建術後,進食正常者;
48)胃部分切除;
49)十二指腸帶蒂腸片修補術;
50)小腸部分切除;
51)結腸部分切除;
52)肝部分切除;
53)膽道修補術;
54)腹壁缺損面積<腹壁的1/4;
55)脾部分切除;
56)胰部分切除;
57)甲狀腺功能輕度損害;
58)甲狀旁腺功能輕度損害;
59)輸尿管修補術;
60)尿道修補術;
61)一側睪丸、副睪丸切除;
62)一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63)性功能障礙;
64)一側腎上腺缺損,
65)已育婦女單側卵巢切除;
66)已育婦女單側輸卵管切除;
67)已育婦女單側乳腺切除;
68)其他職業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毒性腎病,持續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1)工業性氟病II期;
72)減壓性骨壞死II期;
73)輕度手臂振動病;
74)二度牙酸蝕。
i)九級傷殘鑑定標準
1)癲癇輕度;
2)中毒性周圍神經病輕度感覺障礙;
3)腦挫裂傷無功能障礙;
4)開顱手術後無功能障礙者;
5)顱內異物無功能障礙;
6)頸部外傷致頸總、頸內動脈狹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橋手術後無功能障礙;
7)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二項或輕度毀容者;
8)髮際邊緣瘢痕性禿髮或其他部位禿髮,需戴假髮者;
9)頸部瘢痕畸形,不影響活動;
10)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
11)面部有≥8 cm2(註:2為平方)或三處以上≥1 cm2(註:2為平方)的瘢痕,
12)兩個以上橫突骨折後遺腰痛;
13)三個節段脊柱內固定術;
14)脊椎壓縮前緣高度<1/2者;
15)椎間盤切除術後無功能障礙;
16)一拇指末節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節缺失,
18)一拇指指間關節功能喪失;
19)一足拇趾末節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 跖骨或跗骨骨折影響足弓者;
22)患肢外傷後一年仍持續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腫者;
23)骨折內固定術後,無功能障礙者;
24)外傷後膝關節半月板切除、髕骨切除、膝關節交叉韌帶修補術後無功能障礙;
25)第Ⅴ對腦神經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內陷、兩眼球突出度相差>2 mm或錯位變形影響外觀者;
27)一眼矯正視力≤0.3,另眼矯正視力>0. 6 ;
28)雙眼矯正視力等於0.5;
29)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進溢淚者;
30)雙耳聽力損失≥31 dB或一耳損失≥71 dB;
31)發聲及言語不暢;
32)鉻鼻病有醫療依賴;
33)牙槽骨損傷長度>4 cm,牙脫落4個及以上;
34)上、下頜骨骨折,經牽引、固定治療後無功能障礙者;
35)肺修補術;
36)肺內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
37)膈肌修補術;
38)限局性膿胸行胸膜剝脫術,
39)食管修補術;
40)胃修補術後;
41)十二指腸修補術;
42)小腸修補術後;
43)結腸修補術後;
44)肝修補術後;
45)膽囊切除;
46)開腹探查術後;
47)脾修補術後;
48)胰修補術後;
49)腎修補術後;
50)膀胱修補術後;
51)子宮修補術後;
52)一側卵巢部分切除;
53)陰道修補或成形術後;
54)乳腺成形術後。
j)十級傷殘鑑定標準
1)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2 cm2(註:2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積<5%,但≥1%;
4)外傷後受傷節段脊柱骨性關節炎伴腰痛,年齡在50歲以下者;
5)稚間盤突出症未做手術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7)指端植皮術後(增生性瘢痕1 cm2(註:2為平方)以上);
8)手背植皮面積>50 cm2(註:2為平方),並有明顯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10)除拇指外,餘3~4指末節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積>100 cm2(註:2為平方);
13)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14)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
15)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II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眼矯正視力≥0. 8 ;
17)雙眼矯正視力≤0. 8 ;
18)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19)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20)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21)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後人工晶狀體眼,矯正視力正常者;
22)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矯正視力正常者;
23)晶狀體部分脫位;
24)眶內異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內異物未取出者,
26)外傷性瞳孔放大,
27)角鞏膜穿通傷治癒者;
28)雙耳聽力損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不能並足站立;
30)鉻鼻病(無症狀者);
31)嗅覺喪失;
32)牙齒除智齒以外,切牙脫落1個以上或其他牙脫落2個以上;
33)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I度;
34)鼻竇或面頰部有異物未取出;
35)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36)鼻中隔穿孔;
37)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38)血、氣胸行單純閉式引流術後,胸膜粘連增厚;
39)開胸探查術後;
40)肝外傷保守治療後;
41)胰損傷保守治療後;
42)脾損傷保守治療後;
43)腎損傷保守治療後;
44)膀胱外傷保守治療後;
45)卵巢修補術後;
46)輸卵管修補術後;
47)乳腺修補術後;
48)免疫功能輕度減退;
49)慢性輕度磷中毒;
50)工業性氟病I期;
51)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
52)減壓性骨壞死I期;
53)一度牙酸蝕病;
54)職業性皮膚病久治不愈。
標準
各級勞動鑑定委員會應當按國家制定的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國家標準GB/T16180-1996)(以下簡稱評殘標準),對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傷殘後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進行等級鑑定。 符合評殘標準一級至四級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 五級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七級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傷殘待遇的確定和工傷職工的安置以評定的傷殘等級為主要依據。
最新勞動能力鑑定標準即 GB/T 16180—2006 《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75號令)制定的標準。本標準代替GB/T 16180 —1996《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本標準參考與協調的國家檔案、醫學技術標準與相關評殘標準有:殘疾人標準,革命傷殘軍人評定標準等。
程式
1.因工傷殘職工在醫療終結後應攜帶資料到當地社保機構申請傷殘等級評定; 2.鑑定者攜帶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殘診斷證明,如:病歷、出院證明、CT片、化驗單、心電圖等相關診斷材料及《職工傷病殘勞動鑑定審批表》於每周一、二、三、五來做鑑定。
3.鑑定辦對鑑定者攜帶的材料由專家確認後,交納200元鑑定費。如材料不全,由我辦出據委託診斷後,再來鑑定。
4.鑑定辦於每周四定期召開鑑定會,做出等級或結論,並予以公布。
5.自鑑定材料收下登記之日起15日後,由單位勞資人員前來領取鑑定結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所需材料
以廣州市為例
(一)、申請工傷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等級鑑定須填報《廣州市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一式兩份,並同時報送以下材料: 1、《廣州市職工工傷認定申請表》及《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及複印件;
2、發生工傷後首次就診病歷、與該次工傷相關的住院資料及其後所有門診病歷;
3、首次及其後複查的各項影像學檢查(如X光、CT、MRI等)報告單;
4、受傷部位存在疤痕、缺損、畸形的,須提供受傷部位的彩色照片;
(二)、申請勞動功能障礙程度複查鑑定須填報《廣州市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申請表》一式兩份,並同時報送以下材料:
1、《廣州市職工工傷認定申請表》-《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書》-《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書》原件及複印件;番禺、花都區,從化、增城市工傷職工申請勞動能力重新鑑定須提供原工傷認定書、工傷鑑定結論及工傷複查鑑定結論原件及複印件。
2、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的報告和相關病歷等證明材料;
3、發生工傷後首次就診病歷、與該次工傷相關住院資料及其後所有門診病歷;
4、首次及其後複查各項影像學檢查(如X光、CT、MRI等)報告單;
5、受傷部位存在疤痕、缺損、畸形,須提供受傷部位彩色照片。
(三)、申請勞動功能障礙程度變化的複查須填報《廣州市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申請表》一式兩份,並同時報送以下材料:
1、《廣州市職工工傷認定申請表》、《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書》、《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書》原件及複印件;
2、申請傷殘程度變化複查的報告和相關病歷等證明材料;
3、發生工傷後首次就診病歷、與該次工傷相關的住院資料及其後所有門診病歷;
4、首次及其後複查的各項影像學檢查(如X光、CT、MRI等)報告單;
5、受傷部位存在疤痕、缺損、畸形的,須提供受傷部位的彩色照片。
西安鑑定
第一 、關於工傷鑑定的幾個法律概念:
(一)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因此,必須先認定,後鑑定。
(二)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
1、勞動能力鑑定,包括傷殘等級鑑定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
2、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
3、護理等級鑑定,
4、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
(三)初次鑑定:初次勞動能力鑑定是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申請的時間應當是工傷職工的傷情處於相對穩定的狀態或者是已經痊癒。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請主體不同而有所區別。
應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傷認定決定書(或工傷證),工傷診斷證明,以及醫院記載的有關負傷職工的病情、病志、治療情況等資料(包括有關的放射材料)。
(四)致殘等級鑑定,也稱工傷評殘,是勞動鑑定委員會在勞動能力鑑定技術小組認為工傷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需要評殘的基礎上,依據《職工工傷和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對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的職工傷殘後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依賴護理的程度作出的判別和評定。一共有十個級別。一級最高,十級最低。
(五)勞動能力鑑定與工傷評殘既有聯繫又有區別。
從性質上來說,勞動鑑定是工傷評殘的基礎。從程式上來說,是先鑑定後評殘。從範圍來說,勞動鑑定更大一些,即除對工傷(含職業病)進行鑑定外,還包括對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導致的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鑑定,其主要職能是從醫務方面對勞動者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狀況進行鑑定。而工傷評殘相對來說更專業、更嚴格,其職能是對工傷和患職業病職工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狀況進行的鑑定。二者的工作程式和判別依據也不同。但對於明顯的工傷(含職業病)案例來說,工傷評殘可以與勞動鑑定同時進行。
第二、西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相關規定流程:
(一)工傷認定程式: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第375號令)、《陝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陝西省人民政府第97號令)、《西安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西安市人民政府第23號令),工傷認定程式如下:
一、用人單位發生工傷事故後,應在24小時內告知經辦機構,工傷認定申請應由用人單位在職工發生事故傷害之日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30日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三、申請工傷認定應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按填表說明填寫);
2、工傷職工身份證件、勞動契約文本(複印件)或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3、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初診病歷、住院病歷、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四、屬於下列情況應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1、生產事故類的工傷,應提交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備案記錄和用人單位事故調查報告;
2、認定職業病時,應提交從事有毒有害工種的原始資料(或健康檔案)以及有職業病診斷權的醫療機構的病歷和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3、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或其他有效證明;
4、由於機動車事故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的法律文書與相關證明;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證明或其他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認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6、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救治資料和死亡證明;
7、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8、屬於因公、因戰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舊傷復發的鑑定證明。
對因特殊情況,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應書面說明情況。
五、出現下列情況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並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1、不符合申請時效規定的;
2、所述傷害基本事實不清、材料不全的;
3、不符合管轄權規定或者無書面委託代理關係的;
4、當事人就傷害待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所認定事實不在工傷範圍的;
5、已經由勞動仲裁機構仲裁併已執行傷害待遇,或由勞動仲裁調解,雙方就傷害待遇達成協定且已執行的;
6、出現其他與本辦法不符的情況。
六、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應當從告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全部材料。
七、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按法定程式處理勞動關係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並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通知書送達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二OO四年七月一日
1、工傷認定書(原件、複印件各一份)2、《溫州市勞動能力及相關事項鑑定確認表》(填寫) 3、河南論壇原件、複印件一份 4、有關病歷資料 (1)門診病歷 (2)住院病歷(複印件需加蓋院印) (3)出院錄 (4)醫療診斷證明書(加蓋院印) (5)檢驗報告單(片)據 (6)近期裸眼與矯正視力驗光報告單、電生理報告單(眼科) (7)近期多頻穩態誘發電位測試報告單、電測聽報告單(耳科) (8)近期肺功能報告單或血氣分析報告單(肺科) (9)近期智商(IQ)、記憶商(MQ)檢測報告單(智慧型損傷) (10)職業病診斷報告(職業病) | |
辦理程式 | 1、材料受理:鑑定委員會辦公室對申報的材料一般當即進行審核受理登記,對報送材料不全或者情節不清的不予受理並告之補齊相應材料。其中,骨折內固定患者必須先拆除內固定;顱腦損傷患者有智商、記憶商減退症狀者需在六個月以後申報。 2、醫療鑑定:審核後可參加勞動能力鑑定的人員,按面檢通知書的時間、地點統一參加醫療鑑定。鑑定醫療衛生專家對照國家《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根據報送的鑑定材料並結合面檢情況,提出初步診斷意見。 3、鑑定結論: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或辦公室按照授權的範圍)召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及辦公室成員會議,根據鑑定醫療衛生專家與鑑定小組的診斷意見和原始病歷等材料,集體討論後作出鑑定結論。鑑定結論作出後,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和被鑑定者。 4、事後措施:(1)對鑑定結論不服要求申請重新鑑定的,應當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勞動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省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2)工傷職工和所在單位在工傷致殘等級鑑定結論作出滿一年後,認為殘情有變化的,可要求進行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
鑑定機構
工傷待遇的享受,有賴於合理科學的工傷鑑定。基於當事人的申請,整個工傷鑑定程式就正式宣告開始啟動。不過哪些組織擁有進行鑑定的資格呢?這個我們則需要十分明確才行。勞動鑑定機構的組織形式一般為“勞動鑑定委員會”,在有的中小型企業稱為“勞動鑑定小組”。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一般由勞動、衛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工會的主管領導組成。少數地方還吸收物價、民政等部門的同志和大醫院院長參加。勞動鑑定委員會主任大都由勞動行政部門的主管領導擔任或由市、縣的政府負責人擔任。
省、市、縣三個層次的勞動鑑定委員的職責範圍各有不同:
1、縣(縣級市)勞動鑑定委員會職責範圍:
(1)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勞動鑑定的政策、法規和規章;
(2)制定本級勞動鑑定的工作制度;
(3)對於縣所屬單位的勞動鑑定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4)按有關規定對需要進行勞動鑑定的本縣所屬單位的職工進行勞動鑑定。
2、企業勞動鑑定委員會(小組)職責:
(1)貫徹執行上級勞動鑑定有關政策、法規和規章;
(2)收集、整理、保存職工傷亡事故、職業病的有關資料,建立健全職工健康檔案和工傷檔案;
(3)準備上報所需材料,做好勞動鑑定案件的上報工作;
(4)協助企業做好傷、病、殘職工的管理工作。
3、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勞動鑑定委員會職責範圍:
(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勞動鑑定工作的政策、法規和規章;
(2)制定本地區勞動鑑定工作的規章制度;
(3)對全省各級勞動鑑定組織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4)處理全省各地、市呈報的勞動鑑定的疑難、爭議案件。
4、地(市)級勞動鑑定委員會的職責範圍:
(1)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勞動鑑定工作的政策、法規和規章;
(2)制定本級勞動鑑定的工作制度;
(3)對下級勞動鑑定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4)實行地(市)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對於因工因病致殘退休的職工,進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鑑定和審批;
(5)處理各縣(縣級市)或企業勞動鑑定委員會呈報的勞動鑑定的疑難、爭議案件。
關於工傷的那些事兒
近期我國《保險工傷條例》的修訂引得廣泛關注,然而,有關工傷的名詞你知道多少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