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縣監察局

(六)負責作出關於維護黨紀、政紀的決定,制定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規劃;做好有關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對黨員及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遵紀守法、為政清廉的教育;組織和指導全縣紀檢、監察幹部的培訓。 (七)負責對全縣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行政監察工作的政策研究及有關問題的調查研究,擬定全縣黨風廉政建設的有關政策規定。 (九)會同縣直各部門黨工委(黨委、黨組)和各鄉鎮黨委、政府及國營場、溫泉度假區、東海經濟開發區做好紀檢、監察幹部的管理工作。

機構簡介

東海縣紀委機關和縣監察局合署辦公,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政府行政監察兩種職能。縣紀委機關在市紀委和縣委的領導下,對縣委全面負責;縣監察局列入縣政府序列,為縣政府組成部門,接受縣政府領導。

主要職責

(一)主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中央紀委和省委、市委、縣委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決定,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維護黨的章程和其它黨內法規。協助縣委、縣政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二)主管全縣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國務院、監察部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縣委、縣政府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縣政府各部門及其國家公務員、各鄉鎮人民政府、國營場、溫泉度假區和東海經濟開發區及其負責人執行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國務院、省、市、縣政府發布的決定和命令的情況。
(三)負責查處縣委管理的黨的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及其它黨內法規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管轄範圍內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
(四)負責查處縣政府各部門及其正副職領導幹部、各鄉鎮政府、國營場、溫泉度假區和東海經濟開發區及其正副職領導幹部和縣政府任命的其他領導幹部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的案件。受理對行政監察對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受理行政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
(五)負責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縣政府關於政風建設及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指示、規定的貫徹落實;組織開展全縣性政風建設及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專項治理;查處政風建設及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中發現的違紀違規問題。
(六)負責作出關於維護黨紀、政紀的決定,制定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規劃;做好有關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對黨員及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遵紀守法、為政清廉的教育;組織和指導全縣紀檢、監察幹部的培訓。
(七)負責對全縣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行政監察工作的政策研究及有關問題的調查研究,擬定全縣黨風廉政建設的有關政策規定。
(八)對縣政府各部門、各鄉鎮政府、國營場、溫泉度假區和東海經濟開發區制定的有關政策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對其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損國家利益的條款,提出修改建議。
(九)會同縣直各部門黨工委(黨委、黨組)和各鄉鎮黨委、政府及國營場、溫泉度假區、東海經濟開發區做好紀檢、監察幹部的管理工作。會同組織部門負責縣直各部門紀工委(紀檢組)、各鄉鎮紀委、國營場、溫泉度假區、東海經濟開發區紀工委主要負責人的提名、考察,並提出調整、交流和任免意見。
(十)承辦市紀委、市監察局和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任務。

內設機構

縣紀委、監察局根據主要職責,設定9個內設機構,8個派出工作室。
1、辦公室:
了解、綜合全縣紀檢監察工作情況,編印工作簡報,編寫縣紀委、縣監察局大事記;承擔全縣紀檢、監察案件綜合分析及情況統計、月報工作;草擬縣紀委、縣監察局工作計畫、總結等文稿;承擔機關秘書、文印、檔案、機要、保密、保衛工作;負責縣紀委常委會的議程安排、會議記錄及會務工作;處理和督辦縣紀委負責同志的專門信件;管理機關財務和行政事務工作;負責對外接待工作;負責特邀監察員、黨風聯絡員活動的組織工作。
2、教育研究室
對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工作及其政策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指導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的調研工作,參與辦公室起草重要檔案報告;協同有關部門總結、推廣紀檢監察工作經驗,彙編有關檔案資料。組織和指導全縣紀檢監察幹部的業務培訓工作。宣傳黨風、黨紀政紀和有關政策法規,宣傳反腐敗鬥爭和黨風廉政建設取得的重大成果,宣傳在改革開放和反腐敗鬥爭中湧現出的先進事跡、先進人物,通過報刊、新聞發布和新聞報導等渠道,對黨員、幹部進行遵紀守法、反腐倡廉教育。
3、信訪室:
受理個人或單位對黨組織、黨員、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及對黨紀政紀處分不服的申訴;綜合分析和反映檢舉、控告、申訴情況及突出的問題;依據規定向有關單位移送、交辦檢舉和控告、申訴信訪件,並督促檢查辦理情況;承擔舉報中心的具體工作。
4、案件審理室:
審理由縣委、縣紀委批准查處的違反黨紀的案件,報送市紀委審批的案件;審理由縣監察局自查並直接作出行政處理的監察對象違反政紀的案件,報市監察局審批的案件;審理下級紀委、監察機關報送的特別重要的或複雜的案件、備案案件;審理下級紀委對同級黨委處理案件的決定有不同意見,請求給予複查或複議的案件;受理按規定應由縣監察局複審、覆核的案件;受理黨員幹部不服黨紀處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指導全縣紀檢監察系統的案件審理工作。
5、執法監察室
監督檢查黨政機關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決定、命令以及縣委、縣政府規章、決定、命令的情況,對行政機關的工作效能及執法監察部門的執法監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制止和糾正在執法監察中發現的錯誤行為,協同有關室查處違法違紀問題;指導全縣紀檢、監察系統的執法監察工作。
6、紀檢監察室:
檢查處理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黨紀和國家法律、法令的案件,檢查監督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決定、命令的情況。負責對基層紀檢、監察室查處的案件的督促、協查和業務指導。
7、監察綜合室
負責查處行政案件;了解、綜合全縣行政監察工作情況;草擬報縣政府、縣人大、上級監察機關的請示、報告及縣監察局的公文稿;處理日常行政監察業務;具體負責黨風監督員、特邀監察員活動的組織安排和日常聯絡工作;對基層監察室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8、黨風廉政建設室:
對全縣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及開展專項治理提出部署建議;調查研究擬定有關制度和規定;組織推廣各單位經驗、草擬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通報;協調黨風廉政建設和糾正行業不正之風中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綜合全縣黨風廉政建設和糾正行業不正之風的工作情況。
9、幹部管理室
負責委局機關幹部人事、考核獎懲工作;負責對派駐紀檢、監察機構主要負責人的提名、考察和任免工作;負責鄉鎮(場)紀委、監察室和縣直有關單位內設紀檢,監察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考察了解,提出交流和任免建議。
10、工作室
負責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縣關於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意見,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督促、推進並保證所轄鄉鎮(場)、機關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全面落實;督促檢查所轄鄉鎮(場)、機關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貫徹執行;督促檢查所轄鄉鎮(場)、機關對縣委、縣政府各項重大決策的貫徹落實。負責所轄鄉鎮(場)、機關檢舉控告類信訪問題的查處、案件查辦、維護穩定等方面的工作。重點做好檢舉控告類信訪案件的受理、調查、移送處理、責任追究、信訪反饋及息訪、穩定等工作。對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及其政策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探索做好基層紀檢監察工作的新途徑。注意面上工作總結,做好信息、宣傳報導工作。積極完成縣紀委、縣監察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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