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旨
“全心全意為同學服務”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東南大學學生聯合會(簡稱“東南大學學生會”,英文譯名為“Southeast University Students’Union”,英文縮寫為“SEUSU”)是東南大學全體在讀中國籍本科學生的自治組織,接受中國共產黨東南大學委員會的領導,接受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東南大學委員會的指導和幫助。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全心全意為同學服務”。
第三條 本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法律及校規的允許範圍內展開活動。本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最高準則。
第四條 本會參加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和江蘇省學生聯合會,為團體會員,承認並遵守《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和《江蘇省學生聯合會章程》。
第五條 東南大學學生聯合會主席對外唯一代表東南大學學生聯合會。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 遵循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緊跟時代需求, 為同學們提高民主素質、樹立科學精神、全面成才創造良好條件,引導廣大同學自覺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實現個人夢、東大夢和中國夢而努力奮鬥。
(二) 發揮作為校黨委、校行政與廣大同學的橋樑紐帶作用,代表同學參與校內外有關學生事務的管理和決策,積極收集整理並反映同學們的意見和建議,依法依章程維護同學們的正當權益,協助和促進的教育和管理工作的開展。
(三) 倡導和組織同學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開展健康有益、豐富多彩的社會實踐活動和校園文化活動。
(四) 不斷加強和完善學生會的自身建設,推進組織工作規範化、高效化發展,培養一批高素質的學生骨幹,提高大學生社會工作能力。
(五) 發展與國內兄弟院校學生會的友好關係,加強與港、澳、台地區和國外大專院校青年學生的聯繫,樹立東南大學學生會和東南大學學生的良好形象。
第七條 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東南大學學生代表大會的與會代表通過各院(系)民主推選產生,大會對會員負責,受會員監督。聯合會主席、常務代表委員會委員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受大會監督。各級學生組織的職權劃分遵循在學生會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基層學生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的原則。
第二章 會員
第八條 凡取得東南大學學籍的在校中國籍本科生均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根據本章程享有下列權利:
(一) 在本會內享有平等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二) 享有通過正當途徑和方式對本會各級組織、幹部及其工作進行監督、批評和提出建議的權利。
(三) 享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的權利。
(四) 會員在本會內受到不正當待遇或在學習、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難時,有權請求本會幫助,本會各級組織必須認真對待。受到留校察看處分者,在留察期間不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第十條 會員在行使本章程賦予的權利時,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遵守校紀和校規,遵守
本會章程。
(二)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及本會的利益,不得妨礙他人行使權利。
(三) 支持本會各級組織的工作,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執行本會的決議,努力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維護本會的榮譽。聯合會學生幹部除履行會員義務外,必須做到作風正派、努力學習、熱心為同學服務。
第三章 權力機構
第一節 學生代表大會
第十一條 東南大學學生代表大會(簡稱“學代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二條 學代會每兩年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應由學生會主席團提議,經常務代表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和校團委允許後,報上級學聯組織和校黨委批准。
第十三條 學代會由上屆常代會和執委會負責籌備,由大會主席團主持召開。大會主席團由各院(系)學生會主席和執委會主席團成員組成,經預備會議表決通過後履行職責。
第十四條 學代會正式代表以院(系)為單位通過民主選舉產生。各院(系)代表名額根據各院(系)中國籍在校本科學生總數按一定比例分配。
第十五條 學代會應由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出席方能召開。
第十六條 學代會在表決除章程修正案以外的其他檔案時,需經全體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後方可生效。
第十七條 學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上屆學生聯合會委員會工作報告。
(二)決定本屆學生聯合會的工作方針和主要任務。
(三)修改《東南大學學生聯合會章程》。
(四) 向學校有關職能部門提交大會提案。
(五) 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聯合會常務代表委員會委員。
(六) 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聯合會主席。
第十八條 在學代會召開期間,代表享有如下權利:
(一)享有在學代會職權範圍內按要求提出提案的權利。
(二)享有對學生會工作進行監督和建議,對上屆委員會工作報告進行詢問和質詢的權利。
(三) 享有對大會有關檔案進行審議和表決的權利。
(四) 享有參加產生聯合會有關機構成員的權利。
(五) 享有在閉會期間活動的權利。
第十九條 學代會代表應履行如下義務:
(一) 傾聽會員呼聲,反映會員意見,接受會員監督。
(二) 根據會員訴求按要求提出提案。
(三) 按時出席學代會各項會議。
(四) 貫徹執行學代會各項決議,向會員傳達學代會精神。
第二節 常務代表委員會
第二十條 常務代表委員會(簡稱“常代會”)是本會在學代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權力機構,對全體會員負責,執行由學代會賦予的職權。
第二十一條 常代會委員的產生:由每院(系)各推薦一名、校團委推薦若干名常代會委員候選人,經由學代會民主選舉產生,任期為一年。
第二十二條 常代會委員不得兼任執委會幹部。
第二十三條 常代會主席由新一屆常代會委員在常代會工作會議上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常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解釋本章程,監督其執行實施。
(二)監督聯合會執行機構工作,對執行機構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對執委會主席團的工作進行質詢。在必要時,經由常代會四分之三以上委員及常代會主席同意,可以撤銷執委會主席、副主席、辦公室主任、各部部長以及各中心主任的職務。
(三)召集常代會擴大會議(人員由常代會委員和各院(系)學生會主席組成),選舉和補選執委會正、副主席,當選者需有全體委員的四分之三以上通過;根據執委會主席團提議,決定執委會各部(室)負責人的任免,接受執委會成員的辭職;
(四)審議和通過執委會每學期工作計畫、工作總結,審查執委會經費使用情況。
(五)積極聽取、收集和整理會員對學生會工作和學校有關部門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向執委會反映。協助執委會向上反映和解決問題,並及時將問題解決進展反饋給會員。
(六)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各任期末,負責按規定組建新一屆常代會。新一屆常代會的組建工作需在新一屆學生會執委會組建前完成。
(七)行使學代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執行機構
第一節 執行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 執行委員會(簡稱“執委會”)包括主席團成員及辦公室主任、各部部長以及各中心主任,為學代會閉會期間本會的最高執行機構。
第二十六條 執委會設辦公室等職能部門。辦公室副主任、各部副部長以及各中心副主任,分別由辦公室主任、各部部長以及各中心主任提名並經執委會主席批准,報常代會備案。
第二十七條 在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調整辦法:副主席、辦公室主任、各部部長以及各中心主任由新一屆執委會主席提名並經上屆執委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通過產生,並報常代會備案。
第二十八條 執委會實行主席負責制。
第二節 主席團
第二十九條 執委會主席團是執委會的領導機構。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與副主席總人數必須為奇數。
第三十條 執委會主席的產生辦法:通過學生代表大會(大會閉幕期間通過主席競選大會)經民主選舉產生執委會主席團成員若干名。由常代會主席從中提名,經常代會四分之三以上委員表決通過產生新一屆執委會主席。
第三十一條 執委會副主席的產生辦法:執委會主席產生後,由學生代表大會(大會閉幕期間由主席競選大會)選舉產生的其他主席團成員成為執委會副主席。若副主席人數不足額,其餘副主席由執委會主席提名,經常代會四分之三以上委員表決通過方可當選。
第三十二條 丁家橋校區學生會主席擔任東南大學學生會副主席。
第三十三條 主席團行使下列職權:
(一) 執行學代會決議,執行本會章程。
(二) 決定執委會機構設定,向常代會提名任命各部門(室、中心)負責人。
(三)籌備召開學代會,向學代會報告工作。
(四) 領導和監督執委會各部門(室、中心)的工作,總結執委會各階段工作,制定執委會各階段工作計畫。
(五) 決定執委會的其他重大問題,行使學代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學代會閉會期間,執委會主席團應定期向常代會報告工作並接受其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主席團成員均有為期一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結束後,由常代會組織考核組對主席團成員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不合格的成員報常代會討論決定是否撤銷其職務。
第三十六條 主席團成員任職期間,經執委會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常代會半數以上委員同意,可發起常代會對調整主席團成員的表決,經常代會四分之三以上委員及常代會主席表決通過後,撤銷其職務。
第三十七條 執委會主席缺位時,由主席團內部推選一位,經常代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表決通過後繼任主席職務。執委會副主席缺位時,由主席重新提名任命,並報常代會備案。
第三節 學生聯合會主席
第三十八條 執委會主席兼任學生聯合會主席。
第三十九條 學生聯合會主席任期為一年,至多連任一次。
第四十條 學生聯合會主席有權向常代會提名學生聯合會副主席、辦公室主任、各部部長及各中心主任人選,經常代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四十一條 學生聯合會主席有權直接免去學生聯合會副主席、辦公室主任、各部部長及各中心主任的職務,但需報常代會備案。
第四節 職能部(室、中心)
第四十二條 各職能部(室、中心)為執委會處理日常工作、開展活動的常設職能機構。
第四十三條 各部(室、中心)由部長(各室、中心主任)主持工作,對主席團負責。
第四十四條 各部(室、中心)實行部長負責制。
第四十五條 各職能部(室、中心)需根據學生會章程及學代會決議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明晰工作方向、內部職權,並經主席團審批,報常代會備案。
第五節 幹部
第四十六條 在校學生會擔任副部長及以上職務或在院(系)學生會擔任部長及以上職務的成員為本會學生幹部。
第四十七條 本會學生幹部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擁護並且認真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較高的思想覺悟和良好政治修養,積極投身校園文明建設。
(二)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遵守校規校紀,無各級各類違紀處分。
(三) 熱愛學生工作,關心集體,有良好民眾基礎,在學生中有較高威信,具備一定的參政、議政能力和民主素養。
第四十八條 主席團成員除具備學生幹部基本條件外,還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上學年平均績點不低於3.0 或上學年成績在院(系)年級排名位於前30%;無首修不及格記錄。
(二) 有兩年及以上學生會工作經歷和一年及以上學生會幹部經歷。
(三)上學年宿舍衛生平均得分 85 分以上。
第五章 基層組織
第一節 院(系)學生會
第四十九條 院(系)學生會是本會的中層組織,受所在院(系)黨委和校學生會的雙重領導,接受所在院(系)團委的指導和幫助。
第五十條 院(系)學生會主席由所在院(系)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報校學生會備案,原則上任期為一年。
第五十一條 院(系)學生會的組織機構、職責許可權、工作程式由所在院(系)團委和學生會制定。
第二節 班委會
第五十二條 班委會是本會的基層組織,受所在院(系)團委和學生會的雙重領導,接受班主任的指導和幫助。
第五十三條 班委會由全班大會直接選舉產生,對全班同學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五十四條 班委會的組織機構、職責許可權、工作程式由所在班級班主任和班委會制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在本會內具有最高效力。會內各級組織、機構可按規定製定各自規章、條例等,但不得與本章程內容相牴觸。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中“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需經學生代表大會正式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表決通過後方可生效。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由學生聯合會常務代表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現任主席團
(第四十七屆主席團成員)
主 席:季培霖
副主席:
魏偲瑾
陽行意
陸一洲
張海燕(丁家橋校區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