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是杭州市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每屆任期五年,負責監督本級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是杭州市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經過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必須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時,方能舉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按照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與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二)討論和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包括審查和批准本市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執行情況的報告;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三)監督本級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包括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和專題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監督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本行政區域內貫徹實施,保證國家計畫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四)選舉、罷免本級國家機構領導人員。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委員,選舉本級人民政府的市長、副市長,選舉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檢察長須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選舉本市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決定是否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領導人員、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有權罷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本級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本市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罷免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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