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大常委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指導我市區、縣級市、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三)在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四)討論決定本市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提議,決定對本市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畫和預算的部分變更。
(六)監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決定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討論決定的重大問題。
(七)撤銷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及市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八)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決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
(八)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決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
(九)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十)行使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常務委員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人選,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代表的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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