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證解釋
1、謂刑法規定的杖擊數目。
《魏書·刑罰志》:“理官鞫囚,杖限五十,而有司欲免之則以細捶,欲陷之則先大杖。”
2、即杖限文書。
明 施耐庵《水滸傳》第十七回:前日留守司又差人行札付到來,又經著仰尉司並緝捕觀察,杖限跟捉,未曾得獲。若有些動靜訊息,下官親到相府回話。
《水滸傳》第二三回:“行到廟前,見這廟門上貼著一張印信榜文。 武松 住了腳讀時,上面寫道:‘ 陽穀縣 示:為這 景陽岡 上新有一隻大蟲,近來傷害人命。見今杖限各鄉里正並獵戶人等,打捕未獲。’”
《水滸傳》第四九回:“ 登州 知府拘集獵戶,當廳委了杖限文書,捕捉 登州 山上大蟲。”
京劇《獵虎記》第二場:“ 解寶 本當前來與表姐拜壽,怎奈府衙裡面獵戶的杖限又下來了。”參見“ 杖限文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