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李離者,晉文公之理也。過聽殺人,自拘當死。文公曰:“官有貴賤,罰有輕重。下吏有過,非子之罪也。”李離曰:“臣居官為長,不與吏讓位;受祿為多,不與下分利。今過聽殺人,傅其罪下吏,非所聞也。”辭不受令。文公曰:“子則自以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離曰:“理有法,失刑當刑,失死當死。公以臣能聽微決疑,故使為理。今過聽殺人,罪當死。”遂不受令,伏劍而死。
譯文
李離是晉文公的獄官,他錯誤地聽取了下級的匯報而判人死罪,把自己關押起來定了死罪,晉文公說:“官有貴賤之分,處罰有輕重之分,下級官吏有錯,不是你的過錯!”李離說:“我擔任的官職是長官,並不讓位給下級官吏;享受俸祿多,不和下屬平分利益,現在我聽了下級錯誤的匯報而判人死罪,卻把罪轉嫁到下級官吏身上,是沒有聽說過的。”他推辭而不接受命令,晉文公說:“你如果自以為有罪,我也有罪嗎?”李離說:“獄官遵守法紀,錯誤地判刑,應判自己的刑,錯誤地判人死罪,就應判自己死罪。您認為我能審察不明顯的和判定疑難案件,所以讓我當獄官,現在我錯誤地聽取下吏的匯報而判人死刑,罪責應當死。”於是他仍不接受命令,用劍自殺而死。
字詞解釋
(1)過:錯。
(2)當:判罪。
(3)為:擔任,作為。
(4)受:接受。
(5)分:分享。
(6)傅:通“附”,附著,引申為推及。
(7)子:你。
(8)以為:認為。
(9)聽微決疑:聽察微理,判斷疑難案件。
(10)使:派遣,命令。
(11)伏:通"服"屈服。此指服罪。
(12)晉文公之理:晉文公的獄官。晉文公,春秋時晉國國君,名重耳,為春秋五霸之一。
句式解釋
特殊句式:過聽殺人。(省略句,省主語“李離”) 自拘當死。(賓語前置) 一詞多義:理(獄官) 當(定罪) 過(錯誤) 聽微決疑(聽:審察) 通假字:傅(同“附”,指轉嫁)聞:聽說
解析
對於李離的殉法,《韓詩外傳》引用《詩經》當中的一句詩來評價:彼君子兮,不素餐兮。 《史記》則點評得更為精到:李離伏劍,為法而然。 以今天的眼光來解讀,李離殉法,至少有以下三層含義:
第一,在面臨君命與法律相牴觸時,他選擇違抗君命來維護法律的尊嚴。也就是說,在李離看來,法律是高於君命的。自古以來,“君命不可違”是條鐵律,為了君王的一句話而死節的“忠臣”實在太多;當然,也有違抗君命的,譬如,君王昏庸,就會有大臣出來勸諫,勸諫不成,即以“死諫”,從而成為一代忠烈。但類似於這樣違抗君命以殉法的例子,在中國幾千年以“人治”為主色調的歷史上,不說絕無僅有,也是十分罕見的。
第二,李離的時代應該是“刑不上大夫”的時代,但他卻以“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精神來挑戰奴隸主的等級特權制度,這說明,早在春秋時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因子就已經悄然萌芽。
第三,即使以今天的法律來衡量,李離的錯判也只是一個過失行為,其責任應該由整個國家機器來承擔,就李離個人而言,他以道歉和引咎辭職的方式懲罰自己,就已經足以承擔相應的責任了。但是,李離卻選擇了以生命來謝罪的方式。這種矯枉過正的方式雖然有其迂腐的一面,但是以生命為代價來宣示法律的神聖不可侵犯,卻是中國古代法制史上的絢麗篇章。 李離伏劍雖然在法制史上有其明顯的進步意義,但是,李離視法律高於生命、視法律高於皇權的思維,與支撐中國社會兩千多年的封建皇權專制政體是格格不入的,這恐怕也是他的名字和事跡在歷史的長河中常常被淹沒的主要原因。
在李離之後,有“風蕭蕭兮易水寒,壯士一去兮不復返”的荊軻,有“我自橫刀向天笑,去留肝膽兩崑崙”的譚嗣同,等等。較之於他們,李離的鮮血或許並不壯烈,李離的犧牲或者有些人微言輕,李離的行為甚至有矯枉過正。但是“李離伏劍”的典故卻是中國法制史上的鮮活教材;他捍衛法律的尊嚴,為錯判案子承擔責任以身“殉法”的故事,成為了中國法治進程中難得的財富。
啟示
這個李離確實可敬可佩,可能在有些人看來,他還有點“冒傻氣”,但實際上他必須這么做。古代法官斷案,就是講“責任制”和“追究制”的——統治階級為使體現自己意志的法律得以實施,對懲治司法官吏斷案中的“枉、縱”行為均有明確規定,李離任職的晉國,就明文規定法官錯判者,如同對待誣告者一樣,實行“反坐”原則。李離“伏劍而死”,其實正是對自己的誤聽錯判主動承擔責任,履行了“失刑則刑,失死則死”的法律規定。誠然,像李離這樣豁出腦袋維護法律尊嚴者,在古代不過是鳳毛麟角。他嚴於責己、勇於負責的精神,確實難能可貴,足以傳頌千古,啟迪後世。
勇於承擔責任,是為官者必備的素質,是領導者應有的道德規範。古人云:“在其位,謀其政;司其職,負其責。”領導是什麼,領導就是責任。領導有權也有責,權和責是對等的。既然當了領導就應敢於負責,一絲不苟。工作沒有做好,食不甘味,寢不安席;工作出了問題,勇於承擔責任,接受應有的處理。即使過錯和失誤是下屬所犯,領導者也要勇於承擔自身的領導責任,不能“一推六二五”,把自己洗得“一乾二淨”。某個地方出了大的事故,人民生命財產受到巨大損失,對當事人進行處罰當然是必要的。但作為當地領導卻難辭其咎,應主動承擔工作失職、領導不力的責任,或者向人民民眾公開道歉,或引咎辭職。這是領導者的本分,也是領導者應有的覺悟。
毫無疑問,在幹部隊伍中,大多數人是勇於負責、敢於承擔責任的。但也確有少數幹部沒有敢於負責的精神,他們不把自己的責任放在心上,只要待遇,不挑擔子,遇到矛盾繞道走,碰到困難躲著走,能推則推,能拖就拖,明哲保身,但求無過。如果工作有了成績,便使勁往自己臉上貼金,左一個自己“英明決策”,右一個自己“領導有方”,又是領獎台上現身,又是螢光屏上亮相;一旦工作出現失誤,便指責分工的副職沒有抓好落實,埋怨主管部門沒有盡到責任,訓斥下屬沒有認真執行自己的指示……至於自己,至多來一句“我也有一定責任”,象徵性地來點“自我批評”,便“大帽子底下開小差”,對於具體責任,一概不“認賬”,甚至隱瞞錯誤,掩蓋真相,逃避責任。這種人玷污了“人民公僕”的光榮稱號,褻瀆了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敗壞了黨和政府的形象,對領導者個人來說也是一種恥辱。古人說“知恥近乎勇”。但願這些領導者能知恥而勇,改弦易轍,以“李離伏劍”為鑑,對工作中的失誤嚴於責己,勇於承擔責任。從制度上對領導者也應嚴明責任,明定賞罰,使他們沒有空子可鑽。這是對幹部真正的愛護,也是最深刻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