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離[晉文公法官]

李離[晉文公法官]
李離[晉文公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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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離,春秋時期晉國理官,因為誤聽屬下的話錯殺了人,想以死抵罪。晉文公認為責任在他的屬下,而不是他的罪過。但李離執法嚴格,伏劍自殺。

基本信息

人物生平

晉文公復國圖晉文公復國圖
史記·循吏列傳》:李離者,晉文公之理也⑤。過聽殺人⑥,自拘當死⑦。文公曰:“官有貴賤,罰有輕重。下吏有過,非子之罪也。”李離曰:“臣居官為長⑧,不與吏讓位;受祿為多,不與下分利。今過聽殺人,傅其罪下吏⑨,非所聞也。”辭不受令。文公曰:“子則自以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離曰:“理有法,失刑則刑⑩,失死則死(11)。公以臣能聽微決疑(12),故使為理。今過聽殺人,罪當死。”遂不受令,伏劍而死(13) 。

注釋

⑤理:法官。⑥過聽殺人:聽察案情有過失而錯殺人命。⑦當:判罪。⑧居官為長:擔任的官職是長官。長:首長。⑨傅:附著,此指把罪責推到別人身上。⑩失刑則刑:錯定刑罰就自己受刑。(11)失死則死:錯判死罪就自己以死償命。(12)聽微決疑:聽察細微的隱情事理,決斷疑難的案件。(13)伏劍:用劍自殺。伏:受到懲罪的意思。

譯文

李離是晉文公的法官。他聽察案情有誤而枉殺人命,發覺後就把自己拘禁起來判以死罪。文公說:“官職貴賤不一,刑罰也輕重有別。這是你手下官吏有過失,不是你的罪責。”李離說:“臣擔當的官職是長官,不曾把高位讓給下屬;我領取的官俸很多,也不曾把好處分給他們。如今我聽察案情有誤而枉殺人命,卻要把罪責推諉(wěi)於下級,這種道理我沒有聽過。”他拒絕接受文公的命令。文公說:“你認定自己有罪,那么我也有罪嗎?”李離說:“法官斷案有法規,錯判刑就要親自受刑,錯殺人就要以死償命。您因為臣能聽察細微隱情事理,決斷疑難案件,才讓我做法官。現在我聽察案情有誤而枉殺人命,應該判處死罪。”於是不接受晉文公的赦令,伏劍自刎而死。

存疑

李離或許是士離的誤寫,春秋時期晉國的理官幾乎由士氏壟斷,史載只有先蔑是非士氏的。晉文公時期士會已經嶄露頭角,一直到晉景公時期都還健在,則士離有可能是士會之父士缺及其他不得考證之人。

人物評價

韓詩外傳》引用《詩經》當中的一句詩來評價:彼君子兮,不素餐兮 。
史記》則點評得更為精到:李離伏劍,為法而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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