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過程
嘉靖三年八月,山西太原府五台縣人張寅被其仇薛良所訐告系反賊李午變易姓名。據說李午是陝西洛川縣謀反事件的幕後白蓮教首領,初名李福達,系山西太原府崞縣人,早年又跟隨崞縣王良、李鉞謀反。但經巡撫都御史畢昭的審訊後,認為是誣告,後經按察使李珏審理,結果與畢昭所審相同,再經都御史江潮複審,仍與畢昭相同。時張寅之子張大仁在京不知案已審明,與武定侯郭勛訴張寅事,郭勛寄信為訟其冤,嘉靖五年五月山西巡按御史馬錄接信後,欲利用張寅案傾陷郭勛,由於大禮議之故,反對派仇視郭勛,馬錄遊說江潮等人,遂將張寅作李福達按以謀反重罪,並與眾官員各疏彈劾郭勛交通妖賊李福達背君父之罪。嘉靖六年(1527年)二月二十二日,以刑部尚書顏頤壽為首的三法司在京畿道審訊張寅案,無法取得歸一供詞,但顏頤壽一味支持馬錄之說。此時,張寅的二十多位鄰里與友人趕到京城欲為張寅伸冤。三月二十六日的審訊,顏頤壽匯報結果時仍執前詞。之後在四月四日的再一次審訊,顏頤壽改擬張寅為妖言罪,世宗認為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不能胡亂入人妖言罪,並認為顏頤壽等審案含糊不清,於是命原勘官員畢昭、李珏、李璋、江潮等人到北京作對面對質,原勘官員們抵京之後,於嘉靖六年(1527年)八月初三日,“仍會官廷訊,乃歸罪於薛良,言良原與張寅有隙,將李五妄作李福達,李福達妄作張寅,並無聚眾謀反,惑眾稱亂等情。” 但對於冤案詳情,仍需進一步審訊,並追責製造冤案的官員,嘉靖六年八月初五日,世宗令桂萼攝刑部、張璁攝都察院、方獻夫攝大理事,主審張寅案,最終具得張寅被誣狀,並對炮製冤案的官員進行了判決。
四十餘年後的嘉隆之交,首輔徐階利用《世宗遺詔》推行平反運動,涉及大禮與張寅案的官員也一律全部平反,涉案官員應此復職恤錄。隆慶二年十月至隆慶三年間,龐尚鵬煅鑄“李同”冤案,上《以誅逆賊正國法以銷禍本事》疏,稱白蓮教首領李同供為李午之孫,李午初名李福達,詐稱張寅。由此而翻案。時人支大綸一語道破:“龐尚鵬時閱四十稔,妖寇及縉紳當事者物故幾盡,又何從而訊其真偽乎,尚鵬欺死鬼之無知,徼恩典以沽名,亦足醜也。”認為龐尚鵬的造假行為極為醜陋。
沈德符所著《萬曆野獲編》、清人谷應泰編寫的《明史記事本末》與清朝官方編撰的《明史》等,采龐疏之說,稱“由是福達獄始明”。然而明代時人郭子章、李詡質疑龐疏之說,徐學謨《世廟識余錄》、吳瑞登《兩朝憲章錄》、卜大有《皇明續記》、高汝軾《皇明法傳錄嘉隆紀》等史家仍充分肯定嘉靖六年審定的張寅案。
隆慶與萬曆年間的首輔高拱、張居正認為嘉靖六年的張寅案是正確的,萬曆年間所纂修的《世宗實錄》、《穆宗實錄》,先後參於纂修的史官在上百位左右,徐階也曾擔任過《世宗實錄》的總裁官。最終由張居正為總裁官纂成。按高拱持之最力,居正逐高拱,仍在明實錄中保留高拱的奏疏,均認為嘉靖六年審定的張寅案符合史實。
歷史評價
郭子章:“馬御史即以成案付三司,不能平反,謫固宜。獨此獄至今尚疑。嘉靖四十五年。都御史龐尚鵬以四川妖寇蔡伯貫反,鞫稱師李同,而同自稱為李午,即福達也,孫。大仁、大禮,世習白蓮妖教,遂追劾郭勛,乞恤馬錄。穆廟從之。不知世廟是乎?穆廟是乎?張文忠所反者當乎?龐中丞所反者當乎?俱未可知也。
吳瑞登:薛良之挾仇,張寅之受枉,馬錄故入人罪,顏頣壽扶同執問。世宗令詔獄,寅得辨雪,錄乃遣戍。恤無辜正法律,其英明果斷蓋千載所無。
支大綸:龐尚鵬時閱四十稔,妖寇及縉紳當事者物故幾盡,又何從而訊其真偽乎,尚鵬欺死鬼之無知,徼恩典以沽名,亦足醜也。
崔瑞德:根據40多年以後的1569年(隆慶三年)獲得的證據,有某個姓李的人曾經反叛,被充軍,脫逃,又於1512年(正德七年)再次反叛。那時據說這個人於1526年(嘉靖五年)以別的化名露面,在太原戍軍里當軍官。他受到郭勛的關照,因為他的一個兒子被侯爵選作侍童。但是這樁案件關於他的說法是多年以後根據新的證據推想的,是可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