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福達之獄

李福達之獄

1527年(嘉靖五年),張寅被仇家薛良告發到山西巡按御史馬錄,稱其是妖賊李福達,郭勛寫信給馬錄,希望大事化小。馬錄卻聯合巡撫江潮上奏彈劾郭勛。郭勛請張璁進言嘉靖帝,將焦點移轉到大禮議。嘉靖帝命刑部尚書顏頤壽、左都御史聶賢、大理寺卿湯沐等複審。嘉靖六年四月,錦衣衛逮捕馬錄入京,布政使李璋、按察使李鈺、僉事章倫皆入獄。薛良被處死刑,馬錄發配邊疆。桂萼、方獻夫等平反有功,李福達官復原位以終。嘉靖帝則利用此案鞏固皇權,清人谷應泰編寫的《明史紀事本末》一書第五十六卷稱為“李福達之獄”。

基本信息

背景

張璁張璁
嘉靖初年,“大禮議”之爭風波未息,又發生一起震動朝野大案。此案牽涉到民間秘密宗教和統治集團內部的矛盾紛爭。因此,審理一波三折、幾經反覆。最後,主持終審的張璁、桂萼、方獻夫三人秉承嘉靖帝意旨,置法律與事實於不顧,嚴刑逼供,釀成罕見之冤獄
正德年間,山西崞縣李福達宣傳“彌勒佛空降,當主世界”。李福達家族世代傳習白蓮教,他的父祖和子孫在明代白蓮教活動史上,都有著重要的地位。他的祖父“以幻術從劉千斤、石和尚作亂成化間”。他本人正德初年與王良、李鉞謀反,事發,戍山丹衛。逃還後,改名李午,為清軍御史所勾,再戍山海衛,再度脫逃,寓洛川縣,倡彌勒教。
李鉞是李福達的叔父,李福達的徒弟惠慶、邵進祿等起來造反,攻陷洛川城。邵進祿戰死後,惠慶又攻宜川、白水等地。李福達實際是這次事件的指揮者和操縱者,但他又逃脫了,並改名為張寅,繼續活-動。他和他的兒子大仁、大義、大禮,皆以黃白術得到武定侯郭勛的信任。李福達持有《太上元天垂文秘書》,並自稱“我有天分”,可見他頗有野心。
嘉靖時,四川白蓮教首蔡伯貫起義,蔡伯貫的師父名李同,是李福達的孫子,李大禮之子。李氏家族的宗教活動,自成化年間李福達的祖父開始,至此已延續五代,近百年之久。嘉靖三十六年(1557年),浙江烏程有名馬祖師者,曾起兵,《罪惟錄》稱他“傳正德中妖賊李福達之術”。李福達的影響自華北至西南,並傳及江浙,可謂廣大。而他本人不僅活動於民間,而且周鏇於社會之上層,甚至得到皇親國戚郭勛的信賴和庇護。由於他和郭勛的關係,結果導引了嘉靖時朝廷有名的一場黨爭——李福達案,直到隆慶時,才平息下來。

疑點

李福達智慧過人、行蹤不定、姓名多變、身世不詳等特點,也有不少人懷疑張寅是否是李福達,紛紛上疏分析此案的疑點,表明對此案的態度。這些人提出的疑點大致有五個:
一、李福達有硃砂痣、龍虎文身,但張寅沒有。
二、山西五台縣一戶戶主為張子真的人家中,有張寅的名冊,而張寅幼時走失,不知生死。
三、到崞縣調查時,發現了李福達的墳地。
四、原告薛良品行不端,在鄉里不務正業遊手好閒,是個無賴,因此有誣告的可能。
五、通過對證人們調查詢問,發現他們都是張寅的仇人,因此不排除有作偽證的可能。

事件過程

起因

李福達更換姓名稱張寅,利用捐獻糧食得官,被授為太原衛指揮使。兒子大仁、大義、大禮皆冒充京師工匠戶籍。利用煉丹術迷惑武定侯郭勛,深受郭勛信用。李福達仇人薛良向山西巡按御史馬錄檢舉李福達冒名事。遂將李福達逮捕,經審問如實交待,又交洛川百姓共同辨認,證實不誤。郭勛獲知後,向馬錄寫信,要求放過李福達。馬錄不同意,與山西巡撫江潮一起聯名上奏此案事實經過,並彈劾郭勛包庇壞人,違犯國法。都察院在覆核案件時也同意馬錄意見,上奏郭勛有阿附叛逆罪。
於是判決李福達父子死刑,妻女充作官婢,家產沒收,對郭勛進行審查。郭勛見此十分害怕,因出面為李福達辯護,皇帝一時難辨真假,只得擱置不問。

發展

給事中王科、鄭一鵬,御史程啟充,南京御史姚鳴鳳,評事杜鸞,刑部郎中劉仕,主事唐樞等二十餘人接連上奏彈劾郭勛,認為郭勛是李福達後台,要一併處罰。郭勛也屢次為自己辯護,並稱自己是因為贊同為皇帝親生父母親上尊號而觸犯了大家,這話打動了皇帝。因為嘉靖皇帝是由藩王過繼大宗的名義登基的,他想為自己親生母親加封尊號時曾遭到許多大臣的反對。郭勛又乞求大學士張璁、桂萼幫自己說話。兩人也因為贊同為嘉靖皇帝親生父母上尊號而遭到大臣的攻擊,就想藉此來宣洩積怨,於是上奏說朝廷大臣內外勾結,是尋找藉口陷害郭勛,以後許多贊同為皇帝親生父母上尊號的人也會逐漸遭到陷害。皇帝信以為真,而外面的大臣不知道,反倒更起勁地上奏要處理郭勛,更加引起了皇帝的懷疑。於是命令把李福達押解到京城,由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個法律機構共同審訊,但供詞沒有變化。皇帝又命令會集文武大臣再次審訊,結論還是一樣。皇帝大怒,要親自審訊,為大學士楊一清勸阻,仍交給司法機關審訊。尚書顏頤壽等不敢堅持自己的意見,改判李福達為妖言罪問斬。皇帝仍然不解恨,命司法機關官員都戴罪上班,將功補過。派遣官員去押解馬錄、江潮及參加審訊李福達的官員布政使李璋、按察使李珏、僉事章綸、都指揮馬豸等,把他們都送進監獄審訊。原來判決的案子完全翻過來,將薛良定為誣告罪。
因為判案沒有追究馬錄的責任,皇帝十分不滿,命令張璁、桂萼、方獻夫分別主持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的事務,把刑部尚書顏頤壽,侍郎劉玉、王啟,都察院左都御史聶賢、副都御史劉文莊,僉都御史張潤,大理卿湯沐,少卿徐文華、顧?,寺丞汪淵逮捕,嚴刑審問。在搜查馬錄檔案櫃時發現大學士賈泳、都御史張仲賢、工部侍郎閔楷、御史張英及大理寺丞汪淵的私人來往信件。賈泳引咎辭職,張仲賢等均被逮捕。桂萼又上奏給事中王科同曾連名彈劾郭勛,相互結黨逞私,恣意驕橫,請加以懲處,於是曾彈劾過郭勛的人都被逮捕,收押在南京刑部監獄。在朝廷大臣會審李福達時,太僕卿汪元錫、光祿少卿余才曾私下交談說:“這案子不是已經審問清楚了嗎?怎么又重新審呢?”為人檢舉告發,兩人也被收捕審問。
桂萼等嚴刑逼供,馬錄屈打成招,只得承認自己以前是有意陷害別人。桂萼等據此結案,稱張寅與李福達是兩個人,馬錄等因懷恨郭勛,有意製造冤獄,桂萼等嚴刑逼供,馬錄屈打成招 並將涉案的各位大臣名單列上。皇帝全部採納了桂萼的意見,將此定為誣告陷害罪。

結果

原告薛良判處死刑,為他作證的證人全部戍邊,張寅官復原職。馬錄陷人死罪但未得逞,判處徒刑。其他涉及此案被處理的各級官員有四十餘人。謫戍邊疆,終生不赦的五人:前山西布政使李璋、按察使李珏、僉事章綸、都指揮馬豸、前山西副使改任大理少卿的文華;謫戍邊境衛所的七人:給事中劉琦、張逵、常泰,御史盧瓊、程啟充,刑部郎中劉仕及知州胡偉。削職為民的十一人:左都御史聶賢,給事中王科、鄭一鵬、秦?、沈漢、程輅,御史高世魁、任淳,南京御史姚鳴鳳,郎中司馬相,評事杜鸞。革職賦閒的十七人:刑部尚書顏頤壽,侍郎劉玉、王啟,山西巡撫江潮,副都御史劉文莊,大理卿湯沐,大理少卿顧?,大理寺丞汪淵,太僕卿汪元錫,光祿少卿余才,工部侍郎閔楷,都御史張仲賢、僉都御史張潤,御史張英,南京御史潘杜、戚雄,由大理寺丞改任僉都御史的毛伯溫。其他交給巡按審問革職的還有副使周宣等五人。桂萼以審案平反有功,皇帝親自在文華殿慰勞,賞賜二品官的俸祿、服飾等。並編輯《欽明大獄錄》頒布天下。

平反

李福達案發生在嘉靖六年(公元1527年),雖然當時朝廷大臣知道被貶謫的人都是冤枉的,但沒有人敢出頭為他們說話,加之張寅、李福達姓名不一,也有人心中存疑。一直到嘉靖四十五年,四川捕獲了大盜蔡伯貫,供述曾在山西李同那裡學習過妖術。於是在山西把李同逮捕審問。李同供述自己是李午的孫子、李大禮的兒子,世世代代執掌白蓮教,假稱唐朝後裔,迷惑民眾,密謀叛亂。所交代的與《大獄錄》姓名完全一致,李同後來被判處死刑。至此,李福達的案子才真相大白。直到穆宗時,才為被貶謫的大臣平反覆職。

評價

永嘉、安仁是舉也,果為平亭冤獄乎哉?亦黨武定,讎諸台諫爾。當其議大禮時,禮官嘗要勛同疏攻永嘉,勛後竊語永嘉曰:“吾嘗謂汪俊,此事關係甚大,宜折中不可偏執。俊與吾力辨,至大詬而止。竟署吾名疏中,非吾意也。”永嘉信之,收其語於《大典》中,且曰“勛竟以是構怒於眾”雲。及後再議考獻皇帝,徐文華等與璁力辨,勛遽曰:“祖訓如是,古禮如是,璁等言當,更何議!”於是璁等與勛同上議當考獻皇,伯孝宗,而勛益見悅於永嘉矣。游言一唱,鼓簧宸聰,則帝亦以勛為心膂臣矣。
及福達獄起,而台諫諸臣乃力攻勛,必欲置之連坐。此其所以反覆追讞,必翻釋而後已也。永嘉等主之,必永嘉等成之。非為福達,為武定耳。武定獲伸,則諸臣之竄削有弗恤矣。甚哉!永嘉之舉也。然則台諫豈盡無過乎?夫武定之主福達罪,固有在,而必欲連坐,則甚矣。當福達判亂時,武定豈與其謀耶?及福達以方術見勛,亦以方術遇之耳,而豈知前日之為叛賊也。迨其事露,特不宜與之請囑耳。而嗾使陳白,則未知其果有與否也。故待福達獄定之後,治其請囑之罪,亦足矣,而何故必欲其連坐哉?況“知情藏匿故縱”之律,本與勛事不相似,而必引此繩之,欲置重典,此其所以激成翻釋之紛紛也。
福達之獄,前已奉命監決矣。使當時諸臣稍存寬緩,待福達伏誅之後群攻武定,則勛亦百口莫解,雖欲再鞫福達以自為地,何可得耶?惜乎諸臣慮不及此,而使法司大臣、藩臬諸司俱罹其禍也。悲哉!

史籍記載

世宗嘉靖五年秋七月,妖人李福達坐死。福達,山西代州崞縣人,一名午。初以妖賊王良謀反,事發,戍山丹衛。逃還,改名五,竄居陝西洛川縣。與季父越同倡白社妖術,為彌勒佛教,誘愚民。嘯聚數千人,大掠鄜州、洛川諸處,殺掠亡算。己而官兵追剿,捕得越及其黨何蠻漢等誅之。福達跳去,占籍徐溝縣。變姓名為張寅,賄縣中大姓以為同宗,編立宗譜,塗人耳目。已,又挾重貲入京,竄入匠籍,輸粟為山西太原衛指揮。其子大仁、大義、大禮俱補匠役。以燒煉術往來武定侯郭勛。後仍往同戈鎮,其仇薛良首發之。福達懼,逸入京。官司捕其二子按系之,福達窘,乃自詣獄置對。先後鞫訊者,代州知州杜蕙、胡偉,證之者李景全等。具獄上布政司李璋、按察司徐文華等,復上巡按御史張英,皆如訊。獨巡撫畢昭謂:“福達果張寅,為仇家誣所致。”反其獄,以居民戚廣等為證,坐良罪。獄未竟,昭乞侍養去。會御史馬錄按山西,復窮治之,傳爰書如前訊。勛為遺書囑免,錄不從,擬福達謀反,妻子緣坐。飛章劾勛黨逆賊,並上其手書。帝下之都察院,席書亦助勛為福達地。大理寺評事杜鸞上言劾勛及書,乞將二人先正國法,徐命多官集議福達之罪。不報。都察院覆奏李福達罪狀,宜行山西撫、按官移獄三司會鞫。
先是,御史馬錄咨於徐溝鄉紳給事中常泰,泰言:“寅為福達不疑。”又咨於讞獄郎中劉仕。仕,鄜人也,其言如泰。錄復檄取鄜、洛父老識福達者辨之,俱以為真福達也。乃檄布政使李璋、按察使李珏、僉事章綸、都指揮使馬豸雜鞫之,福達對簿無異辭。遂附爰書上錄,錄乃會巡撫、都御史江潮上言:“福達聚眾數千,殺人巨萬,雖潛蹤匿形而罪跡漸露,變易姓氏而惡貌仍前,論以極刑,尚有餘辜。武定侯勛納結匪人,請囑無忌。雖妖賊反狀未必明知,而術客私乾,不為避拒,亦宜抵法,薄示懲艾。”章復下都察院。
冬十一月,左都御史聶賢等覆奏:“李福達逆跡昭灼,律應磔死。”帝從之,錮獄待決。因詰責郭勛,令自輸罪。勛懼乞恩,因為福達代辨。帝置不問。勛又令福達子大仁具奏,求雪父冤。章下,聶賢與原訊御史高世魁知為勛指,奏寢其議。勛謂大仁曰:“苟弗解,爾曹姑亡命,勿蹈叢戮也。”於是給事中劉琦、程輅、王科、沈漢、秦佑、鄭自璧,御史高世魁、鄭一鵬,南京御史姚鳴鳳、潘壯、戚雄各劾勛“交通逆賊,明受賄賂。福達既應伏誅,勛無可赦之理”。給事中常泰亦上言:“勛以輸罪為名,實代福達求理,論以知情何辭?勛為福達居間,畫令大仁等事急亡命,論以故縱何辭?”給事中張逵等亦上言:“凡謀反大逆,宜服上刑。知情故縱,亦從重典。今勛移書謝托,黨護叛逆,不宜輕貸。”聶賢亦奏勛當連坐。帝不從。勛亦累自訴,具以議禮觸眾怒為言。帝信之。尋命錦衣千戶載偉移取福達獄詞及囚佐,下鎮撫司羈候會鞫。給事中常泰、秦佑,御史任孚、邵豳,郎中劉仕復交章劾勛。江潮、馬錄仍會疏極言“福達不枉,乞問如律”。勛乃與張總、桂萼等合謀為蜚語,謂“廷臣內外,交結,借事陷勛,漸及議禮諸臣,逞志自快”。帝深信其說,而外廷不知也。
帝命速取福達至京鞫問,刑部尚書顏頤壽,侍郎王啟、劉玉,左都御史聶賢,副都御史張閏、劉文莊,大理寺卿湯沐,少卿徐文華、顧佖,寺丞毛伯溫、汪淵及錦衣衛、鎮撫司各官會鞫福達於京畿道,對簿無異辭,奏請論磔。帝不從,命會九卿大臣鞫於闕廷。時告者薛良、眾證李景全等共指福達,福達語塞。畢昭引證薛良之誣者,戚廣也。訊之,復云:“我曩未就吏訊,安得此言!”頤壽等以其詞上,上心益疑,命:“俟齋祀畢,朕親臨鞫問。”大學士楊一清上言:“庶獄無足煩聖慮者,乞仍屬諸勘官會訊。”刑部主事唐樞言:“福達罪狀甚明,擬死不枉。”上怒,黜為民。頤壽等懼,乃雜引前後讞詞,指為疑獄。帝切責頤壽等。
六年夏四月,遣錦衣官劉泰等逮馬錄赴京,下鎮撫司獄待鞫,仍取原勘各官李璋、李珏、章綸、馬豸詣京即訊。顏頤壽上言:“福達反狀甚明,法難輕縱。況彼以神奸妖術蠱惑人心,臣等若不能執,一或縱舍,異時復有洛川之禍。臣雖伏斧質,何抵欺罔之罪!”帝怒,謂:“頤壽職司邦刑,朋奸肆誣,令戴罪辦事。”顏頤壽等復請會訊,從之。乃出錄與福達對鞫,情無反異。頤壽等復以上請。帝謂頤壽等“朋比罔上”。乃逮系頤壽及侍郎劉玉、王啟,左都御史聶賢,副都御史劉文莊,大理寺卿湯沐,少卿徐文華、顧佖於詔獄。其原鞫郎中、御史、寺正等官,俱逮系待罪。
八月,帝命桂萼攝刑部事,張璁攝都察院,方獻夫攝大理寺雜治之。太僕卿汪玄錫與光祿少卿余才忽偶語曰:“福達獄已得情,何更多事乃爾?”詗者有白璁等,奏聞,帝命逮系玄錫、才於詔獄,並掠之。大學士賈詠與馬錄俱河南人,錄被逮,詠遺書慰之,鎮撫司以聞。復搜得都御史張仲賢、工部侍郎閔楷、大理寺丞汪淵、御史張英私書,上責狀,詠引罪,得致仕去,而逮仲賢等。
九月,張璁、桂萼、方獻夫逢合帝意,復鞫錄等於闕廷,榜掠備至。錄不勝五毒,乃誣服“挾私故入人罪”。璁等以聞,遂釋福達。帝怒錄,欲坐以死。璁營解之,得免,乃論戍,編伍南丹衛,子孫世及焉。帝以群臣皆抗疏劾勛,朋奸陷正,命逮系給事中劉琦、常泰、張逵、程輅、王科、沈漢、秦佑、鄭一鵬等,御史姚鳴鳳、潘壯、高世魁、戚雄等,刑部郎中劉仕,大理評事杜鸞等詔獄,死棰楚狴犴者十餘人,余戍邊、削籍,流毒至四十餘人。謫大理少卿徐文華、顧佖戍邊。
初,顏頤壽等既逮治,備嘗五毒,聞者慘之。己而皆奪官罷歸,獨文華、佖論戍邊,二人皆與璁等廷爭大禮者。江潮、李璋、李珏、章綸、馬豸等俱奪官,韓良相及其左證俱論遣。璁等自謂平反有功,請編《欽明大獄錄》,頒示內外諸臣,以明頤壽等之欺罔。從之。
四十五年,四川妖寇蔡伯貫反。己而就擒,鞫得以山西李同為師。四川撫、按官移文山西,捕同下獄。自吐為李午孫,大禮之子,世習白社妖教。假稱唐裔當出馭世,惑民倡亂,與《大獄錄》姓名無異。撫、按官論同坐斬,奉旨誅之。都御史龐尚鵬上言:“據李同之獄,福達之罪益彰。而當時流毒縉紳至四十餘人,衣冠之禍,可謂烈矣。郭勛世受國恩,乃黨逆寇,陷縉紳。而樞要之人,悉頤指氣使,一至於是。萬一陰蓄異謀,人人聽命,為禍可忍言哉!乞將勛等官爵追奪,以垂鑑戒;馬錄等特加優異,以伸忠良之氣。”穆宗從之,見當時死事、謫戍者,皆得敘錄,是獄始明。

明史紀事本末

《李福達之獄》內容來源於《明史紀事本末》第五十六卷,《明史紀事本末》大約成書於清朝順治十五年(1658年),為清人谷應泰(1620~1690)所撰。此書較後來的《明史》早了八十多年出版。順治十七年(1660年),谷應泰遭到御史黃文驥彈劾,指斥書中有違礙之處。經朝廷查閱,書中尚無不妥之處,後選入《四庫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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