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服制

清制,凡親屬相毆相告,各按服制的遠近,規定不同的處罰。 雖無祖父母、父母,尚有期親服屬者,功緦以下以疏遠論。 又如祖父母、父母被有服親屬毆打,只能救解,不得還毆。

司法制度。即在審理案件時, 承審官應當詳細問清當事人之間的服制關係,並取具宗閻及里鄰族長等的甘結,依照律例的規定而定罪量刑。清制,凡親屬相毆相告,各按服制的遠近,規定不同的處罰。尊長有犯,比凡人減等科斷;單幼有犯,則要比凡人加等科斷。親屬相盜,不論尊卑長幼,各比凡人減等科斷;親屬相奸,不論尊卑長幼,只以服之遠近來區別罪之輕重。凡有祖父母、父母者,期親以下以疏遠論; 雖無祖父母、父母,尚有期親服屬者,功緦以下以疏遠論。如卑幼有罪,至親服屬並未起意致死,被疏遠親屬致死者,仍按照謀故毆殺卑幼本律定擬,不準減等。又期功尊長殺死卑幼之案,如系爭奪財戶、官職,或圖奸,或平時挾有讎隙慘毒致死者,依照凡人謀故律論,不得以服制寬減。其外姻尊長,於非所自出之外孫及甥等故加凌虐致死者,承審官臨時權其曲直,按情治罪,不以服制為限。又如祖父母、父母被有服親屬毆打,只能救解,不得還毆。若還毆者,就依服制科罪。倘實系事在危急,卑幼情切救護,因而毆死尊長者,於疏內聲明,減為邊遠充軍,照例兩請候旨定奪。又如毆傷及毆死期親以下尊長,或因金刃誤傷,或因迫於威嚇,或死在余限內外,俱系情輕者,督撫按律例定擬,止於案內敘明,不得兩請,法司核復亦照本條科罪。若核其情節實可矜憫者,夾簽聲明,恭候欽定。秋審時服制攸關之犯,俱入情實另冊進呈。其改緩減等,皆大學士與部臣會議具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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