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2009年9月15日,福州市鼓樓區的大街小巷都掛起“有獎抓賊”的宣傳橫幅。雖然有獎抓賊政策已經出台很久了,但如此“明碼標價”的宣傳,還是頭一回。 “抓‘賊’一個獎勵壹仟”。
國慶節前鼓樓區全區宣傳“有獎抓賊”。出台這項獎勵政策之初,有"兩怕",一怕假,二怕太多,錢不夠發。所以要嚴格審批程式,不能讓假的混進來,要把錢獎給真正抓賊的民眾,不要獎歪了。
此舉是為了打擊侵財犯罪,也是為了弘揚見義勇為。民眾抓賊是有風險的。但是,民警抓賊是天經地義的,不會予以獎勵。保全在上班時間抓賊,也不獎勵。
背景
在過去,曾特彆強調人們要“講英雄、學英雄”,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見義勇為”與“英魂形象”成了一對孿生兄弟,不但政府提倡市民要多些“見義勇為”的行為,就連市民也覺得要樹立“英魂形象”,就要敢於“見義勇為”。那時候,見義勇為是沒有任何物質獎勵的,出現“見義勇為”有獎勵的做法是近年來的事情。 面對複雜的社會治安問題,作為普通民眾,最應該做的就是加強自身安全和防犯意識,盡可減少給歹徒有機可乘的機會。
據統計,2008年2月至12月,已經有115名犯罪嫌疑人被民眾擒獲。76名民眾因參與抓賊得到獎勵。2008年6月份,在五四路湖東路口的十字路口,4名竊賊在偷盜電動車後備箱內的財物。竊賊得手後,立即攔了一輛的士準備逃離現場。一位路過的熱心民眾見狀立即堵在車前不讓的士離開,同時招呼附近的民警趕來抓賊。數分鐘後,四名竊賊全部落網。為此,該熱心民眾得到了4000元的獎金。鼓樓區2008年一共呈送88份申請表,經過審查,符合條件的有60件。
實施
福州鼓樓
2008年年初,鼓樓公安分局負責人提出了“抓賊有獎”的構想,得到鼓樓區委、區政府的肯定。經過有關部門的研究、論證,去年2月20日,區綜治辦和公安分局聯合出台了《關於對抓獲“盜竊”犯罪分子有功人員予以獎勵的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廣東惠州
2009年3月廣東惠州市公安局召開表彰大會,兌現“抓一賊,獎一萬”的承諾,65名勇士獲得37.5萬元獎金。據惠州市公安局有關負責人介紹說,自2007年11月28日該市實施“抓一賊,獎一萬”以來,已對232名見義勇為民眾進行了獎勵,發放獎勵金累計126.5萬元。
河南平頂山
2008年10月22日,平頂山市公安局拿出100萬元獎勵市民抓賊。直接抓獲或扭送1名現行入室盜竊嫌疑人,可獲500元-5000元獎勵。
問題
是否一定要將竊賊扭送派出所才有獎金拿
不一定要將竊賊扭送派出所才有獎金拿,報警、協助警方抓獲竊賊,並指認竊賊,一樣可以拿到千元獎金。
民眾或受害者,當場抓獲盜竊犯罪嫌疑人,嫌疑人經公安機關認定夠得上刑事拘留的,每抓獲一名獎勵有功民眾一千元;公民舉報盜竊行為,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嫌疑人,經公安機關認定嫌疑人夠得上刑事拘留的,每抓獲一名獎勵600元;經公安機關審查認定不構成犯罪,但給予治安拘留的,減半獎勵;凡民眾抓獲嫌犯,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又破獲系列盜竊案件,定性為盜竊犯罪團伙,其中2人以上被刑事拘留的,加倍獎勵。
怎么確保民眾舉報不弄虛作假
民眾參與抓賊後可以在派出所填寫申請表。然後由經辦民警進行申報,憑派出所出具的認定證明及相關人員身份證明到鼓樓區綜治辦審核,審核合格就能領取獎金。 民眾將竊賊扭送派出所後,警方在認定犯罪事實上要做兩件事:走訪民眾、蒐集證據。
比如,張三將李四扭送派出所聲稱李四是小偷。警方會審案並蒐集證據。張三稱李四是小偷,首先要有受害者、贓物以及要有提供證詞的民眾。警方也會對李四進行審查,是否有前科等等。總之,民眾抓賊,由警方來調查,認定犯罪事實。
警察、保全抓賊是否也在獎勵範圍
民警抓賊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並不符合獎勵條件。保全在上班時間抓賊,也不符合獎勵條件。民眾在抓捕盜竊犯罪嫌疑人過程中事跡突出的,可向鼓樓區見義勇為基金會申報見義勇為先進分子,被確定為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的按有關規定另行獎勵;英勇負傷的可申請醫療補助。宋依泉說,抓賊是有風險的。在醞釀出台相關措施時,鼓樓區就已考慮到這些因素。如果發現嫌疑人有較大的危險性,應及時報警,由警方實施抓捕,舉報人同樣可以獲得獎金。
意義
在沒有違背法律基本精神的前提下,鼓勵公民加入抓賊隊伍,喚醒公民的社會責任感,不失為摸索社區安全防範的一種創新。
實施有獎抓賊,既利用民力打擊犯罪,緩解了警力不足,有效維護社區治安,民眾亦可通過抓獲犯罪嫌疑人獲取賞金。
實施有獎抓賊,需要建立一個完善、嚴密、制度化的權利救濟機制。
評論
實施有獎抓賊,民眾亦可通過抓獲犯罪嫌疑人獲取賞金。然而,就是這項“雙贏”之舉,卻讓不少網友感覺很“雷人”,熱議不斷。持反對意見者認為“如果大家都抓賊,要警察乾什麼?”並且還存在抓一小偷獎20 是否太少、權力會不會濫用等問題。
發動民眾維護社會治安,應該是制度不健全、社會動盪時期的土做法。何況有些事情不是錢能解決的,畢竟人的生命才是最重要的,沒有經過培訓的居民和犯罪分子作鬥爭是有風險的。而警方將這種風險轉嫁到市民頭上,似乎有不負責任之嫌。但是,社會治安事關全社會,需要全社會參與,如果要把平安僅僅繫於警察,這在目前來說是不現實的。因為,警力缺少是原因之一,更大的原因是在於我國還沒有建立起全民對於犯罪的防控體系和打擊犯罪分子的輿論氛圍,老百姓缺少對於犯罪分子的威懾力。要真正使犯罪分子無處遁形,警民聯手勢在必行。人民的力量是偉大的,警察也只有依靠民眾,才真正可能讓治安好轉起來。
而對抓賊者給予獎勵的制度設計,有利於調動社會公眾力量,提高了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現率,使違法者儘可能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更重要的是,它倡導公民提高警惕,樹立起見義勇為、同違法行為作鬥爭的勇氣,也喚醒了普通公民的社會責任意識。當然,“有獎抓賊”還須具備一個基本前提,即市民抓賊之後相應的社會保障和完善的支持系統。對於缺乏專業訓練的普通市民,“抓賊”往往伴隨著相當大的生命風險,要消除這種擔心,並不是簡單的一次性的現金獎勵或者一個“見義勇為”的榮譽就可以辦到的,需要通過建立一個完善、嚴密、制度化的權利救濟機制來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