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有效保護的概念是加拿大經濟學家巴伯於1955年提出的,到20世紀60年代才開始作出理論性的闡述而被引用。1970年在日內瓦召開關於有效保護理論的學術討論會推動了這一理論的發展。
這些國家需要大量進口原材料和中間產品,出口最終產品。因此,在關稅談判中,什麼商品可以減稅,減稅幅度多大,如何不影響對本國加工製造業的保護而又達到相互減讓關稅的目的,在關稅減讓談判中應注意的是有效保護率的提高,這就涉及到談判的策略問題。
運用
有效保護不但注意關稅對成品價格影響,也注意投入品(原材料或中間產品)由於徵收關稅而增加的價格,因此有效保護率計算的是某項加工工業中受全部關稅制度影響而產生的增值比,是對一種產品的國內、外增值差額與其國外增值的百分比。國外加工增值為自由貿易條件下的國外成品價格減去投人品費用。在烏拉圭回合的關稅減讓談判中,大部分仍集中在已開發國家之間進行。
可用公式表示如下:有效保護率=(國內加工增值-國外加工增值)/ 國外加工增值*100%。式中,國內加工增值為成品國內市場價格減去投入品費用。
所謂附加價值是最終產品價格減去用來生產該產品的進口投入品成本。
EG:最終產品的A在不徵收關稅時的單位產品的附加價值為V,徵收關稅後的附加價值增加到V’,那么附加價值的增加率,也就是有效保護率G=(V’-V)/V
舉例說明:假定在自由貿易情況下,一輛汽車的國內價格為10W,其中8W是自由進出口的鋼材,橡膠等的中間投入品的價格,那么另外2W就是國內生產汽車的附加值。
假定對每輛汽車進口徵收10%的名義關稅,而對鋼材仍然免稅進口,同時假定進口汽車價格上漲的幅度等於名義稅率即10%。
那么國內汽車的價格上漲到也就是10+10*10%=11W。保護關稅使國內的製造的汽車的附加價值增加到11-8=3W。這時,國內的汽車的有效保護率=(3-2)/2=50.0%
兩者關係
與名義保護率的關係
有效保護率與名義保護率即名義關稅稅率存的關係主要表現在:
一是高於後者,即進口最終產品的名義關稅稅率高於所用原材料的名義關稅稅率;
二是與後者相等,即進口最終產品的名義關稅稅率等於所用原材料的名義關稅稅率;
三是低於後者,即進口最終產品的名義關稅稅率低於所用原材料的名義關稅稅率,甚至會出現負保護的現象。
名義保護率與有效保護率的區別
名義保護與有效保護的主要區別是:
名義保護只考慮了關稅對某種成品價格的影響,而不考慮對其投入材料的保護;有效保護不但注意了關稅對成品的價格影響,也注意了投入的原材料和中間產品由於徵收關稅而增加的價格。因此,有效保護率計算的是某項加工工業中受全部關稅制度影響而產生的增值比。有效保護率是對一種產品的國內、外增值差額與其國外增值部分的百分比。這裡所說的國外增值是指在自由貿易條件下該商品的增值。
當某產業的產品進口名義關稅率高於原料的進口名義關稅率時,該產業所受的有效保護率就要高於名義保護率;當某產業的產品進口名義關稅率等於原料的進口名義關稅率時,該產業所受的有效保護率就等於名義保護率;當某產業的產品進口名義關稅率低於原料的進口名義關稅率時,該產業所受的有效保護率就要低於名義保護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