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監督專門方法

1、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是資金運動過程中兩種不同的監督手段,二者不可偏廢。 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的對象是相同的,都是國家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資金運動,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的目標也是相同的,都是通過對財務過程的控制和監管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因此,就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的義務責任來看,正確區分兩者之間的關係將對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的實踐工作產生重要的現實指導作用。

從業務控制的角度來看,國有財政資金的監管可分為兩個部分: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前者是在會計主體內部,在會計核算過程中由單位負責人、會計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共同實施的內部監督,後者是指來自會計主體之外的相對獨立的審計組織在單位會計監督之上對會計工作實施的檢查監督,通常包括國家審計和社會審計(內部審計與本單位會計相比,就一定程度和範圍而言實際上也是一種外部監督)。會計監督與審計監督,是對同一經濟業務過程進行控制的兩個不同階段,是資金監督全方位一體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兩者雖然在監督範圍、監督內容、監督的方式方法以及監督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各不相同,但從監督的意義和目標來看卻是一致的,即保證國有資金在使用單位內部按照預算規定安全完整的運行。為了更清楚地說明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在國有財政資金運行中的各自職能,筆者試從會計監督與國家審計監督(即政府審計監督,以下統稱審計監督)的重要意義、聯繫以及區別等方面進行分析探討,旨在進一步加強對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的認識,促進兩者的完美結合,充分發揮各項經濟監督職能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中的應有作用。

一、正確認識會計監督與審計監督的重要意義

1、正確認識會計監督與審計監督,有助於科學地區分兩種不同性質的監督,準確把握二者的職能和作用。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在表面上有許多相似的地方,但二者是兩種截然不同的獨立工作,有各自不同的工作職能和職責範圍,正確認識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從本質上對兩種不同性質的監督加以區分,在業務監督領域,對於充分發揮兩者的職能和作用,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指導意義。

2、正確認識會計監督與審計監督,有助於從巨觀方面協調二者之間的關係,共同推動國有資金監管工作的貫徹執行。從巨觀管理的角度來看,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的目標指向是一致的,都是通過自身的業務工作為決策者提供正確管理的依據,正確認識會計監督與審計監督,深刻理解二者之間的關係,有助於加強兩種監督的相互協調配合,更好的服務於國有資金的監督管理。

3、正確認識會計監督與審計監督,有助於分清會計監督與審計監督之間的責任,從不同角度客觀分析評價各單位的財務運行狀況。監督責任是監督主體在監督過程中應負有的相應責任,會計監督的責任是指會計監督過程中產生由會計主體應該承擔的責任,審計監督責任是指審計監督過程中由國家審計機關應該承擔的相應責任,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性質的不同決定了兩者各自享有的權利不同,承擔的責任也不同。對於國有財政資金的財務運行狀況,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能夠通過不同的執法手段、依據不同的業務標準進行分析評價,以揭示資金使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這樣就產生了分析評價的責任應該由會計負責還是由審計負責的問題。正確認識會計監督與審計監督,便於分清兩種監督各自的權利和責任,有利於對各單位資金運行情況作出客觀全面的分析評價。

二、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的區別

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監督,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監督的主體不同。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的主要區別表現在監督的主體不同,會計監督是單位內部會計控制的一種表現形式,因此監督主體是以單位負責人、會計人員為主的會計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從這一點看,會計監督具有監督範圍的局部性和監督人員的複雜性,也就是說,會計監督僅指單位內部不同層次、不同級別的人員共同參與的一種內部控制形式。而與此不同的是,審計監督則是國家審計機關代表人民政府由審計人員組成審計小組具體實施的、對被審計單位財務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的監督,因而審計監督的主體是國家法定的審計機關,相對於會計主體而言,審計監督主體具有權威性和相對獨立性,它是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之下工作的,是為人民政府的重要組成部門。

2、監督的內容不同。無論會計監督還是審計監督,監督內容都與其職能密切相關,會計監督與審計監督的不同,集中體現在二者所具有的職能不同。會計監督是會計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早在一百多年前,馬克思在《資本論》就明確指出了會計的兩大職能:反映和監督。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分工的進一步細化,會計職能直至今天演變為集核算、監督、分析、考核、預測等多種職能於一身的重要經濟管理活動,與此相適應,會計監督的內容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會計監督除了履行自身的監督職能外,同時還蘊含著會計服務的功能,會計監督作為單位內部經濟監督的一種必不可少的手段,不僅存在於機關、企業、事業等使用國有資金的單位,也廣泛存在於私營企業、個體企業等非國有資金單位,可以說,凡是有資金運動的企業或組織,就必然存在著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而且隨著經濟市場化的發展,會計監督在整個會計工作中的地位必將快速提升,會計監督的內容將越來越深刻,監督的覆蓋面也將越來越大。審計監督的內容同樣是審計職能的反映,受審計工作特點的制約,審計具有監督、評價、鑑證三項職能,其中審計監督是審計最主要的職能,國家審計機關是政府的職能部門之一,其審計對象和審計範圍、審計內容和審計結果必然要與國家相關政策法令保持一致,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相關規定,因此,審計監督的內容就目前來看主要局限於使用國有資金的單位,民營經濟的發展短期內不會對審計監督內容的拓展產生太大的影響,但隨著政府巨觀調控的需要,集體經濟和私營企業稅收納入審計監督的範疇也是完全可能的。

3、監督的方式方法不同。會計監督是會計工作中的一種專門技術方法,它的方式方法體現在會計工作的各個方面。例如,會計的方法包括會計核算、會計分析和會計檢查三個方面,而會計核算又分為設定賬戶、複式記賬、填制和審核會計憑證、登記賬簿、試算平衡、財產清查、編制會計報表七個組成部分,是會計工作的主要內容。會計核算與會計監督互相滲透互為因果,也就是說,在會計核算中,處處體現著會計監督的內容:設定賬戶是通過賬戶分類對單位發生的會計事項進行會計監督,其目的是將本單位所有的資金運動均納入會計核算,以保證會計記錄的全面性和完整性;複式記賬要求對發生的每一筆經濟業務,都要以相等的金額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賬戶中進行記錄,並通過“有借必有貸,借貸必相等”的記賬規則監督和控制會計記錄的正確性;填制和審核會計憑證是對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的直接監督;登記賬簿是對會計憑證加工整理後的綜合反映,其實質上是為日後的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提供依據,做到有據可查;試算平衡是對會計業務處理結果實施的一種會計監督,某一會計事項處理完畢後如果不能夠做到試算平衡,或者說試算後不平衡,則說明該項業務處理已經發生了錯誤;財產清查是會計監督最直觀的一種方式方法,它主要是通過盤點現金實物、核對銀行存款和往來賬項進行;編制會計報表是會計核算的最終成果,也是會計監督的一種特殊形式,通過編制會計報表可以驗證會計核算是否正確,會計要素是否完備。由此可見,會計核算的每一種方式方法中無不體現著會計監督的職能。審計監督的方式方法與會計監督的方式方法不同,審計監督的方式方法不是與會計處理相融合,而是凌駕於會計處理之上獨立於會計核算之外的體現政府監督行為的方式和方法。由於審計監督的職能不同於會計監督的職能,因而審計監督有其獨特的方式方法,一般而言,審計監督實施前先要編制審計工作方案和審計實施方案,進行審前調查,下發審計通知書,審計過程中要編寫審計日記,對查出的問題要進行審計取證,審計完畢後還要向有關部門出具審計報告,有違規問題的要下發審計決定書。就審計監督的具體方式方法來看,審計方式有就地審計和送達審計,審計方法有檢查、監盤、觀察、查詢、函證、計算、分析性覆核等(見審計署6號令),正確的審計方式方法是提高審計監督質量和合理規避審計風險的重要保障。

4、監督的後果和各自承擔的責任不同。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的後果和承擔的責任是各不相同的,首先,從監督的後果來看,會計監督只是單位內部會計控制的一種手段,對會計監督的結果,會計主體可以執行,也可以不執行,或者說,會計監督是在本單位領導之下實施的監督,其監督的程度和結果受本單位行政管理的制約;而審計監督是獨立於會計主體的外部監督,它代表著國家和政府的利益,對於政府審計機關下達的已經生效的審計決定書,被審計單位除按照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外,必須無條件執行,否則就觸犯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將受到相應的制裁。其次,從承擔的責任來看,1999年10月31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根據權利責任對等的理論,會計工作中的責任也必然歸屬於會計主體,也就是說,對於會計監督產生的責任應由本單位自行承擔。而審計監督是審計機關代表政府實施的監督,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九條也同樣作出了明確規定:“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這一規定表明,審計監督及其產生的責任應由人民政府或負責審計監督的審計機關負責,這是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的又一明顯區別。三、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的相互聯繫

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儘管在很多方面存在著區別,但作為經濟管理過程中的控制手段,兩者在某些方面又有著極為相似的地方,存在著密不可分的聯繫。

1、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是資金運動過程中兩種不同的監督手段,二者不可偏廢。如果把資金運動的監督看作是一個完整的過程,則會計監督是這一過程的前哨,審計監督則是這一過程的繼續。在資金運動過程中,一項經濟業務發生後,一般來說,最先介入監督的是會計監督,會計監督要通過會計記錄和會計核算等手段完整地反映資金運動的全貌,掌握著大量資金運動的原始信息,會計核算和反映的過程,實質上也就是會計監督的過程,就監督的本身而言,會計監督的經常性、系統性和重要性,是其他任何監督形式都無法替代的。審計監督就其事後監督內容來看,它不是一種日常性的原始監督,而是依據會計資料在會計監督之上實施的一種再監督,或者說是一種二次監督。此外,審計監督明顯帶有政策性監督的痕跡,它既是會計監督的延續,也是會計監督的補充,如果說會計監督是資金運動安全的第一道防線,那么審計監督就是資金運動安全的堅強後盾和最終屏障。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的完美結合,增強了資金運動過程中的防控能力,起到了資金監督的合力作用。

2、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相互依存互為補充,使經濟監督更加全面和完善。會計監督離不開審計監督,離開了審計監督,會計監督就會陷入孤軍奮戰孤立無援的境地,同樣,審計監督也離不開會計監督,離開了會計監督,審計監督就成了無本之木,無源之水,沒有會計監督過程中形成的會計資料,要搞好審計監督工作是不可能的。會計監督需要審計監督提供法律和政策保障,需要在審計監督的約束下把握正確的監督方向,審計監督則需要以會計監督為前提,以會計監督成果為依據,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是經濟監督的兩個重要組成部分,缺少任何一種監督,經濟監督都是不完整的。從這一點上看,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確實存在著相互依存互為補充關係,兩者的共同作用使經濟監督更加全面和完善。

3、監督的對象和目標相同。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的對象是相同的,都是國家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資金運動,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的目標也是相同的,都是通過對財務過程的控制和監管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正因為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的對象和目標具有同一性,業務實踐中往往造成一種錯覺,把會計監督看作是審計監督,或者用審計監督代替會計監督,以致混淆了兩者之間的界限。其實,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的對象和目標的一致性,並不能表明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的內容性質以及方式方法完全等同,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就象相同起點的兩名運動員向同一目標沖剌時速度不同一樣。用聯繫的觀點對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的對象和目標進行分析,用對立統一的規律來衡量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的關係,就能夠在兩種監督手段相互區別的基礎上把握二者之間的密切聯繫,為促進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的完美結合提供正確的理論依據。

4、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的相互結合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客觀上要求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互相協作密切配合,共同完成為市場經濟有序發展保駕護航的重任。國有資金運動的特殊性決定了會計事項發生前必須通過會計監督進行預測和控制,在會計事項發生時必須根據會計監督的要求正確反映經濟業務活動的全貌,以備日後的審計監督和檢查,同樣,國有資金運動的特殊性也決定了審計監督在加強政府調控管理中的必要性。如果只進行會計監督不進行審計監督,資金運動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就無法得以證明,反之,如果單純依賴審計監督而不注重會計監督,就無法從源頭上堵塞財務管理中的漏洞,只有將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結合起來,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創造完美的法制環境,才能保證國有資金健康有序地運行,從而促進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壯大。

四、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在實踐中的運用

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在實踐中的運用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對國有財政資金的監督是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共同起作用的結果;二是國有財政資金監督過程中必須分清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各自承擔的義務和責任;三是國家審計監督的超前性問題。

1、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的完美結合構成了統一完整的國有財政資金監督。首先,通過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對國有財政資金的監督是十分必要的,嚴格的會計監督控制可以促使資金使用單位把握政策方向,做到未雨綢繆,防患於未然。其次,以國家法律法規為依據實施的審計監督也是非常必要的,審計以國家和政府的身份參與資金監督,不受其他任何部門、單位、個人的影響,有較強的獨立性和權威性,能夠起到在會計監督之上再監督的作用。上述兩種監督在一定程度上都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會計監督偏重於資金的使用,審計監督偏重於資金的監管,對資金運動的監督不能沒有會計監督,也不能沒有審計監督,缺少任何一種監督,資金運動的監督都是不完整的,只有把兩者有機結合起來,在會計監督的基礎上進行審計監督,才能使國有財政資金的監督更加完整統一,監督制度建設更加趨於完善協調。

2、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在實踐中的運用還表現在各自承擔的義務和責任方面。實施會計監督並保證單位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是資金使用單位的法定義務,也是其必須承擔的責任。審計監督義務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實施審計並向上級部門報告審計結果,它僅對審計報告的質量負責,而不能對會計工作承擔責任,這既是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的主要區別,也是界定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和重要原則。例如,一項國有專項資金下撥某國有企業後進行使用,經國家審計機關審計後沒有發現違規問題,如果以後有足夠的事實證明該項資金在使用中確實存在著問題,在確認違規行為的責任主體時,顯然,作為資金使用單位的國有企業應對違規行為負責,審計機關僅對審計報告的真實性負責並承擔審計中必要的審計風險和相應的審計責任。因此,就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的義務責任來看,正確區分兩者之間的關係將對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的實踐工作產生重要的現實指導作用。

3、國家審計監督的超前性。從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的形成來看,多年來人們一直習慣於“先會計後審計”的經濟監督模式,也就是說,人們往往把會計監督視為資金運動的事前和事中監督,而把審計監督視為資金運動的事後監督。實際上,隨著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審計的職能逐步拓展,審計監督已逐漸擺脫單純的事後監督,向事中監督乃至事前監督發展,特別是近年來,國家根據巨觀調控的需要,逐步將工程項目預算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納入審計範圍,它說明國家審計已超脫歷史的局限,向更高的層次邁進。國家審計監督的超前性,是經濟發展的需要,也是審計工作自身發展的歷史必然,在全球經濟飛速發展的廿一世紀,審計監督必將和會計監督密切協作,在經濟監督中共同創造屬於自己的輝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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