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工作
一、正確認識會計事後監督的工作價值
長期以來形成的以“效益”論英雄的思維定勢,使得許多銀行管理者對事後監督部門的工作價值認識不足,重視不夠,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監督職能作用的發揮。
一般來說,“效益”要以“收入”來衡量,或者至少要以某種“產出”來衡量,但會計事後監督是一項管理工作,其“產出”不易衡量,更無“收入”可言。相反,其人工成本、營運費用等卻是顯性的。因此,會計事後監督部門很自然地被作為一個成本中心來管理,造成在成本效益管理問題上產生兩方面的偏差:一是強調“成本”,忽視“效益”;二是強調“營運成本”,忽視全面的成本。如果僅把控制會計操作風險視作監督人員的職能,在銀行成本效益管理中就很容易被忽視。如果對會計的操作風險不加防範,一旦風險釋放出來,就會變成實實在在的成本和損失,甚至要付出“致命的代價”。
由於這種認識上的偏差,使得許多銀行的事後監督部門陷入了十分尷尬的境地:一方面,事後監督防範業務核算風險,保障資金安全的職能要求監督人員必須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一定的工作經驗;而在利益驅動下,各行在人力資源配置時,往往把文化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人員放到了市場行銷等利潤直接創造部門,而把一些業務不精的人員配備到了事後監督部門,形成監督人員業務素質很難滿足崗位要求,工作效率低,工作質量難以保證的現狀。另一方面,會計事後監督的獨立地位得不到彰顯,不具有監督處罰權和考核評價權,對被監督者的約束力較差。
事實上,事後監督工作的價值不僅僅體現為發現並堵住案件,其更重要的作用還在於:第一,防微杜漸,通過日常監督及時糾正和制止違規操作,防止制度執行中的隨意性和違規操作的擴大化,從而遏制惡性案件和差錯的發生。這從本質上說就是一種預警,它有效地實現了對制度執行過程中的扭曲行為的及時矯正。第二,心理震懾,事後監督通過在時間、空間和人員上和經辦網點的絕對分離,給內部人員實施違規或犯罪行為時造成了強大的心理壓力,使他們不敢隨意越雷池半步,客觀上減少了犯罪的可能。
由此可見,事後監督正是在通過“減少損失”來“實現效益”。銀行管理者應正確認識和科學評價監督部門的工作效益和其在防範會計操作風險方面的重要作用,合理確立事後監督在銀行內控組織體系中的地位,有力促進事後監督的健康發展,加強銀行會計業務領域的操作風險防範。
二、根據事後監督的本質特點界定事後監督的範圍
事後監督部門在銀行的業務鏈條上屬會計結算部門直接領導,其監督的範圍自然鎖定在會計業務。但是會計的範疇很大,包括會計要素的管理、會計流程的管理、會計核算的管理,會計產品的管理等等諸多內容,是不是都要納入事後監督範圍,長期以來一直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由此也給各行的業務管理部門在認識上造成了一個誤區,即“事後監督萬能論”。特別是近幾年,隨著金融犯罪行為的加劇,“業務拓展,內控優先”的觀念已經深入人心。各級業務管理部門每每開辦一項新業務,一律要求納入事後監督範圍,有的甚至將一些業務管理內容也置於事後監督範圍,往往形成了名義上有監督,實質上根本無法控制的局面。
因此,筆者認為,確定事後監督的範圍應從實際出發,不宜過於寬泛,應根據事後監督工作的特點將監督的範圍定義在會計業務核算上。其理由如下:
首先,保障資金安全的部門職能決定了事後監督控制的最終目標就是資金運動,而核算恰恰是資金運動的載體。銀行會計核算更是涵蓋了銀行內部資金核算和對企業資金的核算兩個方面。對企業資金的核算是通過執行企業的指令,即合法有效的票據和結算憑證,使資金在企業與企業之間流動,銀行充當著社會簿記的角色,實現其支付結算中介職能。銀行本身又是一個企業,要通過資金的核算完成上級行與下級行之間的資金流動,網點與網點之間的資金流動,最終完成銀行內部利潤的實現與歸集。我們就是要對這些資金運動的過程進行監控,從中發現問題,堵塞漏洞,預防案件和事故的發生。
其次,會計核算的過程是可以驗證的,具備非現場監督的前提條件。會計的記錄過程是一個控制的過程,因為,一方面會計的記錄過程即是基本業務的處理過程,包括日常業務處理中的審批,審核等合規性控制,具有直接的控制意義;另一方面,利用記錄資料可以對業務過程及時進行各種修正,也可以通過對資料的分析研究對未來的行動進行更好的控制,這就是反饋控制過程。通過對會計記錄過程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會計的第一種控制是體現在業務處理過程之中的,是一種基於現場的對操作流程的實時控制。就目前商業銀行會計內控管理的組織構成來說,應屬於網點業務主管,總會計或檢查輔導員監督的範疇。而只有第二種反饋控制,即利用對會計核算結果的分析進行風險控制才是事後監督部門的職責。
三、倡導重點監督觀念,科學選擇監督內容
長期以來,事後監督一直採取的是面面俱到的拉網式監督方式,對所有憑證都逐筆進行復錄複審,監督的面過寬過廣,重點不突出,使得監督人員承受的業務壓力較大。
由於監督量大,客觀上迫使監督部門採取人海戰術,消耗了大量人力物力資源,而風險控制的效果卻沒有同比例增強,形成了投入產出失衡,不符合商業銀行的成本效益原則。
可喜的是,近兩年一些商業銀行通過總結多年的實踐經驗,紛紛提出按照成本效益原則,加大重點監督力度,使事後監督從簡單操作型的孤立、靜態的事後複審憑證,向智慧型型的連貫、動態的預警分析轉變。
問題處理
筆者認為,要科學合理地確定重點監督的內容,必須處理好以下三方面的問題:
(一)重點監督的理念
1.內部控制的設計要從以防範銀行業務人員工作差錯為主轉變為以銀行風險防範為出發點,從而使監督部門從大量的、簡單覆核工作中解脫出來。
2.正確看待銀行會計工作中出現的操作風險,從追求零風險損失轉變為最大限度降低風險損失。
會計結算是銀行提供經營服務的一部分,有經營就伴隨風險,這是一種客觀存在。銀行應將會計業務的操作風險視同信貸風險一樣計提相應的風險準備,或採取向保險機構投保等方式轉嫁可能出現的風險損失。
(二)重點監督的目標
1.以查堵核算差錯為目標,將影響資金核算正確性和易導致經濟糾紛的核算內容列入重點監督範圍。如為防止串戶或賬務記載差錯,對一定額度以上的業務進行付款指令信息與賬務處理信息的核對;為了避免受理無效或有缺陷票據而使銀行陷入法律糾紛,對大額票據進行要素有效性審核等等,以便及時發現和糾正資金劃轉過程中出現的差錯,避免或挽回可能形成的損失。
2.以保證會計信息真實性為目標,對基層行以追求部門利益或隱瞞經營問題為目的,假造會計憑證、亂用會計科目、虛增存款、放貸還息、人為調賬等違規行為進行監督。
3.以防範外部人員實施資金詐欺為目標,這就要求監督部門要注意研究和分析不斷發生的各類經濟、金融案件,總結歸納犯罪特點,準確把握犯罪分子可能實施詐欺的切入點,並將其列為重點監督業務或重點監督環節。此外,監督部門還應密切關注各類新興業務,如網上銀行業務、金融衍生產品,充分評估其可能潛在的各種風險環節,主動將其納入重點監督範圍。
4.以防範內部人員作案為目標。近十年發現的涉及會計結算環節的金融案件,具有兩個顯著特點:一是與外部詐欺相比,銀行內部人員犯罪或內外勾結套取銀行資金的案件呈顯著上升趨勢,二是銀行內部人員作案給銀行造成的資金損失遠遠大於外部詐欺。因此,這一防範目標也是目前事後監督部門首要的工作目標。
(三)監督信息的兩個層次
一是核算差錯信息,二是預警控制信息。應積極創造條件,不斷加大向預警控制的傾斜力度。例如:事後監督核對一筆大額業務時發現記賬串戶,一方面應向被監督網點發布更正差錯通知,要求其進行錯賬沖正;同時還應注意到這筆大額業務是屬於覆核、授權範圍的業務,要向其業務主管部門發出預警通知,要求查實網點業務覆核和授權制度的執行情況,是否違反事權劃分規定,存在重要業務“一手清”現象。這樣通過對監督中發現的核算差錯的深入剖析,挖掘出業務處理過程中存在的違規操作行為或制度盲區,起到事前預警的效果,從而大大提升事後監督工作的價值。
綜上所述,商業銀行應高度重視會計事後監督工作,通過倡導重點監督,將事後監督從繁瑣的“全面覆核”工作中解脫出來,充分體現其在防範業務風險、保障資金安全方面的作用,實現從面面俱到的拉網式監督向突出關鍵部位和重點業務的哨所式監督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