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一)根據全縣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計畫執行情況。
(二)負責民政事業計畫財務、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
(三)組織開展救災工作;負責全縣災情的核查、統計、上報工作;負責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協調全縣性救災捐贈活動;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建立和完善農村基層社會保障體系。組織開展經常性扶貧捐贈活動;負責社會救濟工作;指導各種慈善組織開展扶貧濟困工作。
(四)建立並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分配、管理和監督使用最低生活保障資金。
(五)擬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各類福利服務等級標準;對社會福利企業進行巨觀管理並監督實施扶持保護政策;指導城鄉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建設和管理;穩步推進社會福利社會化。
(六)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評定和傷亡撫恤,以及革命烈士褒揚工作;指導社會優待和為優撫對象解“三難”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承擔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七)負責城鎮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和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志願兵、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農村退役士兵兩用人才的培養、開發和使用工作;指導移交地方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
(八)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負責城鄉社區建設工作。
(九)負責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收養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殯葬改革和管理工作,積極倡導文明、節儉的喪葬習俗。承辦縣、鄉(鎮)殯葬服務和管理工作;收養兒童的登記和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
(十)負責鄉(鎮)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工作;負責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處;負責村(居)委會行政區劃名稱、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城市街道名稱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組織設定和管理地名標誌,推行、公布標準地名的使用;負責全縣標準地名資料的編輯和審定、收集整理和鑑定地名檔案。
(十一)負責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年度檢查工作,查處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非法活動;指導各鄉(鎮)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二)主管縣大中型水庫庫區移民後期扶持工作,處理好庫區移民的遺留問題。
(十三)指導農村養老保險和老齡工作。
(十四)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秘、信息、宣傳、信訪、保密等政務工作和安全保衛、綜治工作、機關事務工作;負責機關人事管理、黨團建設、工、青、婦工作;負責系統內幹部培訓工作,機關老幹部工作。
(二)財務股
負責編制民政財務計畫;負責民政事業經費、行政經費的監督、管理和審計檢查;負責民政事業的統計與年報;負責局房產等國有資產管理。
(三)救災救濟股
負責全縣災情的核查、統計、上報工作;負責管理、撥發救災款物和監督使用;組織協調全市性救災捐贈活動;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建立自然災害應急保障體系;負責困難民眾住房救濟工作;負責防災減災工作;指導慈善組織開展扶貧濟困工作。
(四)社會救助站
建立和完善城鄉社會保障體系、負責全市城鄉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分配、管理和監使用最低生活保障資金;負責城鄉醫療救助、農村五保供養、六十年代精減退職救濟、臨時救助、結對救助和敬老院建設與管理等社會救助工作。對因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的人員實行救助。
(五)優撫安置股
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評定和傷亡撫恤,以及革命烈士褒揚工作;指導社會優待和為優撫對象解“三難”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承擔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城鎮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和軍隊離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農村退役士兵兩用人才的培養、開發和使用工作;指導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休養所的管理工作。
(六)基層政權股
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負責城鄉社區建設工作。
(七)社會福利股
指導城鄉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擬定保障老年人、孤兒等特殊群體的社會福利和社會救助政策、規章並指導實施;指導城鄉福利生產;負責本級和上級下撥的社會福利資金項目的評審、福利資金的分配、管理和監督。
(八)社會事務股
負責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國內、涉港、澳、台、華僑、收養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負責鄉(鎮)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工作;負責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處。負責鄉(鎮)以上行政區劃名稱、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城市街道名稱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組織設定和管理地名標誌,推行、公布標準地名的使用;負責全縣標準地名資料的編輯和審定,收集整理和鑑定地名檔案。
負責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年度檢查工作,查處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非法活動;指導各鄉(鎮)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九)慈善辦
接收海內外捐贈款物;創辦以接收社會捐贈和實施特困民眾救助為內容的慈善超市;開展慈善宣傳和對外合作交流;協調上下慈善機構之間的工作和關係;做好財務管理和基金保值增值等工作。
(十)監察室
負責黨風廉政建設和制度建設工作;開展案件檢查、執法監察及糾風工作;承辦市紀委、市監察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一)老齡辦
1、貫徹執行黨和政府關於老齡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的工作目標。
2、辦理縣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的事項,督促、檢查縣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事項在有關部門和各鄉鎮的落實情況並綜合上報。
3、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全縣老齡工作發展規劃,擬定實施辦法。
4、負責市老齡工作委員會各成員單位的聯繫、協調工作。
5、收集、整理老齡工作的有關情況和信息,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6、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的日常事務。
7、承辦縣政府、縣老齡工作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二)殯管所執法大隊
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殯葬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按照縣政府有關火化的規定,承擔鄉(鎮)的殯儀服務工作;受縣民政局委託,負責全縣殯葬改革和管理工作;承擔縣殯葬管理有關執法任務,對違反殯葬法規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罰;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管理喪葬用品市場。
辦事指南
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區劃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行政區劃應保持穩定。必須變更時,應本著有利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有利於行政管理,有利於民族團結,有利於鞏固國防的原則,制訂變更方案,逐級上報審批。
第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設立、撤銷、更名,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第四條 下列行政區劃的變更由國務院審批: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省、自治區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
(二)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設立、撤銷、更名和隸屬關係的變更以及自治州、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
(三)自治州、自治縣的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縣、市的行政區域界線的重大變更;
(四)凡涉及海岸線、海島、邊疆要地、重要資源地區及特殊情況地區的隸屬關係或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
第五條 縣、市、市轄區的部分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批准變更時,同時報送民政部備案。
鄉、民族鄉、鎮的設立、撤銷、更名和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六條 行政公署、區公所、街道辦事處的撤銷、更名、駐地遷移,由依法批准設立各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審批。
第七條 變更行政區劃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的內容應包括:變更的理由、範圍,隸屬關係,政治經濟情況,人口和面積數字,擬變更的行政區域界線地圖,以及縣級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的報告或意見等。
第八條 各級民政部門分級負責行政區劃的管理工作。各級民政部門在承辦行政區劃變更的工作時,應根據情況分別同民族、人事、財政、外事、城鄉建設、地名等有關部門聯繫洽商;在承辦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區劃變更的工作時,應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 治機關和有關民族的代表充分協商擬定。各級民政部門,應建立完整的行政區劃檔案。
第九條 本規定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於災害救助申請
一、救災應急救助
1.根據災情,及時啟動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2.及時協助政府轉移安置受災民眾,保障災民生命安全;
3.確保災民基本生活:(1)通過投親靠友、借住公房和調運及搭建帳篷(包括簡易棚)等方式確保被轉移民眾有臨時住所;(2)為災民提供方便食品、糧食等,保證災民有飯吃;(3)為缺少衣被的災民提供衣被,保障災民的取暖;(4)保證災民有乾淨的飲用水;(5)保證因災傷病的災民得到及時的醫療救治。
救災款物發放時要堅持民主評議、登記造冊、張榜公布、公開發放的程式;要公開救助對象、公開救助標準、公開救助時段、公開救助數量等,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二、災民倒房重建
災區農村居民住房恢復重建是指因自然災害造成災區民眾住房倒塌或嚴重損壞需要重新建設和修繕的過程。
1.倒房戶的核定、統計:
倒房戶的核定:倒房戶是指因災導致居住用房屋兩面牆壁坍塌,或房頂坍塌,或房屋結構出現嚴重裂痕、傾斜,瀕於崩潰、倒毀,必須進行拆除重建房屋的住戶。獨立的廚房、牲畜棚等輔助用房、活動房、工棚、簡易房和臨時房屋不在倒房核定之列。凡已建了新房,其原舊房倒塌且無人居住的,不作為倒房戶統計。
倒房戶的統計:一次災害過程結束後,縣級民政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會同鄉(鎮)開展調查,逐戶拍攝戶主與倒損房屋的照片,登記造冊,建立台帳及相關資料檔案,並匯總本行政區域內的倒房情況,填寫倒房和重建規劃匯總表。
2.倒房重建對象的分類、申報:
倒房恢復重建對象分為:救濟戶、扶持戶和自救戶三個類別。
救濟戶,是指因災造成倒房無自救能力的五保戶、農村特困戶和重點優撫對象家庭。
扶持戶,是指因災造成倒房但有一定自救能力的農戶。
自救戶,是指因災造成倒房完全有自救能力的農戶
地理位置
地址:江西省贛州市會昌縣紅旗大道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