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實行檢察官以案釋法制度的規定》共五章27條,較之前《規定(試行)》,操作上更加細化,採用分章表述後層次更加清晰,為各級檢察機關開展以案釋法提供更加規範、明確的操作指引。
全文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實行檢察官以案釋法制度的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民眾對人民檢察院辦案工作的監督,充分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合法權利,讓人民民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推進法治社會建設,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行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的意見》要求,建立並實行檢察官以案釋法制度,落實檢察環節普法責任制。
第二條檢察官以案釋法,是指檢察官對所辦理案件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辦案程式等問題進行答疑解惑、釋法說理,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的活動。
第三條檢察官以案釋法包括檢察官辦案釋法和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
第四條以案釋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規範原則。檢察官以案釋法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進行,做到事實準確,說理清晰,程式規範。
(二)及時有效原則。檢察官以案釋法應當把握時機,講求方法,堅持情、理、法相統一,增強及時性、針對性和實效性。
(三)協同配合原則。檢察官以案釋法應當堅持辦案部門與新聞宣傳部門、檢察環節與其他法治工作環節的協同配合,形成普法合力。
(四)保守秘密原則。檢察官以案釋法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違反規定披露個人隱私以及涉案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和依法應當封存的犯罪記錄等不應公開的信息。
第二章檢察官辦案釋法
第五條檢察官辦案釋法,是指檢察官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或者辦結案件後,通過檢察法律文書或者書面、口頭說明等方式向訴訟參與人、利益相關人等與案件有關的人員和單位進行釋法說理。
第六條檢察官著重圍繞以下案件的辦理開展釋法說理:
(一)當事人等訴訟參與人對檢察環節司法辦案的公正性存在質疑,可能引發涉檢網路輿情的案件;
(二)涉及群體性利益、可能引發上訪或者群體性事件的案件;
(三)當事人對法律適用存在誤解,釋法說理有利於明確法律含義、闡明適用法律理由的案件;
(四)涉及重大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
(五)涉及老年人、婦女、未成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案件;
(六)作出不予立案、撤銷案件、不批准逮捕、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不抗訴、不支持監督請求等終局性處理的案件,以及作出糾正違法、通知立案、通知撤銷案件等監督決定的案件;
(七)其他經當事人申請或者檢察官認為有必要釋法的案件。
第七條檢察官辦案釋法的對象,包括:
(一)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案件的當事人及其近親屬;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及其訴訟代理人;
(三)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的實名舉報人、發案單位;
(四)控告申訴案件的控告人、申訴人;
(五)國家賠償案件的賠償請求人;
(六)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案件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
(七)案件涉及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利益相關人等與案件有關的人員和單位;
(八)對檢察機關作出的決定可能存有異議的相關辦案機關。
第八條檢察官對所辦理的案件,應當適時、主動進行釋法說理。辦案過程中,當事人等提出釋法請求的,應當進行釋法說理。檢察長或者分管副檢察長可以指令檢察官進行釋法說理。
第九條重大複雜案件的釋法說理,應當報檢察長或者分管副檢察長同意後進行。檢察長或者分管副檢察長應當對檢察官以案釋法予以指導。
第十條檢察官應當圍繞檢察法律文書內容及檢察機關辦案過程中涉及的重點問題,或者釋法對象要求說明的重點問題進行釋法說理,具體包括:
(一)認定的案件事實;
(二)適用的法律條文;
(三)涉及的司法政策;
(四)辦案的程式和進度;
(五)釋法對象提出的其他相關問題。
第十一條檢察官進行辦案釋法,可以根據需要採取口頭、書面或者其他適當方式。
採取口頭方式釋法,是指在案件辦理中或者案件辦結後,檢察官約談釋法對象進行釋法說理。口頭方式釋法,應當做好工作記錄。
採取書面方式進行釋法,既可以在相關檢察法律文書中直接進行敘述式說理,也可以增加附頁或者另行製作以案釋法說明書進行釋法。
製作以案釋法說明書應當寫明釋法時間、地點、對象、內容等。
第十二條檢察官在釋法說理過程中形成的工作記錄、附頁或者釋法說明書等材料應當歸入檢察工作卷宗。
第三章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
第十三條人民檢察院根據檢察官辦理案件情況及其社會關切、輿情動向等,可以適時指派檢察官或者其他檢察人員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第十四條下列案件可以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
(一)檢察機關正在辦理或者已經作出處理決定,通過以案釋法有利於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弘揚法治精神,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案件;
(二)具有較大社會影響或者爭議,可能引發重大涉檢輿情,通過以案釋法有利於正確引導輿論的案件;
(三)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可能引發上訪或者群體性事件,通過以案釋法有利於化解社會矛盾的案件;
(四)具有較強警示教育意義,通過以案釋法有利於提高公眾法治意識,促進法治社會建設和廉政建設的案件;
(五)能夠體現新出台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精神,通過以案釋法有利於闡釋和普及法律知識的案件;
(六)其他適合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的案件。
第十五條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應當根據案件性質、特點,社會關注焦點,法治宣傳的針對性和目的等,圍繞以下內容進行:
(一)依法認定的案件事實;
(二)辦案過程和訴訟階段;
(三)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
(四)案件處理所依據的法律條文、司法解釋;
(五)案件具有的教育、警示意義。
第十六條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可以通過下列方式進行:
(一)利用公開發行的報刊、廣播電台和電視台等傳統媒體開展以案釋法;
(二)利用檢察官方微博、微信、微視頻、客戶端等新媒體開展以案釋法;
(三)利用檢務大廳、檢察案件信息公開平台發布相關信息開展以案釋法;
(四)召開新聞發布會開展以案釋法;
(五)通過案件公開複查、舉行聽證會、建立警示教育基地等開展以案釋法;
(六)組織普法講師團、普法志願者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開展以案釋法;
(七)通過其他方式開展以案釋法。
第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對輿論高度關注的重大敏感案件、重大職務犯罪案件、其他重大案件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辦案部門應當會同新聞宣傳部門就釋法的方式、內容、時機等進行評估,準備好釋法資料及應對輿情的預案,報檢察長批准後進行;必要時,應當報上級人民檢察院批准。
第十八條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可以結合國家憲法日、法律頒布實施紀念日和法治宣傳月、宣傳周、宣傳日等普法活動重要節點開展,或者根據檢察重點工作、案件情況、社會關切、輿情動向等定期或者不定期開展。
第四章組織與實施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檢察院要充分認識普法作為法治建設基礎性工作的重要性,將其納入檢察工作總體布局,做到與業務工作同部署、同檢查、同落實。要把檢察官以案釋法作為落實檢察環節普法責任制的重要抓手,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強化督促檢查,形成檢察長統一領導、辦案部門各盡其責、新聞宣傳部門協調配合、齊抓共管的普法工作格局。
第二十條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檢察院以案釋法工作的領導和指導。對於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開展以案釋法的,要層報省級人民檢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統籌安排和指導實施。
第二十一條各級人民檢察院開展以案釋法後,要及時關注、收集、分析相關輿情,做好後續的應對、引導工作,發揮釋法最大效應。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檢察院要建立檢察官以案釋法評價激勵機制,對在以案釋法工作中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檢察官以及其他檢察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要定期對檢察官以案釋法情況開展檢查,及時總結經驗,發現問題,有針對性地改進以案釋法工作。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檢察官以案釋法案例資源庫,做好以案釋法的基礎性工作,加強典型案例的收集、分析、整理、研究和發布,充分發揮以典型案例釋法的引導、規範、預防與教育功能。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結合工作實際,加大對檢察官以案釋法能力的培訓,提高檢察官政治素質、媒介素養、公共溝通及網路運用等素能,提高運用民眾語言釋疑解惑的能力和水平。加強檢察新聞發言人隊伍建設,提升以案釋法工作專業化水平。加大對西部地區檢察官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雙語檢察官以案釋法的培訓力度。
第二十五條以案釋法的檢察官或者其他檢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違反《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一)未經批准,擅自對外披露自己或者他人正在辦理的案件情況,妨害案件依法獨立公正辦理的;
(二)故意歪曲或者錯誤闡述案件事實,釋法說理時有重大過失,引發輿情事件、造成負面社會影響的;
(三)公開發表不當言論,對檢察機關司法公信力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多次提出釋法說理請求,不依照本規定履行釋法說理責任,引起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強烈不滿,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造成其他消極社會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檢察官以案釋法工作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實行檢察官以案釋法制度的規定(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