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徵稅原則的概述
普遍徵稅是指徵稅遍及稅收管轄權範圍內所有法人和自然人,所有的有納稅能力的人只要發生了納稅義務,都必須毫無例外的依法納稅。
所謂的普遍徵稅原則也稱稅收普遍原則,它是稅收原則之一。稅收普遍原則首先是作為公平原則的一個方面被西方經濟學家所提出來的。它的中心思想是取消某個階級或階層免稅的特權,對公私經濟一視同仁,對一切個人和企業無論是來自國內還是國外的收入都應徵稅。
普遍徵稅原則要求在納稅義務方面沒有特權階層,對所有人一視同仁徵稅,排除各類區別對待措施,只以是否發生納稅義務作為判定是否交稅的標準。但是普遍徵稅的原則也非絕對,國家出於政治、經濟、國際交往等等方面的考慮,也會給予某些特殊的納稅人以減免稅照顧,這只是對普遍徵稅原則的靈活運用,例如對外交使節的稅收豁免待遇就是出於避免國際雙重徵稅的需要。
普遍徵稅原則的實質
普遍徵稅原則是西方資產階級革命時新興資產階級在反對封建貴族鬥爭中所提出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口號的經濟上的要求。在實際經濟生活中,普遍徵稅,公平負擔的原則是很難實現的。但普遍徵稅的財政意義在於,它對指導稅收工作,開闢稅源,保證稅收收入有廣泛的和可靠的基礎,即應是稅收的一個重要原則。特別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生產力的進步,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普遍徵稅原則的意義就更為明顯。如對一切有經營收入的單位和個人要徵收流轉稅,對有農牧業收入的單位和個人要徵收農業稅或牧業稅,對有利潤的單位和個人要徵收收益所得稅等等,即凡有納稅能力的人都應當依法納稅。因此,從一定意義上說,普遍徵稅原則,既是稅收財政原則,也體現了稅收的公平原則的要求,還間接地體現了稅收經濟原則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