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稅收
西方古典稅收原則理論起源於17世紀的英國,歷史上第一次提出稅收原則的是英國古典政治經濟學的創始人威廉·配第,散見於其所著<賦稅論>和《政治算術》兩書中,他提出了賦稅的公平、簡便和節省三條標準。其後,德國學派攸士和義大利財政學者費里亦作出了相應闡述。如攸士第在財政學中提出了稅收的六條原則,即賦稅必須自願繳納;不應迫害工商業,也不應不正當地限制人民的自由;賦稅課徵時必須公平、平等;賦稅必須明確、不易逃避;賦稅的費用不應過高;應以方便和為人們所接受的方式繳納。
但第一次將稅收原則提到理論高度,明確如以系統闡述的卻是18世紀英國古典政治經濟學家亞當·斯密。他在其著名<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中,提出了稅制建立的四原則,即公平、確定、便利、節約。18世紀末期,法國的西蒙·西斯蒙第進一步闡發了斯密的稅收四原則,並補充稅收應以收入的對象;把收入從總產品中分離出來;對維持生計的費用不應徵稅和不能因納稅而使財富逃到國外等。
19世紀下半葉,德國社會政策學派創始人華格納進一步將稅收原則歸納為財政政策原則、國民經濟原則、社會正義原則、稅務行政原則四大項。這四大項具體可以表現為九條原則,即充分原則、彈性原則、慎選稅源原則、慎選稅種原則、普遍原則、平等原則、確實原則、便利原則、節省原則。亦稱“四項九原則”。
中國稅收
中國歷史上的徵稅原則論是比較豐富的。歸納起來,大致是從四個方面的需要出發而提出來的。一是從爭取民心、穩定統治秩序出發,強調徵稅要合乎道義、公平、為公為民等原則,二是從發展經濟的需要出發,強調徵稅要堅持適時、有度、培養稅源等原則。三是從組織財政收入出發,強調徵稅要採用普遍、彈性、稅為民所急等原則。四是從稅務管理的要求出發,強調徵稅要貫徹明確、便利、統一、有常規、有效益等原則。這些原則之間既有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一面,又有相互矛盾、相互制約的一面。而每一原則又有其特定的意義。
有義原則 即強調國家徵稅要合乎道義。孔子說:“義然後取,人不厭取”。“有君子之道,其使民也義“(《論語》)。這裡強調的“義”,就是要行仁政、輕徭薄賦。因為“財聚則民散,財散則民聚”,輕征賦稅有利於爭取民心,使統治者長治久安。所以,歷代思想家都重視這一原則。
有義原則
有度原則 即強調國家徵稅要適度。《管子》一書指出,“地之生財有時,民之用力有倦,而人君之欲無窮,以有時與有倦養無窮之君,而度量不生於其間,則上下相疾也。”“國雖大必危”。所以,應堅持“取於民有度”的原則(《權修》)。歷代思想家都強調取民有度,但對有度的標準認識不一致,大都強調徵稅量不能超過人民負稅能力允許的限度。
有度原則
有常原則 即強調國家定稅要有常規,稅制要相對穩定。傅玄針對魏晉時期稅制興廢無常,影響人民的生產和生活的安定,指出,應堅持賦稅有常的原則。“國有定稅,下供常事,賦役有常,而業不廢”。而要做到“制有常”,關鍵在於中央決策者和地方官吏的行為規範化。傅玄強調稅制穩定,但並不反對隨著形勢的發展對稅製作必要的改革。
有常原則
統一原則 即全國的稅政要統一。商鞅主張全國稅政統一。“上一而民平,上一則信,信則臣不敢為邪”。就是說,國家稅政統一,對所有的人一視同仁,沒有歧視,人民就感到賦稅公平,就能取信於民,官吏也不便營私舞弊了(《商君書、墾令》)。
統一原則
彈性原則 強調賦稅的徵收量有伸縮性,依條件的變化而變化。孟子反對征定額稅、主張豐年多征、災年少征。《管子》將年成分為上、中、下三等,提出不同的年成依不同的稅率徵收,最壞的年成“不稅”成“馳而稅”(《大匡》)。至近代,將彈性的原則作為評稅的重要標準。
彈性原則
普遍原則 強調徵稅的面要寬,納稅人要普遍。《周禮》提出,國中從事各種職業的人都要交納賦稅。耕田的貢九穀;經商的貢貨物;從事牧業的貢鳥獸;從事手工業的貢器物;連無職業的也要“出夫布”。
普遍原則
均平原則 強調徵稅中應做到的均平合理。但各思想家強調的角度不同。一種認為,按負擔能力徵稅才算均平合理。第二種認為,徵稅不分貴賤強弱,一律平等對待方算均平合理。第三種認為,徵稅既要堅持“橫向均平”,又要堅持“縱向均平”。即能力相同的人同等納稅,能力不同的人納不同的稅。
均平原則
明確原則 即強調讓納稅人對徵稅的有關規定有明確的了解。《管子》指出,讓人民知道賦稅徵收的比重是合適的,“審其分,則民盡力也。”蘇綽認為,貫徹明確的原則,對征納雙方都有利。劉晏在理財治稅中,堅持了明確的原則,做到了“知所以取人不怨”(《新唐書、劉晏傳》)。
明確原則
適時原則 強調徵稅所規定的時間和時限要適當。很多思想家強調徵稅要適時。孔子提出“使民以時”。荀況提出“無奪農時”。《管子》還認識到,納稅的時限規定應適當,時限越短,納稅人所受的損失越大。納稅人為了在規定的時限內完納賦稅,在出售產品中不得不接受商人壓價的盤剝,時限越短,所受的降價損失越大。
適時原則
便利原則 強調定稅應儘量給征納雙方以便利。《史記》載,夏禹時就注意定稅中方便納稅人。“禹乃行相地所有以貢及山川之便利。而當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貨幣稅取代了實物稅,又進一步給納稅人帶來便利。楊炎推行的兩稅法,張居正推行的一條鞭法,除均平稅負、增加財政收入等目標外,還考慮了征納雙方便利的需要,簡化了稅制。
便利原則
為公為民的原則 強調國家只能為公為民而徵稅。荀悅指出,國君應有“公賦而無私求”,“有公役而無私使”。丘浚強調,國家徵稅應“為民聚財”。凡所用度,“必以萬民之安”不能“私用”(《大學衍義補》)。嚴復提出,賦稅收入不應只供少數統治者享受,應“取之於民,還為其民”,為民興公利、除公害(《原富》)。
為公為民
增源養本原則 強調國家治稅中要重視培養稅源。荀況認為,生產是財富的本源,稅收是財富的末流,國家應“節其流,開其源”。司馬光也強調要“養其本而徐取之”。
增源養本原則
稅為民所急原則 強調選擇人民必需的生活、生產用品徵稅,以保證稅收充沛、可靠。在戰爭年代或財政困難時,從組織財政收入的需要出發,統治者常採用這一原則。桑弘羊在漢武帝對外用兵時,為籌軍費實行過鹽鐵酒專賣,寓徵稅於價格之中,取得了大量的財政收入。劉晏也認識到:“因民所急而稅之則國用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