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西周末年,社會動盪不安,加上年年征戰,統治者對人民的剝削加強,這引起了生產者的不滿、怨恨和逃亡。這樣從夏朝開始,經過商、西周到西周末年發展而來的奴隸制趨於接替,這從《詩經》等名篇中可見端倪。
首先,統治者對勞動人民剝削的加強。“直接生產者以每周的一部分,用實際上或法律上屬於他們所有的勞動工具……無代價的在地主的土地上為地主勞動。”[1]是時,社會的主要勞動者即農村的公社成員生活困苦,整日勞作,得不到休息,吃不飽,穿不暖,甚至放棄自己的農事去應領主之役。
“一之日蔽發,二之日粟烈,無衣無褐,何以卒歲!”[2]
“今也制民之產,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樂歲終身苦,凶年不免於死亡,此惟救死而恐不贍!”[3]
“七月鳴鵙,八月載績,載玄載黃,為公子裳!”[4]
“王事靡盬,不能藝稷黍……”[5]
其次,直接生產者對統治者的剝削怨聲載道。
“瞻卬昊天,則不我惠,孔填不寧,降此大厲,邦靡有定,士民其瘵”[6]
“人有土田,女反有之,年有民人,女復奪之,此宜無罪,女反收之;彼宜有罪,女復說之,哲夫成城,哲婦傾城。”[7]
“憂心惸惸,念我無祿;民之無辜,拜其臣僕,哀我人斯,於何從祿,瞻鳥爰止,於誰之屋。”[8]
“肅肅鴇羽,集於苞栩,王事靡盬,不能藝稷黍,父母何怙,悠悠蒼天,曷其有所。”[9]
以上都是西周後期,下層農仆對於領主剝削榨取之惡聲憤言矣。
最後,由於直接生產者對統治者剝削的不滿,人們紛紛逃離故土,尋找新的樂園。
“碩鼠,碩鼠,無食我黍,三歲貫女,莫我肯顧;逝將去女,適彼樂土”[10]。由於大批人的逃逸,造成“無田甫田,維莠驕驕”,田地到處荒蕪的景象,說明“借民之力以治公田”的“助”法無法實行下去了。
[1] 《資本論》第3卷
[2] 《詩經·豳風·七月》
[3] 《孟子·粱惠王上》
[4] 《詩經·豳風·七月》
[5] 《詩經·鴇羽篇》
[6] 《詩經·大雅》
[7] 《詩經·大雅》
[8] 《詩經·小雅》
[9] 《詩經·唐風》
[10] 《詩經·齊風·甫田》
措施
由於公田的消失,井田制的瓦解,社會亟需一種新的賦稅制度來取代原來的制度,這樣各國的賦稅制度改革就應運而生了。根據李劍農先生在其《先秦兩漢經濟史稿》中註明:“稅之性質頗與後世之田賦相同”。所以以下介紹春秋戰國時代各國的稅制改革:
(一)魯 初稅畝
《左傳》曰:“初稅畝,非禮也,谷出不過藉,以豐財也。”
《公羊傳》曰:“稅畝者何?履畝而稅也。”
《公羊通義·魯語》曰季康子於以田賦,子謂冉有曰: “先王制土, 藉以田力,而砥其遠邇.賦里以入,而量其有無。任力以夫,而議其老幼……稅母本無制,故言初……”
《周禮·甸師》鄭注曰:“王以孟春躬耕帝藉,天子三推,三公五推,卿諸侯五推,庶人終於千畝。”
因為在春秋之前,對田地是不徵稅的,只有賦。而魯國第一次採用稅制,所以為“初稅畝”。那么為什麼說“非禮”呢?根據《周禮·甸師》說,每年春耕時,天子及諸侯都要親自到田間為農民助興的,以示對農民的“撫恤之心”。是時,採取的是“借民力而治公田”,所以勞動者不用交稅。而現在要“稅畝“,所以認為“非禮”,即不合乎舊的法制的。由“藉而不稅”到“履畝而稅”,反映了井田制的瓦解。
(二)齊 相地而衰征
《國語·齊語》記載齊桓公問政於管仲,管仲的回答中有:“參其國而伍其鄙”,桓公曰:“伍鄙如何”,管仲曰:“相地而衰征”。“ 相地而衰征”韋昭註:“相,視也。衰,差也。”“相地”,就是審查土地的美惡及其產品質量。“衰征”,就是按等差來徵稅。《管子·大匡》又曰:“桓公踐位十九年,弛關市之徵,五十而取一。賦祿以粟,案田而稅,二歲而稅,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歲飢不稅,歲飢弛而稅。”反映了按年成好壞徵收不同的稅額。這兩個措施都暗示了井田制的破壞和土地私有制的發展。
(三)秦 初租禾
秦簡公七年,秦實行了“初租禾”的徵稅方法,即按照田畝的多少來徵收禾租。
《商君書·墾令》篇云:“訾賈而稅,則上壹而平民。”說明秦國的地稅徵收辦法與田畝的面積或產量有關,也是一種“履畝而稅”。
原因探析
(一)農奴的勞動生產效率很底,使公田經營日益困難,日益無利
“直接生產者是不自由的農民,他們的被剝削是一清二楚的,因為他們的必要勞動和剩餘勞動在時間上和空間上是分開的……他為地主的勞動直接出現在為另一個人的強制勞動的野蠻形式上”[1]。顯然,迫使農奴在公田上勞動,是一種赤裸裸的剝削,這種勞動是無償的。在階級社會裡,當被剝削者所從事的勞動是無償勞動時,就很難發揮他們的積極性了“(奴隸)是和土地一樣,屬於土地的所有者,由井田制向私田制的發展,使得世守其業的奴隸不肯盡力於公田,因為他們不如有自己獨立經濟的個體農民有一定的生產興趣。”[2]同時在《呂氏春秋·審分篇》中有:“今以眾地者,公作則遲,有所匿其力也;分作則速,無所匿遲也。”從以上可以看出公地上的效率是極低的,迫切需要通過改革來激發人們的勞動積極性,而“稅制”改革恰好是適應這種變化的。
(二)人口的自然增長,改變了人與土地的比例關係,使得井田制難以再維持下去
井田制下是計口授田的方式,領主必須將其所有的土地對隸屬於自己采邑的每一個成年勞動者按照一定的制度授予若干畝份地,其辦法為:“民受田,上田夫百畝,中田夫二百畝,下田夫三百畝。”劃分等級標準是“歲耕種者是不易上田;休一歲者為一易中田;休二歲者為再易中田。”[3]也就是說根據人的等級和地的等級來劃分每個人所擁有的土地數量。《荀子·王霸篇》曰;“人主者以官人為能者也,匹夫以自能為能者也。人主得使人為之,匹夫則無所移之。百畝一守,事業窮,無所移也。”這裡的“百畝一守”也就是說農夫“分田而耕”,一夫只有“百畝之守”。
但是從西周到春秋戰國時期,人口在急速增加。西晉皇甫謐在《帝王世紀》曾記載夏禹時人口為13553923,西周初年為13714923。[4]而到春秋戰國時,黃河流域的的人口數量在增加,人口密度也大大提高《孟子·公孫丑上》曾記載戰國時齊國人口稠密情況:“夏後,殷、周之盛,地未有過千里者也,而齊有地矣,雞鳴狗吠相聞,而達乎四境,而齊有其民矣。”此時,出現了人口10萬以上的城市,如齊國的臨淄估計就有30多萬人口。
又如《戰國策》中之所記:
“宜陽城放八里,材木十萬,粟支十年。”
蘇秦說齊王“臨淄之中七萬產,臣竊度之,不下產三另子,三七二十一,不待發於遠縣,而臨淄之卒,固已二十一萬矣……臨淄之途車轂擊,人肩摩,連袂成帷,舉袂成幕,揮汗成雨……”
蘇秦說魏王:“大田之地,廬廡之數,會無所芻牧,人民之眾多,牛鞅之多,日夜行不絕。”
《韓非·五蠹》 中曰:“古者大夫不耕,草木之實足食也;婦人不織,禽獸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養足,人民少而財有餘,谷民不爭……今人有王子不為多,子又有五孫,大父死而有二十五孫,是以人民眾而財貨寡,事力勞而供養薄,故民爭。”
從以上所記中我們可以看出,到春秋戰國時已是“土地狹小,民人眾”[5]的景況了。一方面是農民之家的人口在繁衍,另一方面天資、諸侯、大夫之家的人口也在增加,剝削者人口日眾。因此剝削收入的減少與消費者支出的增加,使得舊的剝削方式難以維持。
(三)戰爭的頻繁和軍費的浩大,直接是擴大收支間的不平衡矛盾,間接是促成剝削方式和土地制度發生變化的一個重要因素。
進入東周以後,從一開始就為後來長期戰亂埋下火種的:“平王之時,周室衰微,諸侯強並弱,齊、楚、秦晉始大,改有方伯”[6]到了戰國時,更是一個以小並大的時代,成為“有國強者或並群小,以臣諸侯,而弱國或絕祀而滅世”。[7]所以在戰國年間,到處是“爭地以戰,殺人盈野;爭地以戰,殺人盈城。”[8]只到秦統一中國時,“周之所封四百餘,服國八百餘,今無存矣”。[9]
由此可知,在春秋戰國時期,各諸侯國之間一直進行著較量,這樣各國的封建主不得不採取富國強兵政策來建設一支較強的軍隊力量,這樣軍餉支出的增加導致了財政支出增加,而公田制上的固定收入由於農奴的怠工則大打折扣,最終導致了“藉而不稅”的瓦解。
(四)鐵制農具的使用使一家一戶為單位的生產成為可能。
稅制改革前,村社的成員都是共耕公田的。趙岐的《孟子注》說:“藉,借也,借民力而耕公田之謂也”,鄭玄注《禮記·王制篇》“古者公田藉而不稅”一句時說“藉之言借也,借民力治公田。善惡取於此,不稅民之自治也。”在今人看來,“助”法是採取力役形式的田稅,既然農奴只為公田提供勞動力,也就是說一切的生產資料包括勞動工具都是由公田的所有者提供的。
而到了春秋戰國時期,鐵器的出現以至於鐵被廣泛的運用於農業生產,“鐵使大面積的農田耕作,開發廣闊的森林、地域成為可能,它給手工業工人提供了一種極其堅固和銳利非石頭或當時所知道的其他金屬所能抵擋的工具”[10],大片的荒地被開採出來,一家一戶個體生產普遍的發展起來,耕地面積急劇增加,土地買賣也蔚然成風,反映了私有土地的大量出現:
《左傳》襄公四年:“戎狄荐居,貴貨易土,土可賈焉。”
《韓非子·外諸說左上》記:“王登為中牟令,上言於襄主曰:‘中牟有士曰中章,胥己者,其身甚修,其學甚博,君何不舉之?’主曰:‘子見之,我將為中大夫。’……王登一日而見二中大夫,予之田宅,中牟之日並其田耕,賣宅圃,而隨文學者邑之半。”
《史記》卷8《廉頗藺相如傳》又記趙括之母言:“今括且為將……王所賜金帛歸藏於家,而日視便利可買者賣之。”
對於農奴而言,往往是“地數未盈,而其稅必備”,甚至“田雖三十而以頃畝出稅”但對於那些官員、諸侯來說卻是“田者連阡陌”卻“隱而不稅”。一方面為了做到統治者對土地有數,另一方面為了使法外土地現象得到遏止,所以採取了稅制改革。
(五)通過稅畝而得的收入,是國際財政的一個重要來源
“古代之課于田者,皆以其地力所產為比例而課之,無論田之井不井皆如是.此外另無課.稅畝,除課地力所產外,又增一稅目以刻地本身,即英語所謂的land tax。不管有無所產,專以畝為計算單位,有一畝稅一畝,故曰履畝而稅。魯國當時何以行此制?以吾度之,蓋前此所課地力產品以供國用者,今既變為私人食邑,此部分收入已為食者所得; 食邑越多,國家收入愈蝕,乃別立履畝而稅之一稅源以補之。自稅畝以後,農民乃由一重負擔變為兩重負擔……”[11]
以上一段話雖然道出的是魯國進行“稅畝”的原因,實際上從當時整個社會的情況來看,確實是私田增多,導致國家收入減少,所以說“稅畝是當時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的手段之一”。
[1]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
[2] 馬克思:《剩餘價值學說》
[3] 《漢書·食貨志》
[4] 皇甫謐在《帝王世紀》原書已經丟失,因南朝劉昭注釋司馬彪的《後漢書·食貨志》時引用而得
[5] 《史記·貨殖列傳》
[6] 《史記·周本紀》
[7] 《史記·平準書》
[8] 《孟子·婁離上》
[9] 《呂氏春秋·觀世》
[10]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起源》
[11] 粱任公:《先秦政治思想史》
影響
這次波及整個春秋戰國各諸侯國的稅制改革對社會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一)從里一方面來看,是對私有土地的“合法性”的承認
可以這么說,這場從魯國開始,遍及全諸侯國的稅制改革從總體來說還是適應了整個經濟發展需要的。當時整個社會的發展趨勢是公田減少,私田增加,造成“富者連阡陌,貧者亡立錐之地”的局面,特別是官員、諸侯手中的法外土地甚多,這與“普天止下,莫非王土”的國有土地所有制是相違背的。在這一變化的同時,奴隸制土地國有制的國有土地(公田)“都漸為國家官吏和私人掠奪。原來自由的但對這種土地仍有共同耕作義務的自耕土地所有者,因此變為負有義務要作徭役或繳納實物租的屬從;公有土地的掠奪者變為所有者,不僅變為被奪的公有土地的所有者,並且也變為農民土地的所有者了。”[①]實行“稅畝”制度後,根據田地的多少來徵稅,使那些“富者”擁有的土地開始納入徵稅的範圍,實際上是承認了私有土地的合法性。
(二)造成了土地兼併和貧富分化
在井田制度下“財均力平”,現在村社內部的貧富分化日漸顯著。如《荀子·仲尼篇》說,齊桓公以書社三百賜給管仲,“而富人莫敢距之”,可見公社中已經出現了富人。由於“稅畝”制的實施,那些具有少數份地的自耕農在災荒年及時是按“田地多少而稅”這種徵稅方法而計算的稅收也無法繳納,以致於出讓土地的使用權。“有渰萋萋,興雲祁祁;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彼有不獲稚,此有不斂穧彼有遺秉,此有滯穗,伊寡婦之利。”[②]一方面是“彼有不獲稚”,另一方面是拾遺穗的寡婦,形成了鮮明的貧富對比。
(三)促使了地租形式又勞役地租向實物地租的轉化
如《荀子·王制篇》里有:“古者公田藉而不稅”一句時說:“藉之言借也,借民力治公田。善惡取於此,不稅民之所自治也。”他又在《周禮·匠人》的注文中概括說:“殷之助法,制公田,不稅夫”,在今人看來,在公田上勞作是採取力役的形式徵收地租的。
“徹也者,民共耕此溝間之田,待粟既熟而後以一奉君……”,[③]即國家把一部分的土地作為徹田分給村社成員,等到收穫以後什一而稅,這種徹法乃是由於生產力的發展,加上“民不肯盡力於公田”,統治者被迫採取的使田稅由力役形式向實物形態的過渡。
(四)改變了直接生產者和土地經營者的人身依附關係
“各個藉以進行生產的社會關係,即深灰生產關係,是隨著物質生產資料、生產力的變化和發展而變化和改變的。”[④]在共耕制度下,土地的直接生產者對土地經營者有很強的人身依賴性,生產什麼,什麼時候生產等都是由土地經營者說了算,土地的直接生產者只是一個生產的工具。而採取稅畝制度後,實際上是對私田徵收的一種“地租”, “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權藉以實現的經濟形式”。[⑤]在這種制度下,土地經營的自主權在相當大的部分上掌握在土地直接生產者手中,這樣從“公田”上解放出來的人對土地所有者的依賴程度減輕,從另一方面來說為商品經濟的發展提供了勞動力。
[①] 馬克思:《資本論》
[②] 《詩經·小雅·大田》
[③] 《崔東壁遺書·王政三大典考·三代經界通考》
[④] 馬克思:《僱傭勞動資本》
[⑤]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