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畝而稅

從西周后期到商鞅變法為止的租稅改革是在保護井田制形式下﹐進行“履畝而稅”的改革。在《管子》中有簡略的記載。諸侯國中首先改革租稅制度的是齊國。即取消公田﹐以九夫為井﹐視土地的美惡及年歲的豐歉而徵收田稅。

從西周后期到商鞅變法為止的租稅改革是在保護井田制形式下﹐進行“履畝而稅”的改革。
“履畝而稅”的內容﹐在《管子》中有簡略的記載。諸侯國中首先改革租稅制度的是齊國。齊桓公十九年(前668)採納管仲的建議﹐實行井田制下的“相地而衰征”﹐即取消公田﹐以九夫為井﹐視土地的美惡及年歲的豐歉而徵收田稅。其後晉國於晉惠公六年(前645)“作爰田”。爰﹐易也﹐變易的意思。有人認為作爰田就是像齊國那樣“案田而稅”。《春秋》宣公十五年(前594)﹐ 魯國“初稅畝”實行了“履畝而稅”的改革。此後﹐楚﹑鄭等國似乎也進行過類似的改革。
在封建時代,土地為貴族所專有,農人對封君每年應納定額的租稅,是為粟火之徵;農人每年在農隙時,又須為封君服數日勞役,從事浚河渠、築城防、建宮殿等工作,封君貴族對外有戰事,農人須貢獻車牛或勞力,即所謂力役之徵;逢年過節,農人尚須進獻豬、兔、雞或絲布之類,叫做布帛之徵。
《孟子·騰文公篇》指出,古代田賦繳納的方式是“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夏代農人耕田五十畝,課五畝之稅,繳納定額的田賦,稱為貢。殷行助法,農人耕作於封君貴族土地上,以一部分勞力的收穫貢獻於貴族封君,一部分歸農人自用。農人耕種七十畝之田,負擔七畝的收穫,就是繳納十分之一的稅。周行徹法,農戶授田百畝,亦征什一稅
上古時代,一度實行井田,井田制度的立法本意,不僅在使人民福利均等,同時也要使賦稅的負擔均等。其力役之徵,以每戶征一人為原則,一年不過三日。到春秋戰國時代,周室式微,搖役橫作,公田不治;井田制度崩潰,什一稅的制度隨之破壞,賦稅加重,魯、齊各國,“租稅倍於常”,什分取二,甚至什分取三。孟子曾說“什一而稅,王者之政。”可見戰國稅額不止什一。董仲舒亦謂:“古者稅民不過什一,其求易共;使民不過三日,其力易足。民財內足以養老盡孝,外足以事上共稅,下足以畜妻子極愛,故民說從上,至秦則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賣買,富者田連仟佰,貧者無立錐之地。又顓川澤之利,管山林之饒,荒淫越制,逾侈以相高;邑有人群之尊,里有公侯之富,小民安得不困?又加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田租口賦,鹽鐵之利,二十倍於古。”戰國以來,各國課徵重稅,秦代稅額,尤其苛重。
春秋﹑戰國時在保持井田的形式下﹐進行了履畝而稅的改革。商鞅變法以後﹐民得買賣土地﹐確立了私有土地制﹐租與稅才分離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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