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協會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經市民政局核准於2007年4月26日成立。協會介紹
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協會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經市民政局核准於2007年4月26日成立。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本會接受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昆明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協會是由昆明市從事道路交通管理專業人員、科研教學工作者和社會相關單位依法自願組成的專業性非營利社會組織。其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團結全體會員以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宣傳黨和國家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規;開展道路交通安全領域裡學術、技術、管理的研究工作,繁榮和發展我市交通安全科學技術事業,促進交通安全社會化,為我市經濟建設,構建和諧社會,平安交通服務。
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及省、市政府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二)在業務主管單位的領導下,對道路交通法律、規章和交通安全中一些熱點、難點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積極向主管部門反映意見,提出對策和改革建議。
(三)開展與道路交通安全有關的理論研討,學術研究及情報交流。
(四)團結組織交通工程專家學者,開展道路交通安全科技研討、講學、業務培訓、學術交流及諮詢服務。
(五)組織編輯交通安全科普讀物,在全市中、國小校和相關單位、行業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識。
(六)承辦業務主管單位交辦的事項;參與交通安全科技項目的評估、交通安全產品技術論證、鑑定和行業管理。
(七)充分發揮省會城市的作用,組織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加強與其他兄弟協會的聯繫,密切縱橫向的友好合作;組織參觀、考察學習,促進本會各項工作的發展。
(八)遵照民政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社會團體開展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社發[1995]14號)的有關規定和政策,創辦經營實體單位,憑藉協會自身在人才、科學、技術、信息等各方面的優勢,從事與協會業務範圍相關的經營活動,推動協會自身的健康發展。
(九)向政府和相關部門反映會員的的意願和訴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團體定名為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文:RoadTrafficSafetyAssociationOfKunming,縮寫:RTSAKM。第二條本會是由昆明市從事道路交通管理專業人員、科研教學工作者和社會相關單位依法自願組成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全體會員以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宣傳黨和國家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規;開展道路交通安全領域裡學術、技術、管理的研究工作,繁榮和發展我市交通安全科學技術事業,促進交通安全社會化,為我市經濟建設,構建和諧社會,平安交通服務。
第四條本會接受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和昆明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雲南省昆明市官渡區東郊路16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及省、市政府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
(二)在業務主管單位的領導下,對道路交通法律、規章和交通安全中一些熱點、難點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積極向主管部門反映意見,提出對策和改革建議。(三)開展與道路交通安全有關的理論研討,學術研究及情報交流。
(四)團結組織交通工程專家學者,開展道路交通安全科技研討、講學、業務培訓、學術交流及諮詢服務。
(五)組織編輯交通安全科普讀物,在全市中、國小校和相關單位、行業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識。
(六)承辦業務主管單位交辦的事項;參與交通安全科技項目的評估、交通安全產品技術論證、鑑定和行業管理。
(七)充分發揮省會城市的作用,組織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加強與其他兄弟協會的聯繫,密切縱橫向的友好合作;組織參觀、考察學習,促進本會各項工作的發展。
(八)遵照民政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社會團體開展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社發[1995]14號)的有關規定和政策,創辦經營實體單位,憑藉協會自身在人才、科學、技術、信息等各方面的優勢,從事與協會業務範圍相關的經營活動,推動協會自身的健康發展。
(九)向政府和相關部門反映會員的的意願和訴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單位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與本會業務有關的、具有一定影響的專家、學者和單位。
(四)單位會員代表的產生由申請入會單位推舉。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經理事會審定通過;
(三)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單位被註銷的,會員資格即自動喪失。會員代表因工作變動、調離本單位或其他原因,由該會員單位重新推舉代表自然更替;個人會員受刑事處罰的,會員資格自動喪失;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審定並經昆明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成員由上屆常務理事會從代表中推薦產生候選人,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顧問和名譽領導;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成員由上屆常務理事會推薦產生候選人,並報經市交警支隊審批,向理事會推薦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1-2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上屆常務理事會推薦產生候選人,並報經市交警支隊審批,向理事會推薦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政治素質好;有較高的理論素養,組織協調能力及活動能力。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會長和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仍需任職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審定並經昆明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但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本會的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本會設立秘書處,為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由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1-2人,秘書多人組成,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一)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具體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本會各項活動;
(三)起草本會有關文書、檔案,擬定各項規章、制度;
(四)負責本會文檔、印鑑、史料資料管理;
(五)向理事會呈報年度工作總結;
(六)加強與其它兄弟協會的友好聯繫,溝通信息,吸取有益經驗。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國內外有關部門、單位、團體和個人捐贈;
(三)政府資助或有關部門委託項目撥款;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會設財務總監,由市交警支隊委任;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昆明市民政局和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十名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或由常務理事會提議,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審查同意,並報昆明市民政局審查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經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審查同意,報昆明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和昆明市民政局的監督指導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2007年4月2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昆明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