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信息
《禁止壟斷法》是日本1947年頒布的一部經濟法規,是日本眾多經濟法規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法規,其全名為《關於禁止私人壟斷和確保公正交易的法律》。
制定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日本在回復和發展經濟的過程中,非常重視利用法律手段加強對經濟的巨觀控制,制定了大量的經濟法規。各方面的經濟活動幾乎無一例外地被納入法制軌道,從而使經濟法成為日本戰後發展最為迅速的法律領域。戰後日本經濟法的發展大致分為兩個階段,即被盟軍占領時期(1945~1952年)和獨立時期(1952年以後)。
日本是一個重視對經濟活動進行國家干預和巨觀控制的資本主義國家。充分利用法律手段調節經濟是日本巨觀管理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日本經濟發展的成果經驗之一。
內容
實體規制內容:禁止私人壟斷和不當交易,禁止控股公司,限制大企業的股份所有總量和金融公司的股份保有;列舉了不當的區別對待、不當的價格、不當的引誘強制顧客、附有約束條件的交易、不當利用交易上的地位、引誘他人採取不利於競爭的行為等為不公正的交易方法。
《禁止壟斷法》的施行機關是公正交易委員會,成員由內閣總理大臣任命,接受其管轄,但行使職權時有一定的獨立性,公正交易委員會擁有廣泛的許可權,其中最有特色的是享有對違反《禁止壟斷法》的行為採取勸告或運用準司法的審判程式加以審判的權力。
《禁止壟斷法》除規定了行政處分外,還規定了刑罰。該法的刑罰不能由公正交易委員會直接下令進行,而須由公正交易委員會向檢察總長告發,再通過審判後才科以刑罰。
1.實體規制內容:禁止私人壟斷和不當交易,禁止控股公司,限制大企業的股份所有總量和金融公司的股份保有;列舉了不當的區別對待、不當的價格、不當的引誘強制顧客、附有約束條件的交易、不當利用交易上的地位、引誘他人採取不利於競爭的行為等為不公正的交易方法。
2.《禁止壟斷法》的施行機關是公正交易委員會,成員由內閣總理大臣任命,接受其管轄,但行使職權時有一定的獨立性,公正交易委員會擁有廣泛的許可權,其中最有特色的是享有對違反《禁止壟斷法》的行為採取勸告或運用準司法的審判程式加以審判的權力。
3.《禁止壟斷法》除規定了行政處分外,還規定了刑罰。該法的刑罰不能由公正交易委員會直接下令進行,而須由公正交易委員會向檢察總長告發,再通過審判後才科以刑罰。
地位
在日本,多數經濟法學家均承認《禁止壟斷法》在經濟法體系中的核心地位,故它又被稱為“經濟憲法”,至今雖然已被多次修改,但仍具有效力。
主要修改
最近一次的重大修改是在2005年,主要內容為:
在強化制裁卡特爾違法行為方面,引入刑事調查許可權,提高行政課徵金額,引入減免行政課徵金制度。
在重新規範行政程式方面,廢除了事前行政審判制度,引入行政處分程式及在行政處罰之後進行行政審判的制度。
廢除了同時提高價格的申報制度。
1.在強化制裁卡特爾違法行為方面,引入刑事調查許可權,提高行政課徵金額,引入減免行政課徵金制度。
2.在重新規範行政程式方面,廢除了事前行政審判制度,引入行政處分程式及在行政處罰之後進行行政審判的制度。
3.廢除了同時提高價格的申報制度。
60多年來,《禁止壟斷法》的修改,根據經濟形勢變化,時而緩和、時而加強對壟斷的限制,這對於維護日本經濟秩序,繁榮企業事業活動,確保消費者的利益等方面均具有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