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經典案例

反壟斷法經典案例

《反壟斷法經典案例》,是《謝爾曼法》內的法律法規案例檔案。在過去的一百年時間裡,各國反壟斷組織和壟斷企業進行了艱苦卓絕地鬥爭,反壟斷法在世界各國的經濟法正扮演了越來越重要的角色,而它們的過去對於即將迎來《反壟斷法》的中國顯然具有積極的借鑑意義。

簡介

在過去的一百年時間裡,各國反壟斷組織和壟斷企業進行了艱苦卓絕地鬥爭,反壟斷法在世界各國的經濟法正扮演了越來越重要的角色,而它們的過去對於即將迎來《反壟斷法》的中國顯然具有積極的借鑑意義。
在美國,反壟斷法被稱為“自由企業的大憲章”、在德國被稱為“經濟憲法”、在日本被認為是“經濟法的核心”,其地位凌駕於其他所有經濟法規之上。但即便在已經實施反壟斷法的全球100個國家和地區之間,它也是不同觀念的爭論焦點,已有的各國法律規則和實踐相差之大,遠超過其他法律部門。從一百年前誕生至今,反壟斷法的精神、實質也發生了很大改變,研究已開發國家的反壟斷歷程對我們了解中國《反壟斷法》顯然將會有所裨益。
一般認為,美國1890年頒布的《抵制非法限制與壟斷保護貿易及商業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壟斷立法。因最初是由參議院議員約翰·謝爾曼提出的議案,故稱《謝爾曼法》,由於當時企業兼併多是通過“托拉斯”的形式進行,所以這部法律也叫《反托拉斯法》。
利用《謝爾曼法》,美國政府曾成功地肢解了標準石油公司、美國菸草公司和AT&T(美國電報電話公司)這三個最有名的托拉斯。
在歐盟成立後,競爭法也成為其體系中重要的法律。主要包括建立歐共體、歐洲煤鋼共同體和歐洲原子能共同體等三個基礎條約及相關檔案,其法律效力凌駕於成員國的競爭法之上,後者不得與歐盟競爭法相牴觸。
在亞洲,日本政府為了趕超英美德等已開發國家,集中財產參與國際競爭,先是鼓勵和保護壟斷。但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憑藉美國政府的干預,日本依照美國的反托拉斯法於1947年4月頒布了嚴厲的反壟斷法《禁止私人壟斷及確保公正交易法》,成功地肢解了三井、三菱、住友和安田4大財閥,並在以後多次對該法律進行了修改。除此以外,日本政府還為該法律的執行特別設立了公正交易委員會。
從第一步真正意義上的《反壟斷法》出台到現在已經有超過一百年的歷史。儘管因國情不同,各國的反壟斷立法以及司法實踐存在著差異,但因為反壟斷法基於的經濟學原理相同,因此近年在內容上體現出很大的趨同性。
而各國反壟斷法一個根本的原則就是:反對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而不是反對企業的壟斷地位。■
國際反壟斷成效之一:資源重組

波音

波音 波音

在1996年宣布收購麥道後,波音公司就遭到了歐盟方面的巨大壓力,但此案在波音作出巨大讓步後最終得到了通過,其博弈過程顯示了反壟斷案件的複雜性
1996年12月15日,世界航空製造業第一巨頭美國波音公司宣布收購世界航空製造業排行第三的美國麥道公司,在全球飛機製造業引起了軒然大波。按照1996年12月13日的收盤價,波音公司完成這項收購共需出資133億美元。在波音公司和麥道公司合併之後,新波音公司的資產總額達500億美元,淨負債為10億美元,員工總數20萬人。1997年,新波音公司的總收入達到480億美元,成為目前世界上最大的民用和軍用飛機製造企業。
在二戰之後,波音公司以原有的B-52型轟炸機的生產設備和廠房為基礎大量生產波音707大型民用客機,奠定了其在世界大型民用客機生產領域的壟斷地位。1996年,該公司贏得了346架訂貨,是6年內訂貨最多的一年。
而波音公司和空中客車公司的競爭對手麥道公司的競爭實力則正在不斷下降,其占世界民用客機市場的份額已從原有的22%下降到兼併前的不足10%。從軍工產品來看,儘管麥道公司曾經是世界最大的軍用飛機製造商,生產了著名的F-15、FA—18等戰鬥機,但在1994年,美國的洛克希德與馬丁·瑪瑞塔合併,組成了洛克希德·馬丁與麥道公司展開了激烈的競爭。1996年,洛克希德·馬丁又斥資91億美元,兼併了另一家軍工大企業——勞若。三家公司聯合之後的年銷售額達到300億美元,是麥道公司年銷售額的兩倍,極大地削弱了麥道公司的競爭實力。現實表明,波音公司通過兼併麥道需要擴大生產能力,增加生產技術人員,而陷入困境的麥道也需要通過被兼併來尋找生機。
此案爭議的焦點在於,根據美國的有關法律,如此大規模的合併必須經過美國反壟斷當局的批准。關於兼併的允許範圍,法律中明確規定,如果兩家公司合併以後市場份額的平方和大於1800,公平交易部的反壟斷處或聯邦貿易委員會就有權立案調查。照此規定計算,波音所占的市場份額為60%,僅其一家的平方就是法律條文規定的兩倍,麥道所占的市場份額為15%,兩家市場份額平方和為3825,是立案調查標準的兩倍多,但最終還是獲得了美國政府的放行。
由於這起合併事件使世界航空製造業由原來波音、麥道和空中客車三家共同壟斷的局面變為波音和空中客車兩家之間進行超級競爭,因此波音公司兼併麥道公司事件對歐洲飛機製造業構成了極大的威脅,在政府和企業各界引起了強烈的反響。1997年1月,歐洲委員會開始對波音兼併麥道案進行調查;5月,歐洲委員會正式發表不同意這起兼併的照會;7月16日,來自歐盟15個國家的專家強烈要求歐洲委員會對這項兼併予以否決。美國和歐洲各主要國家的政府首腦紛紛捲入這場兼併和反兼併的衝突之中。
一時間,美國與歐洲出口企業之間醞釀著引發貿易大戰的危機。最後,為了完成兼併,波音公司在1997年7月22日不得不對歐盟做出讓步,其代價是:1.波音公司同意放棄三家美國航空公司今後20年內只購買波音飛機的契約;2.接受麥道軍用項目開發出的技術許可證和專利可以出售給競爭者(空中客車)的原則;3.同意麥道公司的民用部分成為波音公司的一個獨立核算單位,分別公布財務報表。
經15個歐盟國家外長磋商之後,7月24日,歐洲正式同意波音兼併麥道;7月25日,代表麥道75.8%的股份,持有2.1億股的股東投票通過麥道公司被波音公司兼併。1997年8月4日,新的波音公司開始正式運行。至此,世界航空製造業三足鼎立的局面不復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兩霸相爭的新格局。
國際反壟斷成效之二:終遭肢解

標準石油

標準石油 標準石油

作為美國歷史上最為強大的托拉斯,標準石油受到了美國政府長達20多年的起訴和打擊,並最終遭到分拆,這一案例為美國乃至全球的反壟斷提供了重要的參考
作為全球第一家托拉斯(以高度聯合形式組成的綜合性企業集團),標準石油的解散無疑是全球反壟斷史的一個標誌性事件,其所造成的影響在一個世紀後的今天依然意義非常。
1870年1月10日,洛克菲勒在俄亥俄州創建了標準石油這家有史以來最為強大的壟斷企業,其定名是為了標榜該公司出產的石油是顧客可以信賴的“符合標準的產品”。到1879年底,標準公司作為一個合法實體成立剛滿9年時,就已控制了全美90%的煉油業。自美國有史以來,還從來沒有一個企業能如此完全地獨霸過市場。
1882年,洛克菲勒在他的律師多德首度提出的“托拉斯”這個壟斷組織的概念指導下合併了40多家廠商,壟斷了全國80%的煉油工業和90%的油管生意。1886年,標準石油公司又創建了天然氣托拉斯,並最後定名為美孚石油公司。1888年,公司開始進入上游生產,收購油田。1890年,標準石油公司成為美國最大的原油生產商,壟斷了美國95%的煉油能力、90%的輸油能力、25%的原油產量。標準石油公司對美國石油工業的壟斷一直持續到1911年。
以標準石油為首,美國歷史上一個獨特的時代——壟斷時代就此到來。托拉斯迅速在全美各地、各行業蔓延開來,在很短的時間內,這種壟斷組織形式就占了美國經濟的90%。
在國際市場上,標準石油也迅速取得了支配性的地位。19世紀80年代,由於美國的工藝已使標準公司的產品優於歐洲人的產品,因而標準公司贏得了歐洲大部分地區的煤油市場。在19世紀70年代和80年代,煤油出口占到全部美國石油產量的一半以上。從價值上說煤油占美國出口貨的第四位;在工業製品中占第一位。歐洲則是它的最大市場,而其中至少有90%的出口煤油是經過標準石油公司之手出去的。
隨著標準石油的不斷膨脹,它也成為了美國政府反托拉斯的頭號打擊對象,被作為“進行欺詐、高壓、行使特權”的代表,首當其衝受到批判。1890年,美國政府頒布《謝爾曼法》,美孚石油托拉斯不得不解散。但事實上,洛克菲勒的石油帝國仍然存在,各分公司仍然步調一致,協同作業;各公司的收入還是由以洛克菲勒為中心的委託人來管理。1899年6月,洛克菲勒改組美孚石油公司,以新澤西州的美孚公司重新登記,美孚石油公司的石油霸主地位再次得以確立。但在1908年,西奧多·羅斯福出任美國總統,開始了托拉斯與反托拉斯之間最為激烈的對抗。羅斯福提出要將壟斷市場、勾結鐵路的美孚石油公司徹底剷除。1911年5月,美國最高法院宣判美孚石油公司解散,洛克菲勒為之辛苦經營40年、耗盡畢生精力的石油王國轟然倒塌。美孚石油公司被分成38個獨立的企業,各自成立董事會。
儘管被分拆已近一個世紀,但今天人們依然能看出當年這個石油帝國的龐大。如今全球排名前兩位的石油公司埃克森-美孚和德士古-雪佛龍均來自於當年的標準石油,其中的埃克森-美孚更為《財富》雜誌2006年度財富500強的首位。
國際反壟斷成效之三:霸權受限

微軟

微軟 微軟

在全球PC機作業系統等軟體市場占有巨大的市場份額的微軟在2000年險遭美國政府分拆。儘管最終幸運地逃過了一劫,但微軟在世界各地都長期陷入了反壟斷訴訟的漩渦,微軟的案例在經濟學界也引起了巨大的爭議
身為全球最大的軟體商,1975年成立的微軟公司在全球PC機作業系統等軟體市場占有巨大的市場份額,經常被推上反壟斷法庭。但其中最為危險的,莫過於1998年5月18日美國法務部向微軟發起的反壟斷訴訟。
在裁決書中,聯邦法官托馬斯·傑克遜在宣布微軟是壟斷機構。在其調查報告中稱:微軟在Intel個人電腦作業系統市場中,享有至高無上的權利。
此後形勢立刻向不利於微軟的方向發展。1999年12月8日,美國19州和法務部再一次起訴微軟公司違背反壟斷法《謝爾曼法》。隨後INTEL宣布解除其與微軟多年的同盟關係。主審法官傑克遜出具了《微軟壟斷明證》,進一步證實微軟壟斷是事實。媒體和政府不斷提出拆分微軟公司的可能性。
在2000年4月4日,法庭宣判微軟違反了美國反壟斷法《謝爾曼法》,使用阻礙競爭的手段維持微軟的壟斷地位,傑克遜稱微軟違反了謝爾曼反壟斷法的核心部分。微軟的三項罪名是:通過反競爭行為維持壟斷;企圖壟斷瀏覽器市場和將其瀏覽器與作業系統捆綁。
2000年6月,傑克遜法官作出將微軟一分為二的判決,一個專營電腦作業系統,另一個則經營除去作業系統外微軟目前所經營的其他內容,包括Office系列套用軟體、IE瀏覽器等,微軟隨後以法官傑克遜的司法公正性有問題提出抗訴。2001年6月,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抗訴法院作出裁決,駁回地方法院法官傑克遜作出的將微軟一分為二的判決,但維持有關微軟從事了違反反壟斷法的反競爭商業行為的判決,判決微軟利用在作業系統市場上的壟斷力量打擊競爭對手,與電腦製造商和軟體開發商簽訂一些排他性契約違法,微軟最終艱難度過風波。■
國外反壟斷大事年表
1624年英國頒布《壟斷法》,它被認為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現代意義的專利法。
1890年美國國會通過《謝爾曼法》,全稱《抵制非法限制與壟斷保護貿易及商業法》。1890年7月20日,該法在國會通過,成為世界上最早的反壟斷法,也就被稱為全球反壟斷法之母。
1911年5月15日美國最高法院終審裁定美孚石油公司(即前標準石油公司)壟斷貿易成立。勒令美孚必須在從1911年6月1日開始的6個月內把該壟斷企業分成34家公司。
1911年美國反托拉斯局起訴美國菸草公司,利用掠奪性定價等方式壟斷菸草業,控制95%的美國香菸市場。該公司被裁定有罪,勒令拆分為16家公司,現在仍在運作的包括雷諾士及英美菸草。
1911年美國法務部起訴美國鋼鐵公司,指其長期控制市場的50%,但最高法院於1920年宣布其無罪。
1914年美國《克萊頓反托拉斯法》與《聯邦貿易委員會法》頒布。
1947年日本頒布《禁止私人壟斷及確保公正交易法》(一般簡稱為《壟斷禁止法》)。
1949年美國法務部對美國電報電話公司(AT&T)提起了反壟斷指控,要求AT&T公司與韋斯特公司相分離。但該案在1956年不了了之,其壟斷地位並未受到損害。
1957年德國通過首部反壟斷法即《反對限制競爭法》,維護德國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
1962年歐盟理事會通過了第17號條例,該條約規定了適用於限制競爭性做法和濫用支配地位的一般規則,確立了歐盟的反托拉斯法制度。
1969年反托拉斯局起訴IBM長期壟斷計算機市場,將電腦硬體和軟體捆綁銷售。這宗訴訟是美國政府首次挑戰電腦行業,拖延了13年之久,法務部在1982年將案件撤銷。
1974年美國法務部再次向AT&T提起反壟斷指控。AT&T公司於1984年一分為八,保留原公司名稱的AT&T只能經營長話業務,被肢解的七個小貝爾如西南貝爾、太平洋貝爾、大西洋貝爾等只能經營市話業務,並受政府的監督和管制。
1976年美國實行《反托拉斯改進法》,企業併購必須經聯邦貿易委員會或聯邦法務部的審批。
1992年美國法務部和聯邦貿易委員會聯合頒布了《1992年橫向合併準則》,重點規範企業間的橫向合併,如果影響市場結構,就可予以起訴。
1998年5月美國聯邦政府和19個州及哥倫比亞特區政府指控微軟公司壟斷。指控微軟的罪狀主要包括,將“探索者”網路瀏覽器與視窗98作業系統捆綁銷售,以終止視窗作業系統的使用許可證為威脅,以捆綁銷售的方式強迫IBM、康拜等個人計算機製造商安裝“探索者”瀏覽器,脅迫網路服務商放棄使用導航者而改用“探索者”。所有這些罪狀都涉及到微軟公司的不公平商業競爭行為。
1999年美國首例維生素市場的反壟斷訴訟,持續時間長達5年。最終,被告瑞士羅氏公司被處以4.62億歐元的罰款,元氣大傷後於2002年退出了維生素業務。
2000年6月7日美國最高法院推翻了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方法院法官托馬斯·傑克遜將微軟公司一分為二的拆分判決。
2004年5月1日隨著反托拉斯法的執法環境發生了巨大變化,歐盟進行了反托拉斯制度的根本改革,正式實施新的反托拉斯執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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