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用電方案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
施工組織設計是規劃和指導施工全過程的綜合性技術經濟檔案,是施工準備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要保證施工準備階段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各分包單位、各工種的有序銜接,以及各類材料、構件、機具等供應時間和順序,並對一些關鍵部位和需要控制的部位提出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安全技術措施
安全技術措施通常包括:根據基坑、地下室深度和地質資料,保證土石方邊坡穩定的措施;腳手架、吊籃、安全網、各類洞口防止人員墜落的技術措施;外用電梯、井架以及塔吊等垂直運輸機具的拉結要求及防倒塌的措施;安全用電和機電防短路、防觸電的措施;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作業的技術措施;施工現場周圍通行道路及居民防護隔離等措施。
安全技術措施可分為防止事故發生的安全技術措施和減少事故損失的安全技術措施。常用的防止事故發生的安全技術措施有:消除危險源、限制能量或危險物質、隔離、故障一安全設計、減少故障和失誤等。減少事故損失的安全技術措施是在事故發生後,迅速控制局面,防止事故擴大,避免引起二次事故發生,從而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常用的減少事故損失的安全技術措施有隔離、個體防護、設定薄弱環節、避難與救援等。
臨時用電方案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JGJ 46—2005)規定,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設備在5台及以上或設備總容量在50 kW及以上者,應編制用電組織設計。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組織設計應包括下列內容:(1)現場勘測;(2)確定電源進線、變電所或配電室、配電裝置、用電設備位置及線路走向;(3)進行負荷計算; (4)選擇變壓器;(5)設計配電系統;(6)設計防雷裝置;(7)確定防護措施;(8)制定安全用電措施和電氣防火措施。臨時用電工程圖紙應單獨繪製,臨時用電工程應按圖施工。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設備在5台以下或設備總容量在50kW以下者,應制定安全用電和電氣防火措施。
專項施工方案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1)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2)土方開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裝工程;(5)腳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對以上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方案編制
專項方案編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工程概況;(2)編制依據; (3)施工計畫;(4)施工工藝技術;(5)施工安全保證措施;(6)勞動力計畫;(7)計算書及相關圖紙。
對於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範圍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範圍,可查閱《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
方案審核
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部門組織本單位施工技術、安全、質量等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相關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不需專家論證的專項方案,經施工單位審核合格後報監理單位,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簽字。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
方案實施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調整專項方案。如因設計、結構、外部環境等因素髮生變化確需修改的,修改後的專項方案應當按規定重新審核。對於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專項方案,施工單位應當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施工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和按規定進行監測。發現不按照專項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立即整改;發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緊急情況的,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專項方案實施情況。
安全技術交底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並由雙方簽字確認。
安全技術交底通常包括:施工工種安全技術交底、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安全技術交底、大型特殊工程單項安全技術交底、設備安裝工程技術交底以及使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施工的安全技術交底等。
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與作業班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後,應當由雙方確認。確認的方式是填寫安全技術措施交底單,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工程名稱、分部分項工程名稱、安全技術措施交底內容、交底時間以及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簽字、接受任務負責人簽字等
設定警示標誌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樑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安全警示標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階段施工安全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採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契約約定執行。
由於施工作業有一定的時限,且又是露天作業較多,在不同的施工階段如地下施工、高處施工等,應當採取不同的安全措施,並要根據周圍環境和季節、氣候變化,加強季節性安全防護措施。按照1988年國際勞工組織大會《建築業安全衛生公約》的要求,應在每一建築工地或者其附近地方,按照工人人數和工期長短提供和維護供工人在惡劣氣候條件下暫停工作時躲避用的場所。
引起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原因很多,可能是施工單位的原因,也可能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或監理單位的原因,還包括因不可抗力停止施工或有違法行為被責令停止施工等。一般來說,除因不可抗力要按契約約定執行外,其他則要分清責任,誰的責任誰承擔費用。但是,不論費用由誰承擔,施工單位都必須做好現場防護,以防止在暫停施工期間出現施工現場的作業人員或者其他人員的安全事故,並應為下一步繼續施工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
臨時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定,並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定員工集體宿舍。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築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施工單位既要安全施工,也應當文明施工。“以人為本”,不斷改進作業人員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創造安全、文明的施工環境,最大限度地降低施工現場的安全風險,是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重要保障。因此,施工單位在重視安全施工的同時,不能放鬆對文明施工的要求。
周邊安全防護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採取專項防護措施。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危險現場管理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安全防護設備、機械設備等的安全管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採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並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起重機械管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別是施工起重機械,是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所規定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消防職責措施
《消防法》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1)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2)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3)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1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5)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6)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定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並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定明顯標誌。
意外傷害保險
強制性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期限、最低保額
保險期限應涵蓋工程項目開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險責任自行終止。因延長工期的,應當辦理保險順延手續。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最低保險金額。最低保險金額要能夠保障施工傷亡人員得到有效的經濟補償。施工企業辦理建築意外傷害保險時,投保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此標準。
保險費及費率
保險費應當列入建築安裝工程費用。保險費由施工企業支付,施工企業不得向職工攤派。
施工企業和保險公司雙方應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根據各類風險因素商定建築意外傷害保險費率,提倡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差別費率可與工程規模、類型、工程項目風險程度和施工現場環境等因素掛鈎。浮動費率可與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業績、安全生產管理狀況等因素掛鈎。對重視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業績好的企業可採用下浮費率;對安全生產業績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業可採用上浮費率。通過浮動費率機制,激勵投保企業安全生產的積極性。
投保
施工企業應在工程項目開工前,辦理完投保手續。鑒於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工藝流程中各工種調動頻繁、用工流動性大,投保應實行不記名和不計人數的方式。工程項目中有分包單位的由總承包施工企業統一辦理,分包單位合理承擔投保費用。業主直接發包的工程項目由承包企業直接辦理。
索賠
建築意外傷害保險應規範和簡化索賠程式,搞好索賠服務。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引導投保企業在發生意外事故後即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使施工傷亡人員能夠得到及時、足額的賠付。
安全服務
安全服務內容可包括施工現場風險評估、安全技術諮詢、人員培訓、防災防損設備配置、安全技術研究等。施工企業在投保時可與保險機構商定具體服務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