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對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促進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 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 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動態管理,是指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施工安全監督站(以下簡稱安監站),對工程項目施工現場的施工企業、監理企業及項目經理、專職安全員、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生產責任情況以扣分的形式進行動態監督檢查,並根據廣東省聯網年度累計扣分情況,依法進行行政處理的行為。
第三條 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在建建築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下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年度扣分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企業量化扣分
第五條 對施工企業、監理企業所承擔的在建工程項目中的安全生產行為,視其違規的輕重程度,每檢查次扣分的分值分別為10分、5分、3分、1分。
第六條 施工企業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10分:
(一)未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的;
(二)未完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的;
(三)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未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四)將單列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挪作他用的;
(五)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未按規定上報的;
(六)總承包單位不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或無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施工作業;或把整體工程或主體工程轉包;或將專業工程不依法分包的;
(七)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按規定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或專項施工方案未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實施的;
(八)對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企業未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的;
(九)不具備相應資質,自行拆裝施工起重設備的;
(十)施工現場未按規定設定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
第七條 施工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5分:
(一)未制定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 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在分包契約中未明確各自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的;
(三)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符合規範的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未按施工方案組織施工的;
(四)施工現場未採取安全保護措施,保證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及地下管線的安全的;
(五)施工起重設備由不具備起重設備安裝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的企業安裝或未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的;
(六)施工起重設備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在使用前,施工企業未組織分包、出租、安裝單位共同驗收或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的;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未取得資格證書即上崗作業的(按每人次計);
(八)對所承建的建築工程未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或檢查流於形式,檢查記錄弄虛作假的;
(九)工程項目未按規定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的。第八條 施工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3分:
(一)未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定,並保持安全距離;或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或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不符合衛生標準;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定員工集體宿舍的;
(二)未按規定在現場設定明顯安全警示標誌的;
(三)安全防護用具、消防器材、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無專人管理,或未實施機械設備、施工機具“一機一檔”的檔案管理制度的;
(四)未按規定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按規定組織演練;或未在施工現場公示重大危險源,並落實專人管理的;
(五)未按要求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的;
(六)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未做好現場安全防護的;
(七)未按規定使用《廣東省建築施工安全管理資料統一用表》的。
第九條 施工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1分:
(一)未按規定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用品的(按每人次計);
(二)施工起重設備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在驗收合格30日內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安監站辦理登記手續的。
第十條 監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10分:
(一)監理契約未明確安全生產監理責任條 款的;
(二)施工現場未完善安全生產監理制度的;
(三)對嚴重危及工程和人員安全的作業和設備的使用,未及時發出停工(停用)指令,並且未通知建設單位和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按規定對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第十一條 監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5分:
(一)對檢查發現存在的安全隱患沒有在24小時內發出整改通知的;
(二)對其發出的整改通知書,未跟蹤整改落實情況,或者施工企業拒不整改,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三)未對施工現場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或未做好安全檢查記錄的。
第十二條 監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3分:
(一)未按有關規定對單列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使用進行監督的;
(二)施工企業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安監站責令停工整改後,未督促其落實整改並反饋整改情況的;
(三)未按規定使用《廣東省建築施工安全管理資料統一用表》。
第三章 人員量化扣分
第十三條 對項目經理、專職安全員、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的違規行為,視其違規的輕重程度,每檢查次扣分的分值分別為10分、5分、3分、1分。
第十四條 項目經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10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項目在省級及以上安全生產檢查中被發出停工整改通知書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隱瞞不報的;
(三)拒不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安監站停工整改決定並強行施工的;
(四)未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
第十五條 項目經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5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項目在市、縣(區)安全生產檢查中,被發出停工整改通知書的;
(二)所管理的工程項目,因施工安全問題被安監站責令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所管理的工程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安監站按照《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評定等級為不合格的;
(四)未按要求制定專項施工方案的(每缺一項);
(五)未按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的;
(六)工程內容有重大變更而相關的安全施工技術方案或安全措施未作相應修改;(七)施現場未按規定使用合格的機械設備、安全防護用品、施工機具的。
第十六條 項目經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3分:
(一)未按規定落實對班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工作的;
(二)未落實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定,並保持安全距離;或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或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未符合衛生標準;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定員工集體宿舍的;
(三)未按要求對施工現場實行圍擋封閉的;
(四)未按規定落實使用施工安全措施費用的;
(五)沒有落實監理單位作出的安全整改要求的;
(六)沒有按規定在工地現場明顯位置設立危險源公示牌並落實專人管理的;
(七)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採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的;
(八)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沒有做好現場安全防護的;
(九)未按規定使用《廣東省建築施工安全管理資料統一用表》的。
第十七條 項目經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1分:
(一)工程施工作業期間,擅自離開現場而沒有指定有相應資格的人員暫時代其管理施工現場的;
(二)工程施工作業期間,專職安全員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三)未落實施工安全生產責任制的;
(四)未落實施工安全操作規程的;
(五)未落實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的;
(六)未落實安全檢查制度的;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的(按每人次計);
(八)施工現場未按規定懸掛標牌和安全警示標誌的。
第十八條 專職安全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10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項目在省級及以上安全生產檢查中被發出停工整改通知書的;
(二)未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
第十九條 專職安全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5分:
(一)工程因施工安全問題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安監站責令暫時停止施工的;
(二)所管理的工程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安監站按照《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評定等級為不合格的;
(三)未按照經過審批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施工安全管理的;(四)未按規定進行安全檢查的。
第二十條 專職安全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3分:
(一)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未落實“三定”(定人員、定時間、定措施)整改要求的;
(二)未按規定參與安全防護用品、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進場查驗或安裝驗收的;
(三)未按規定參與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或安全技術交底的;
(四)工程施工作業期間,專職安全員擅自離開施工現場的;
(五)未按消防制度落實現場消防設施的;
(六)未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的。
第二十一條 專職安全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1分:
(一)未按規定檢查上報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的;
(二)施工現場未按規定懸掛標牌和安全警示標誌的;
(三)未落實施工起重設備、施工機具定期檢修、維護保養制度及安全防護用品、配件的報廢制度的;
(四)未督促建立安全防護用品、施工起重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資料檔案的;
(五)無施工起重設備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安全巡查記錄的;
(六)腳手架、模板工程搭設不符合規範要求的;
(七)施工臨時用電未實行三相五線制,或應使用而未使用安全電壓的;
(八)施工臨時用電保護零線和工作零線混接或保護零線未引入機具的;
(九)施工臨時用電違反“一機、一閘、一漏、一箱”要求或電箱無門、無鎖、無防雨措施的;
(十)高處作業人員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帶的;
(十一)臨邊防護存在嚴重隱患的;
(十二)施工人員在作業區內不戴安全帽或穿拖鞋的(按每人次計);
(十三)違反《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各分項檢查評分表子項目的保證項目的(每一條 )。
第二十二條 總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10分:
(一)無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專項監理制度或無安全監理細則的;
(二)未按規定對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或未按規定組織專項驗收的;
(三)所監理的工程項目,在省級及以上安全生產檢查中被發出停工整改通知書且監理人員有失職行為的。
第二十三條 總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5分:(一)所監理的工程項目未辦理施工許可(或開工報告)或施工單位(含分包單位)無安全生產許可證而擅自開工,而未能及時作出停工處理,未及時上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安監站的;
(二)所監理的工程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安監站責令停工整改後未督促落實整改措施的;
(三)未對變更後的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四)未對施工企業執行《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情況實施監理;或對存在安全隱患不履行監理責任;或監理檢查記錄弄虛作假的;
(五)未設立安全監理機構及未配備安全監理人員的。
第二十四條 總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3分:
(一)未按規定對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列支和使用實施監理的;
(二)因施工安全問題發出停工整改通知後,施工單位強行施工,未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安監站報告的;
(三)重要施工環節和安全事故易發工序未進行巡查和記錄的;
(四)未能跟蹤檢查監理機構發出安全整改通知的整改結果的;
(五)施工現場未按《廣東省建築施工安全管理資料統一用表》建立安全監理檔案的。
第二十五條 總監理工程師未履行職責,導致施工現場安全施工監理記錄不齊全或監理月報未能如實反映工地安全生產管理狀況的,每檢查次扣1分。
第二十六條 專業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10分:
(一)未按規定對有關的施工安全生產檔案實施審查和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的;
(二)越權代簽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的有關監理檔案的。
第二十七條 專業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5分:
(一)未按安全責任分工,定期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施工中存在的施工安全問題的;
(二)對存在的安全重大隱患未及時監督施工單位落實整改措施的;
(三)對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停工整改決定,未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整改並反饋情況的;
(四)對施工單位不按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行為未及時制止和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的;
(五)委託或授權監理員代簽應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簽認的監理檔案的。
第二十八條 專業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3分:
(一)工程施工作業期間,專業監理工程師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二)未按規定和標準實施安全檢查評分的;
(三)對不履行安全責任或不稱職的監理員不及時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調整撤換的;
(四)未對施工單位的違章 指揮及違章 作業行為及時制止的。
第二十九條 專業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1分:
(一)未督促施工單位按規定和標準定期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評分和對存在問題作出處理的;
(二)無安全施工監理日誌或日誌內容弄虛作假、記錄不規範、不真實、不完整的;
(三)未按規定對關鍵施工環節和事故易發、多發工序實施旁站監理和巡查的。
第四章 量化扣分的執行
第三十條 違規扣分周期為一年,從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施工企業、監理企業以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單個工程項目為計分單元,每個計分單元總分值分別為60分;項目經理、專職安全員、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總分值分別為30分,以個人在廣東省範圍內承擔的所有工程項目計分累計。一個違規扣分周期期滿後,扣分分值累計未達總分,該周期內的扣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轉入下一個扣分周期。
第三十一條 扣分執行情況實行廣東省聯網信息化管理,各扣分執行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錄入扣分執行情況。
第三十二條 在一個扣分周期內,扣分分值累計達到總分值,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省建設信息網上公示,被扣分企業資質證(被扣分人員從業資格證)的發證機關應在公示後10個工作日內,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安監站,依據本辦法第二章 、第三章 所列的檢查項目和相應的扣分值,對施工現場實行動態監督檢查。在執行扣分時,執行人員應對其違規事實即時拍照、收繳有關資料,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證,作為扣分的主要依據。
第三十四條 執行違規扣分應當由一名具有行政執法證的行政執法人員和一名具有安全監督員證的人員向當事人出示以上證件後共同執行扣分。執行扣分的人員必須堅持原則,秉公辦事,認真取證,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第三十五條 實施扣分後,必須向被扣分企業(人員)送達《廣東省建築工程施工安全生產責任扣分通知書》,通知書應當列明工程名稱、被扣分企業(人員)名稱(姓名)、註冊(崗位)證號、扣分原因、扣分依據、扣分分值、整改期限、申訴權利等內容。由執行人簽發,加蓋公章 ,被執行人簽收。在責令整改期限內,對同一扣分事項不得重複扣分。
在執行扣分時,若被扣分人不在現場或拒絕簽收,由執行人雙簽見證,實行留置送達。
第三十六條 在每檢查次中,施工企業、監理企業、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員、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有兩種以上違規行為的,應當分別計算,累加分值。
第三十七條 實施扣分時,施工項目多於一名專職安全員、專業監理工程師的,則對安全生產違規行為負主要責任的人員實施扣分;無法分清主要責任人的,對施工項目所有的專職安全員、專業監理工程師實施扣分。
第三十八條 如對扣分有異議的,被扣分企業(人員)可在被扣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管轄工程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複查。經查實確屬錯誤扣分或扣分依據不足的,應及時糾正,相應扣分記錄應予撤銷或變更,複查結論應書面通知申訴企業(人員)和執行扣分的機構。
第五章 量化扣分的處理
第三十九條 施工企業、監理企業安全生產責任扣分結果作為企業從業資格備案登記、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重要依據。對施工企業、監理企業的違規行為,各扣分執行機構應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安全生產條件的,提請安全生產許可的發證機關處以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7日至30日的處罰;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間,拒不整改或經整改仍未達到規定安全生產條 件的,處以延長暫扣期7至15天直至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施工企業所承建的任一項目在一個扣分周期內被扣滿(超)
60分或本企業所有被扣分項目平均扣分值達到30分以上,未達到安全生產條件的,由安全生產許可的發證機關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30天;一個扣分周期內被兩次以上(含兩次)被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未達到安全生產條 件的,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 例》有關規定。
第四十條 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等實行註冊管理的人員,在一個扣分周期內,被扣滿(超)30分的,停止執業3個月,連續兩個扣分周期均被扣滿(超)30分的,停止執業1年;連續三次被扣滿(超)30分的,停止執業5年。停止執業由被扣滿(超)分即日起執行。
第四十一條 項目經理、專職安全員被扣滿(超)30分的,暫扣其廣東省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機構進行安全教育培訓,重新考核合格後,方能上崗。
第四十二條 施工企業、監理企業、項目經理、專職安全員、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扣滿(超)分的處理情況,將在廣東建設信息網和工程所在地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公示。
第六章 量化扣分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 安全生產責任量化扣分執行人員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對安全生產責任量化管理人員違法違紀情況向有關部門檢舉揭發。
第四十四條 安全生產責任量化扣分執行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廣東省建築工程施工安全生產責任扣分通知書(略)
以上2006年《廣東省建設廳建築工程安全生產動態管理辦法》(粵建管字[2006]59號)已廢止。
以下為2009年《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築工程安全生產動態管理辦法》(粵建質[2009]1號)現行辦法
印發《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築工程安全生產動態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9-11-17 下午04:23:58 來源: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粵建質[2009]1號
廣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各地級以上市建設局,省直有關單位: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切實加強對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我廳組織修改了《廣東省建設廳建築工程安全生產動態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給我們。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築工程安全生產動態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對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促進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根據《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動態管理,是指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以下簡稱安監站),對施工、監理企業,以及施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員,監理企業的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等人員未履行安全生產責任情況進行扣分,並依法進行行政處理的行為。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在建建築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下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扣分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企業違規量化扣分
第五條對施工、監理企業所承擔的在建工程項目中的安全生產行為,視其違規的輕重程度,每檢查項次扣分的分值分別為5分、3分。
第六條施工企業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每檢查項次扣5分:
(一)未實施建築施工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
(二)未設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架構或未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三)施工企業“三類人員”未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
(四)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安監站發出的整改通知,未督促施工現場落實整改的;
(五)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按規定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
(六)專項施工方案未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和監理企業的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實施的;
(七)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施工企業未按規定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的;
(八)不具備相應資質,自行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的。
第七條施工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項次扣3分:
(一)施工起重機械分包給不具備起重設備安裝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安裝拆卸的;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在分包契約中未明確各自安全生產責任的;
(三)對所承建的建築工程未按規定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或檢查流於形式,檢查記錄弄虛作假的;
(四)未按規定審查分包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三類人員”考核合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的;
(五)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六)使用未辦理產權備案和使用登記的施工起重機械的;
(七)未按規定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
(八)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操作資格證的;
(九)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內容有重大變更,而相關的安全施工技術方案或安全措施未作相應修改的。
第八條監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項次扣5分:
(一)未設立項目安全生產監理架構的;
(二)未按規定配備安全監理人員的。
第九條監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項次扣3分:
(一)項目監理規劃未編制安全監理內容的;
(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編制安全監理實施細則的;
(三)未對施工現場進行定期安全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的;
(四)未對危險性較大工程作業進行專項安全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的;
(五)未對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發出整改通知書並跟蹤落實的。
第三章 人員違規量化扣分
第十條對施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員,監理企業的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的違規行為,視其違規的輕重程度,每檢查項次扣分的分值分別為5分、3分、1分。
第十一條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每檢查項次扣5分:
(一)未有效落實本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法定代表人);
(二)未有效落實本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分管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人);
(三)未按規定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批的(企業技術負責人)。
第十二條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每檢查項次扣3分: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未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法定代表人);
(二)未保證本企業安全生產投入有效實施的(分管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人);
(三)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施工企業未按規定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的(企業技術負責人);
(四)未督促、檢查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分管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人);
(五)未組織制定並實施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分管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人);
(六)未有效落實本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的(分管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人)。
第十三條項目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項次扣5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項目在上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檢查中被發出執法建議書或停工整改通知書的;
(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按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和未按規定組織驗收的;
(三)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安監站發出的整改通知未落實整改的;
(四)施工現場未按規定設定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五)施工起重機械未按規定辦理產權備案、安裝(拆卸)告知、安裝驗收、使用登記的;
(六)安全管理資料弄虛作假,與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狀況嚴重不符的;
(七)施工現場使用不合格的施工機具、安全網的;
第十四條項目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項次扣3分:
(一)作業期間,無正當理由不在施工現場的;
(二)未按規定落實對班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工作的;
(三)未按規定使用《廣東省建築施工安全管理資料統一用表》的;
(四)未落實本企業制定的安全檢查制度的;
(五)未落實監理企業作出的安全整改要求的;
(六)施工現場未按規定懸掛標牌和安全警示標誌的;
(七)未落實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定,並保持安全距離的;
(八)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的;
(九)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定員工集體宿舍的;
(十)工程施工作業期間,工地無專職安全員在崗的;
(十一)未對現場專職安全員明確崗位職責的;
(十二)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未落實“三定”(定人員、定時間、定措施)整改要求的;
(十三)安全防護用具、消防器材、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無專人管理的;
(十四)未實施機械設備、施工機具“一機一檔”檔案管理制度的;
(十五)未按要求對施工現場實行圍擋封閉的;
(十六)沒有按規定在工地現場明顯位置設立危險源公示牌並落實專人管理的;
(十七)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採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的;
(十八)腳手架、基坑支護、施工用電、起重吊裝、模板工程施工不符合專項施工方案和規範要求的;
(十九)“四口”,“五臨邊”防護存在安全隱患的;
(二十)未按規定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的;
(二十一)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沒有做好現場安全防護的。
第十五條項目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項次扣1分:
(一)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操作資格證的(按每人次計,每檢查項次最多不超過5分);
(二)施工現場作業人員未取得建築施工工人“平安卡”的(按每人次計,每檢查項次最多不超過5分);
(三)未按規定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用品的(按每人次計,每檢查項次最多不超過5分)。
第十六條專職安全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項次扣5分:
(一)未按規定進行安全檢查或檢查記錄弄虛作假的;
(二)未按規定參與安全防護用品、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進場查驗的;
(三)未按規定參與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或安全技術交底的;
(四)未按消防制度落實現場消防設施的。
第十七條專職安全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項次扣3分:
(一)作業期間,無正當理由不在施工現場的;
(二)未落實施工起重機械、施工機具定期檢修、維護保養制度及安全防護用品、配件的報廢制度的;
(三)未督促建立安全防護用品、施工起重機械、施工機具及配件資料檔案的;
(四)未按規定檢查特種作業人員取得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操作資格證情況的;
(五)未按規定檢查上報建築施工工人取得建築施工工人“平安卡”情況的;
(六)未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的。
第十八條專職安全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項次扣1分:
(一)施工臨時用電違反“一機、一閘、一漏、一箱”要求的(按每箱次計,每檢查項次最多不超過5分);
(二)高處作業人員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帶的(按每人次計,每檢查項次最多不超過5分);
(三)施工現場作業人員不戴安全帽、穿拖鞋或其他嚴重違章作業行為的(按每人次計,每檢查項次最多不超過5分)。
第十九條監理企業的總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項次扣5分:
(一)未按項目監理規劃和安全監理實施細則實施安全監理的;
(二)未按規定對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審核、批准的;
(三)對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未按規定組織驗收的;
(四)對嚴重危及工程和人員安全的施工作業和設備使用,或施工現場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未及時發出停工(停用)指令的;
(五)未按規定審查施工企業資質(含專業承包、勞務分包)、安全生產許可證、“三類人員”考核合格證書和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的;
(六)安全監理資料弄虛作假,與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狀況嚴重不符的。
第二十條監理企業的總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項次扣3分:
(一)對項目監理部發出的整改通知書,未跟蹤整改落實情況的;
(二)施工企業對項目監理部發出的整改通知書拒不整改,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三)所管理的工程項目在上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檢查中被發出執法建議書或停工整改通知書,且監理人員未履行安全監理職責的;
(四)未按規定審核施工企業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安全生產責任制、各項規章制度和安全監管機構建立及人員配備情況的;
(五)未對現場專業監理工程師明確安全管理崗位職責的;
(六)未按規定及時實施階段安全評價的;
(七)所監理的工程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安監站責令整改後未督促落實整改措施,並反饋整改情況的;
(八)未對變更後的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核、批准的;
(九)未按規定審核施工企業應急救援預案的;
(十)未按規定使用《廣東省建築施工安全管理資料統一用表》的;
(十一)監理周報(月報)未及時、如實反映工地現場重大安全隱患的。
第二十一條專業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項次扣5分:
(一)未按規定對有關的施工安全生產檔案實施審查並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的;
(二)未按專業分工對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審查的。
第二十二條專業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項次扣3分:
(一)施工企業對項目監理機構發出的整改通知書拒不整改,未及時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的;
(二)未按規定監督施工企業按照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及時制止違規施工作業的;
(三)未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和安全事故易發工序進行旁站、巡查,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的;
(四)未按規定核查施工現場施工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和安全設施的驗收手續的。
第二十三條專業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項次扣1分:
(一)未督促施工企業按規定和標準定期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評分和對存在問題作出處理的;
(二)未按規定檢查施工現場各種安全標誌和安全防護措施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的;
(三)未按專業分工及時參加階段安全評價的。
第四章量化扣分的統計
第二十四條 一個扣分周期為一年,從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施工、監理企業以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註明的工程項目為計分單元,每個計分單元總分值分別為60分;施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員,以及監理企業的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總分值分別為30分,以個人在全省範圍內承擔的所有工程項目計分累計。一個扣分周期期滿後,扣分分值累計未達總分值的,該周期內的扣分分值不轉入下一個扣分周期。
第二十五條在每次檢查中,施工、監理企業,以及施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員,監理企業的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有兩項以上違規行為的,應當累計分值。
第二十六條實施扣分時,如果施工項目多於一名專職安全員或專業監理工程師的,則對安全生產違規行為負主要責任的專職安全員或專業監理工程師實施扣分;無法分清主要責任人的,對施工項目的項目負責人或總監理工程師實施扣分。
第五章量化扣分的執行
第二十七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安監站負責動態扣分的執行。
第二十八條扣分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具有安全監督資格的人員共同執行。執行扣分的人員應主動向被扣分企業或人員出示工作證件(行政執法證或建設工程安全監督員證)。
在執行扣分時,執行人員應堅持原則,秉公執法,取證充分,對違規事實即時拍照、收集有關證據和材料。
第二十九條實施扣分後,執行扣分的人員必須當場向被扣分企業(人員)發出《廣東省建築工程施工安全生產責任扣分通知書》,通知書應當列明工程名稱、被扣分企業(人員)名稱(姓名)、資格證號、扣分原因、扣分分值、整改期限、申訴權利等內容。通知書由執行人簽名後交被扣分人簽收。若被扣分人不在現場或拒絕簽收的,由執行人雙簽見證,實行留置送達並拍照取證。
第三十條 對有關企業及人員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和未履行安全生產責任的情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已依法進行罰款、暫扣或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不再動態扣分。
在責令整改期限內,對同一扣分事項不得重複扣分。
第三十一條 扣分執行情況實行全省聯網信息化管理,各扣分執行機構應在實施扣分後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錄入網路系統。
第三十二條 如對扣分有異議的,被扣分企業(人員)可在送達扣分通知書後7個工作日內,向執行扣分的機構或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機構(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組織複審。經查實確屬錯誤扣分或扣分依據不足的,應及時糾正,相應扣分記錄應予撤銷或變更,複審結論應書面通知申訴企業(人員)和執行扣分的機構。
第六章量化扣分的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企業,所承建的任一項目在一個扣分周期內被扣滿60分,或該企業所有被扣分項目平均扣分值達到45分以上,未達到安全生產條件的,由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30天;在一個扣分周期內兩次以上(含兩次)被扣滿60分或該企業所有被扣分項目平均扣分值達到45分以上,未達到安全生產條件的,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非本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企業,在本省所承建的任一項目在一個扣分周期內被扣滿60分,或該企業所有被扣分項目平均扣分值達到45分以上,經整改未達到安全生產條件的,由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停業整頓30天,期間不得承接新的工程業務,並提請其安全生產許可證發證機關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在一個扣分周期內兩次以上(含兩次)被扣滿60分或該企業所有被扣分項目平均扣分值達到45分以上,經整改未達到安全生產條件的,由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停業整頓半年至1年,期間不得承接新的工程業務,並提請其安全生產許可證發證機關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監理企業所承建的任一項目在一個扣分周期內被扣滿60分,或該企業所有被扣分項目平均扣分值達到45分以上,未達到安全生產條件的,由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停業整頓15至30天,期間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監理業務;在一個扣分周期內兩次以上(含兩次)被扣滿60分或該企業所有被扣分項目平均扣分值達到45分以上,未達到安全生產條件的,由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停業整頓3個月至半年,期間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本省施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員在一個扣分周期內被扣滿30分的,由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其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1至3個月,期間停止上崗執業,必須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重新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在一個扣分周期內同一個人被兩次扣滿30分的,由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其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1年內不得申報參加安全生產考核。
非本省施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員在一個扣分周期內被扣滿30分的,由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停其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任職資格1至3個月,期間停止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上崗執業。在一個扣分周期內同一個人被兩次扣滿30分的,由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停止其1年內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上崗執業。
第三十六條 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在一個扣分周期內,被扣滿30分的,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停止執業1至3個月;在一個扣分周期內同一個人被兩次扣滿30分的,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停止執業3個月至1年。
第三十七條 上述施工、監理企業,以及施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員,監理企業的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被扣滿分後的處理情況,將抄送全省各地級以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並在廣東建設信息網和全省各地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公告。
第七章 量化扣分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安全生產責任量化扣分執行人員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對安全生產責任量化管理人員違法違紀情況向有關部門檢舉揭發。
第三十九條安全生產責任量化扣分執行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廣東省建設廳建築工程安全生產動態管理辦法》(粵建管字[2006]59號)同時廢止。
附:廣東省建築工程施工安全生產責任扣分通知書
施工企業扣分通知書 監理企業扣分通知書
主要負責人扣分通知書 項目負責人扣分通知書 專職安全員扣分通知書
總監扣分通知書 專業監理扣分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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