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4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詳細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保障安全生產和綠色施工,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 ,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以下簡稱“施工現場”)進行施工活動以及對施工活動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施工活動包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活動,搶險救災工程除外。
水利、鐵路、公路、園林綠化、電信等專業工程的施工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施工現場監督管理工作,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施工現場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有關施工現場揚塵污染、施工噪聲污染行政執法工作。
規劃、交通、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質量監督、水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施工現場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農民自建低層住宅施工活動的監督管理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農民自建低層住宅施工活動的技術指導工作。
第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現場監督檢查工作制度,組織開展綠色安全工地創建活動。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根據施工現場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體責任,做好施工現場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施工現場違法行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並根據職責對舉報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章 安全施工
第七條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隱患,防止傷亡和其他事故發生。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施工現場管理,履行下列責任:
(一)依法選定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
(二)組織協調建設工程參建各方的施工現場管理工作;
(三)設立專門安全管理機構;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並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安全防護和綠色施工措施。
第九條 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單位負責。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和分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對施工現場統一管理,分包單位負責分包範圍內的施工現場管理。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現場管理,建設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和總承包單位應當簽訂施工現場管理協定,明確各方責任。
因總承包單位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或者專業承包單位不服從總承包單位管理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或者專業承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條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施工單位安全生產。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履行現場管理職責。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規定在施工現場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施工現場配備與工程相適應並具備安全管理知識和能力的安全監理人員。
監理單位應當核驗施工單位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資格證書等,並依法審核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
第十二條 進入施工現場的管理人員和施工作業人員應當達到崗位管理和技能操作的要求,按照規定持證上崗,並應當經過安全生產培訓,未經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建築業安全作業規程和標準、施工方案以及設計要求進行施工,並按照本市有關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的規定,建立健全用火用電管理制度。
施工中需要高處作業和動火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本市規定和國家標準進行,出現五級以上風力時,應當停止作業。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管理制度,在施工現場公示,並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檔案,並按照施工組織設計檔案進行施工。施工組織設計檔案應當包括安全生產和綠色施工現場管理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編制拆除施工方案,並按照拆除施工方案進行施工。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單位提供相關的地下管線、相鄰建築物和構築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有關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當會同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制定管線專項防護方案,確保地下管線、相鄰建築物和構築物、地下工程和特殊作業環境的安全。施工中施工單位應當採取相應的地下管線防護措施,仍不能確保管線安全或者施工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對管線進行改移或者採取其他措施。
第十七條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按照方案組織實施;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經專家論證。
按照規定需要驗收的,施工單位應當組織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條 總承包單位負責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大型施工機械進行統一管理,依法審核相關企業資質、人員資格、檢測報告和專項方案。
提供大型施工機械的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設備做好日常維護保養,按照規定進行檢測,每月進行不少於一次的檢查,並做好記錄。大型施工機械應當按照作業標準和規程要求進行施工作業,任何單位不得違章指揮。
第十九條 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單位應當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
(二)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登記編號;
(三)建築起重機械司機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四)符合作業要求的設備維修、存放場地證明;
(五)機械設備管理人員情況;
(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市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單位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對租賃單位備案情況及其信用信息進行公示,並實行動態管理。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中選擇租賃信用良好的租賃單位的建築起重機械。
第二十條 施工現場發生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當採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施工現場發現文物、古化石或者爆炸物以及放射性污染源等,施工單位應當保護好現場並按照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章 綠色施工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綠色施工管理規定,做好節地、節水、節能、節材以及保護環境工作。第二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嚴格限制施工降水。確需要進行降水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專家論證審查,取得排水許可,並依法繳納地下水資源費。
第二十三條 施工現場應當根據綠色施工規程的要求,採取下列措施:
(一)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在施工現場周邊設定圍擋,施工單位應當對圍擋進行維護。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因特殊情況不能進行圍擋的,應當設定警示標誌,並在工程危險部位採取防護措施。
(二)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主要道路和模板存放、料具碼放等場地進行硬化,其它場地應當進行覆蓋或者綠化;土方應當集中堆放並採取覆蓋或者固化等措施。建設單位應當對暫時不開發的空地進行綠化。
(三)施工單位應當做好施工現場灑水降塵工作,拆除工程進行拆除作業時應當同時進行灑水降塵。
(四)施工單位對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建築材料應當在庫房存放或者進行嚴密遮蓋;油料存放應當採取防止泄漏和防止污染措施。
第二十四條 施工現場出入口應當設定沖洗車輛設施。車輛清洗處及攪拌機前台應當設定沉澱池,清洗攪拌機和運輸車輛的污水,應當綜合循環利用,或者經沉澱處理並達標後排入公共排水設施以及河道、水庫、湖泊、渠道。
第二十五條 施工現場應當設定密閉式垃圾站用於存放建築垃圾,建築垃圾清理應當搭設密閉式專用垃圾通道或者採用容器吊運,嚴禁隨意拋撒。施工現場建築垃圾的消納和運輸按照本市有關垃圾管理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市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
由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以及在本市規定區域內的建設工程,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其中,砌築、抹灰以及地面工程砂漿應當使用散裝預拌砂漿。
其他建設工程在施工現場設定砂漿攪拌機的,應當配備降塵防塵裝置。
第二十七條 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夜間不得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因重點工程或者生產工藝要求連續作業,確需在22時至次日6時期間進行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到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進行夜間施工,並公告施工期限。未經批准或者超過批准期限,施工單位不得進行夜間施工。
第二十八條 進行夜間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做好周邊居民工作,並採取有效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減少對周邊居民生活影響。
進行夜間施工產生噪聲超過規定標準的,對影響範圍內的居民由建設單位給予經濟補償。具體補償辦法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環境保護等部門制定,補償辦法應當包括補償範圍、補償標準的確定原則、爭議救濟途徑等內容。
建設單位應當委託環境保護監測機構測定夜間施工噪聲影響範圍,並會同相關居民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單位確定應當給予補償的戶數。建設單位應當與居民簽訂補償協定。
第二十九條 施工現場的各類生活設施,應當符合消防、通風、衛生、採光等要求,安全使用燃氣,防止火災、煤氣中毒、食物中毒和各種疫情的發生。
熱水鍋爐、炊事爐灶、取暖設施等禁止使用燃煤。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安全生產培訓上崗作業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進行處理。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嚴格按照建築業安全作業規程或者標準進行施工,造成事故隱患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未嚴格按照規定和標準要求進行動火作業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施工組織設計檔案未包括安全生產或者綠色施工現場管理措施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編制拆除施工方案或者未按照拆除施工方案進行施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採取專項防護措施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進行處理;因未採取改移或者其他措施,造成管線損壞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組織驗收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進行檢查和維護保養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未按照規定採取措施或者採取措施不當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設定沖洗車輛設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設定密閉式垃圾站、未搭設密閉式專用垃圾通道或者未採用容器吊運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或者未按照規定使用散裝預拌砂漿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未配備降塵防塵裝置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施工單位未經批准或者超過批准期限進行夜間施工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