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國土資源局

新鄉市國土資源局

根據中共新鄉市委、新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新鄉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新文〔2001〕108號),新鄉市國土資源局於2002年5月批准成立;內設13個職能科室:分別是辦公室、紀檢監察室、人事教育科、財務科、規劃科、土地利用科、用地科、耕地保護科、地籍科、礦產開發科、地質環境科、法規監察科、行政事項服務科;下設4個派出機構:鳳泉分局、牧野分局、高新區分局、新鄉工業園區分局;9個直屬事業單位:土地儲備中心、土地監察隊、征地事務所、土地開發整理中心、國土資源信息勘測中心、地產中心、國土資源局一分局、二分局、三分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土地、礦產、測繪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訂全市土地、礦產、測繪管理的政策和辦法。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和信訪工作。

二、編制和實施市級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其他國土資源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審核縣(市)、鄉(鎮)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其他國土資源專項規劃;參與城市、城鎮總體規劃的審核。

三、監督檢查全市國土資源部門行政法規的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依法制止和查處各種土地、礦產違法行為;調處重大權屬糾紛。

四、貫徹落實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耕地保護;組織和指導全市未利用土地開發、整理工作,確保耕地面積不減少。

五、組織全市土地資源調查、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實施城區並指導縣、鄉地籍調查、土地確權、土地定級和登記等工作。

六、主管全市土地徵用、農地轉用工作,承辦報市政府審批和市政府上報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徵用等用地的審查報批和監督檢查;參與或承辦重點建設項目有關用地事項的審查和協調工作;負責擬訂全市土地徵用、農地轉用補償補助標準、政策。

七、負責全市土地市場管理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組織實施工作;按規定組織或參與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出讓、轉讓、租賃、交易、授權經營和政府收購儲備等項工作;負責全市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測評;負責土地使用權價格管理;指導全市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八、依法管理全市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負責採礦權授予、登記、變更、租賃(承包)、抵押和註銷的管理。對採礦權轉讓進行審查;依法管理礦產地質、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審查地質勘查單位和評估機構從事探礦權、採礦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格;管理地勘成果;承擔礦產資源的儲量管理;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和價款。

九、組織監測、防治建設用地地質災害;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審查報批市內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生、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參與確定地下水年度計畫可采總量、井點總體布局和取水層位。

十、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測繪工作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管理全市測繪工作;負責審查、報批測繪單位資格;管理測繪成果;監督、管理全市測繪市場;依法查處測繪違法案件。

十一、安排並監督、檢查國家和省、市財政撥付的國土資源經費、專項經費及其他資金。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工作;承擔信息、宣傳、安全保密、政府信息公開和政務公開工作;負責機關資產管理、後勤保障、綜合業務等工作。

(二)法規監察科(信訪科)

貫徹執行國土資源管理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組織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推進全市國土資源系統依法行政;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征地補償標準爭議裁決的有關工作。組織對國家和省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制定全市國土資源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的規定。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土地、礦產違法案件。承擔民眾來信來訪辦理工作;指導全市國土資源系統信訪工作。

(三)調控和監測科

開展全市國土資源經濟形勢監測量民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

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市巨觀經濟運行及相關改革研究;組織開展全市國土資源重大課題調研,承擔綜合統計和機關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承擔有關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協調和組織機關有關綜合研究工作。

(四)統籌城鄉發展規劃科

編制實施全市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地質環境等綜合規劃,組織編制全市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整理、復墾等專項規劃;依法指導和審核市級以下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參與報市政府審批和經市政府報省政府、國務院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相關規劃的審核;編制實施土地利用計畫和國土資源調查評價計畫;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研究制定有關國土資源區域、城鄉統籌協調、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負責協調涉及新農村建設的集體土地流轉、指標轉換、原村莊土地開發復墾有關事宜。

(五)財務科

承擔國土資源有償使用工作,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省、市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的有關工作;依法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征管相關工作;承擔省、市撥付的有關工作經費、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及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工作;承擔監管直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的工作。

(六)耕地保護科

制定有關耕地保護政策措施,組織實施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市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

(七)用地審批管理科

承擔報市政府審批和經市政府報省政府、國務院審批的農用

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事項的審查、報批工作;組織實施建設用地批後監管,指導和監督土地徵收徵用的補償安置工作,參與國家、省、市重點項目涉及建設用地事項的協調、服務和指導。

(八)地籍管理科(測繪科)

制定全市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權屬糾紛調處和權屬管

理的實施辦法;負責市區土地登記工作;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負責組織實施全市土地調查、監測及統計;調處跨縣(市)、區及其他重大土地權屬糾紛;指導全市地籍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測繪工作的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市測繪事業的發展規劃,組織基礎測繪等全市性測繪項目、重大測繪項目、重大測繪科技項目的實施;承擔外國組織和個人在本市區域內的測繪活動的審核工作;依法查處測繪違法案件;管理本市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審核限額以上測繪項目的立項和技術設計,承擔全市地圖編制工作,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管理並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負責全市測繪行業的行業技術培訓、質量管理、科技開發和對外交流合作等。

(九)土地利用管理科

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行為;制定並組織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制定並組織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組織實施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承擔報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的審核、報批工作。

(十)礦產開發管理科

承擔全市礦業權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工作;落實全省礦產開發管理政策;編制並組織實施全市礦業權設定方案,組織審查勘查實施方案和開發利用方案;管理全市礦業權市場;監管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活動;組織調處重大礦業權權屬爭議;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準入管理;組織實施國家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規範;管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工作;指導開展礦山儲量動態檢測工作;承擔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礦產地儲備、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的事項;承擔礦業權評估備案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

(十一)地質勘查與環境科

組織全市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編制全市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管理市出資的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國家地質勘查工作標準、規程和規範;管理全市地質勘查行業,負責全市地質勘查資質管理和信息管理;組織協調和監督全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組織實施全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指導全市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等環境地質調查評價工作。

(十二)人事科(直屬機關黨委)

承擔機關、直屬單位的人事和機構編制工作;按規定承擔管理市轄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領導幹部的工作;組織實施全市國土資源系統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機關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十三)行政事項服務科

統一受理(辦理)送達行政許可事項,催辦督辦有關行政事項辦理進度,聯絡並協調相關科室及部門許可事項報批過程中的有關問題。

事業單位

土地儲備中心

根據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供應情況,負責擬定全市土地儲備規劃和土地儲備供應年度計畫,經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具體負責出讓土地的招、拍、掛工作;建立和管理市政府的土地儲備庫,根據市政府編制的收購計畫,對新增建設用地和城市需盤活的存量土地及其它需調整的土地適時進行徵用、收回、收購、置換。管理市政府依法收回的違法用地、閒置土地、待征土地、無合法使用權的土地,並納入市政府的土地儲備範圍,通過經營運作,確保政府的土地收益;做好收購土地的前期開發和土地出讓的前期準備工作,組織實施市政府“占一補一”的開發復墾項目,組織實施規劃區內拆遷安置房建設和工業標準房建設。

土地開發整理中心

指導各縣(市)組織實施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對各縣(市)編制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計畫進行技術指導,在全市範圍內選擇和運作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開展土地開發整理調研及技術研究;參與擬定有關政策法規、技術規程、管理辦法;承擔技術培訓。管理、使用有關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資金,承辦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概(預)算初步審查,參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財務監督、檢查、資金使用、效益評價等工作;承辦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諮詢、信息服務及評價,編輯土地開發整理的文獻資料;開展地區間的交流與合作;完成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地產中心

承擔地產市場的中介性服務工作;代理地產交易、登記等事宜;受局委託,承辦土地抵押登記、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的事務性工作,承辦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的招標、拍賣、公開掛牌工作;承辦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司法仲裁等方面的土地價格評審工作;做好土地分等定級及基準地價測算和修訂工作,為市政府制訂地價提供依據;開展地產市場的調查、預測、信息收集整理和發布工作;承辦年度土地供應計畫,為用戶提供信息諮詢等服務;承擔地產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效益評價等經濟分析工作;承辦局領導和機關交辦的其它工作。

征地事務所

承擔新鄉市城市規劃區內國家建設項目徵用土地的事務性工作,承辦全市範圍內重大建設項目的征地包乾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有關單位和部門對被征土地進行勘丈和附屬物清點工作;負責制訂征地安置補償方案;承辦市政府征地方案公告和土地補償公告工作並組織實施,負責被征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補償登記工作;擬訂新增建設用地出讓方案,督促有關單位上交有關稅費;根據征地批覆,督促有關單位及時劃撥土地。並做好協調工作;承辦局領導和機關交辦的其它工作。

土地監察大隊

經常巡迴檢查,及時發現和制止土地、礦產違法行為;負責市局管轄的各類土地、礦產違法案件的調查、取證工作,提出立案、處理意見;協助法規監察科搞好國土執法檢查工作;配合有關科室做好土地、礦產違法案件的處理、聽證和應訴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土地、礦產違法案件的強制執行工作;承辦局領導和機關交辦的其它工作。

國土資源信息勘測中心(新鄉市基礎地理信息中心)

承擔國土資源信息化和基礎地理信息中心的建設、管理、技術支撐工作;承擔國土資源市級數據中心的建設工作,負責本級空間地理信息資料庫和國土資源資料庫的建設、利用和管理工作;負責國土資源電子政務系統的管理和技術支持工作,負責國土資源信息網路管理及運行保障工作;承辦局領導和機關交辦的其它工作。

國土資源分局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國土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實施轄區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工作;負責轄區內國有土地的權屬管理;負責辦理轄區內人民民眾來訪和土地權屬糾紛的調查工作;負責轄區內土地動態巡查,做好一般土地違法案件的調查取證、撰寫調查報告、草擬處罰決定書、送達公文等具體工作;負責轄區內經常性土地出讓前的權屬調查和地面附著物的調查、補償費用計算,協助市局有關科室、單位做好土地使用權交易及有關管理工作;協助市局做好轄區內地籍測繪工作;承辦市局交辦的其它事項。

領導信息

鋒:黨組書記、局長。主持局黨組工作,負責局全面工作。
張保成:黨組成員、副局長。負責局日常工作、行政後勤管理、礦產資源勘察開發管理、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以及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辦公室、礦產開發管理科、地質勘查與環境科、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國土資源信息勘測中心。
馬國慶:黨組成員、副局長。負責土地利用、幹部人事管理、財務管理及基層所建設等方面的工作,統籌協調土地供應方面的工作。
分管土地利用管理科、人事科、財務科,建設用地監管辦。
韓喜國:黨組成員、副局長。負責用地審批、政策法規、執法監察、信訪穩定等方面的工作。抓好重點項目、重點企業服務方面的工作。
分管法規監察科、用地審批管理科、信訪辦,國土資源監察支隊。
侯守亮:黨組成員、土地儲備中心主任。負責機關黨建工作,主持土地儲備中心全面工作。
分管機關黨委。
趙希彥: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專職負責紀檢監察方面的工作。
分管紀檢監察室。
王巨源:黨組成員、副局長。負責國土規劃、耕地保護、土地整治項目建設等方面的工作。抓好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人地掛鈎政策試點。
分管統籌城鄉發展規劃科、耕地保護科,土地整治中心。
戈:副調研員。負責協調城區土地徵收、土地礦權交易、直屬分局管理等方面工作。
分管國土資源一、二、三分局,征地事務所,土地礦業權交易中心。
張文頓:副調研員。負責國土資源參與巨觀調控、地籍測繪管理、不動產統一登記及行政事項服務、科技外事、史志年鑑編撰等方面工作。
分管調控和監測科、地籍測繪管理科(測繪地理信息局)、行政事項服務科,聯繫改革辦、史志辦。
宋治華:副調研員。協助侯守亮同志抓好機關黨建工作,負責工、青、婦及老幹部服務管理方面工作。
分管老幹部工作辦公室。

地理位置

地址:河南省新鄉市人民東路甲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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