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水利局

根據《中共新鄉市委 新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新鄉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新文〔2009〕171號),設立新鄉市水利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現任領導

局長:郭新傑

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全市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全市水利戰略規劃和政策,貫徹落實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河道、湖泊、水庫的防洪規劃和流域、區域綜合規劃。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負責提出國家、省及市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的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全市水資源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市和跨縣(市)、區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承擔水能資源的調查工作,負責河道、湖泊、水庫和重要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以及水資源費徵收使用制度。指導水利行業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全市水資源保護規劃,擬訂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負責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四)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新鄉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對河道、湖泊、水庫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全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全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組織、管理、監督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編制、審查全市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
(七)指導水文工作。負責全市水文水資源監測、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對河道、湖泊、水庫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實施監測,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全市水資源公報。
(八)負責全市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河道、湖泊、水庫及灘地的治理和開發。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市轄縣(市)、區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
(九)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全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有關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市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負責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 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十一)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指導全市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仲裁併處理跨市轄縣(市)、區水事糾紛。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 ,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參與河流、湖泊、水庫的重大水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二)開展全市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導全市水利隊伍建設。組織實施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擬訂全市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承擔水利統計工作。組織開展對外水利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十三)負責移民工作。貫徹落實省水利水電移民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編制移民規劃、計畫;組織指導移民搬遷、安置和後期生產扶持工作;管理和監督移民資金的使用。
(十四)指導水利行業的供水、水電、水域開發利用工作;研究提出有關全市水利的價格、信貸、稅收、財務等經濟調節建議。
(十五)負責全市引黃灌溉工作。編制引黃規劃和計畫;組織指導引黃灌溉的開發利用;負責引黃工程建設和管理;指導黃河灘區建設和綜合治理。
(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水利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宣傳、保密、保衛、信訪、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工作;承擔機關財務管理工作;協助局領導對各科室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承辦機關衛生、計畫生育和平安建設工作;負責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工作;負責機關辦公信息化建設。
(二)計畫財務科。擬訂全市水利發展戰略規劃,組織編制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負責組織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的編制、審查申報工作;組織擬訂全市中長期水供求計畫;承擔水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工作;負責全市水利綜合統計和分析工作。負責部門預決算的編制和執行;指導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水利資金監管和水利價格、收費工作;負責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監管和會計事務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水利稅收、信貸、財務、價格和收費等方面的政策建議。
(三)水政水資源科(行政事項服務科)。擬訂全市水利法制建設規劃和起草有關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水政監察、水行政執法和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工作;承擔水事糾紛協調工作;指導普法教育工作;承辦機關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工作;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水資源論證等制度;組織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指導水量分配、水功能區劃和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城市防洪、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傳統水資源開發工作;核定水域納污能力,審查入河排污口的設定,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指導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組織編髮新鄉市水資源公報;承辦有關規範性檔案審核,負責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適用規則以及相關制度的監督實施。負責水資源的統一規劃、開發、保護管理工作;制訂地下水的補源方案;制訂水利系統水污染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提出全市創建節水型社會、城市的建議。負責統一受理(辦理)送達行政許可事項,催辦督辦有關行政事項辦理進度,聯絡並協調相關科室及部門許可事項報批過程中有關問題。
(四) 人事科。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工作;指導水利行業職工隊伍建設;組織開展水利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和技術推廣工作;指導局屬科研機構、技術推廣機構工作。
(五)建設與管理科。指導全市水利工程建設、質量和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開工審批工作;擬訂市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市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制度;組織市重點水利工程建設和驗收;組織實施農村水電電氣化縣建設,指導農村小水電及小電網建設;負責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河道、湖泊、水庫的治理和開發;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負責河道采砂管理;指導水域的綜合治理、開發利用以及水利旅遊、水庫養殖和水利行業的供水工作;承擔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等水工程的安全監管,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安全監督。
(六)水土保持科。承擔全市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對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審批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保持生態環境建設工作;組織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工作;組織指導水土保持人員培訓工作。
(七)農村水利科。組織協調全市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排水、節水灌溉及雨洪資源利用等工程建設與管理;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編制全市農村水利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全市農田灌溉、除澇、水庫灌區、機電排灌站、機井建設;負責農村水利新技術推廣工作。
(八)引黃灌溉科。負責全市引黃灌溉和引黃灌溉開發利用,編制引黃灌溉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全市引黃灌溉工程建設和管理;負責引黃灌溉事業的發展、調研與推廣套用工作。
(九)直屬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工作科。負責機關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人員編制

市水利局行政編制為3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1名(含總工程師1名), 副科級領導職數4名。
核定駕駛員編制4名,經費實行全額預算管理。

其他事項

(一)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市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市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局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水利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市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市水利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市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市交通運輸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市水利局牽頭,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要充分發揮交通運輸部門執法機構的作用。
(三) 南水北調中線工程建設期的工程建設管理職責由市南水北調中線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工程建成後的運行管理職責由市水利局承擔。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五)所屬國有企業(除金融投資類外)移交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
六、附則
本規定由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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