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縣林業局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造林綠化工作。 (十)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縣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 (十二)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導管理全縣林業隊伍的建設。

根據《中共新邵縣委新邵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的通知》(新黨字〔2010〕21號)和《中共新邵縣委新邵縣人民政府關於新邵縣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新黨字〔2010〕22號),設立新邵縣林業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保護和合理開發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最佳化配置林業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加強全縣濕地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職責。
(三)加強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的職責。
(四)加強制定全縣林業產業發展政策,合理調整林業產業發展布局,促進林業產業協調發展的職責。
(五)加強組織指導生態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促進生態文化建設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方針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起草實施細則、方案和政策性檔案並監督實施。參與擬訂有關縣級標準和規程並指導實施。組織開展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的調查、動態監測、統計和評估,並統一發布相關信息。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造林綠化工作。制定全縣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畫,組織擬訂相關縣級標準和規程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生態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工作,組織指導林木種苗、林木花卉工作,承擔植樹造林、封山育林的指導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在宜林地區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職責。承擔新邵縣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三)承擔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指導、監督森林資源保護管理。組織編制全縣森林採伐限額,報上級批准後監督執行,監督管理林木、竹木憑證採伐、運輸,負責全縣林地、林權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依法承擔由國家、省、市和縣批准的林地徵用、占用的審核。協助管理重點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承擔縣管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審核工作。
(四)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濕地保護工作。擬訂濕地保護的有關縣級標準和規定,擬訂全縣性、區域性濕地保護規劃。組織實施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組織、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組織、協調全縣濕地保護和有關國際濕地公約的履約工作。
(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全縣石漠化防治工作。組織擬訂全縣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參與擬訂有關縣級標準和規定並監督實施,監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組織、指導建設項目對土地沙化影響的審核,組織、指導沙化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
(六)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殖、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負責瀕危物種進口管理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木材、珍稀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出口審核、申報工作。
(七)負責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在國家和省、市級自然保護區區劃、規劃原則的指導下,依法指導森林、濕地、荒漠化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林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
(八)承擔推進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集體林權制度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全縣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管理、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協助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集體林場、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九)制定全縣林業產業發展政策,合理調整林業產業發展布局,促進林業產業協調發展。監督檢查各產業對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制定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政策,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擬訂林業產業縣級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赴境外森林資源開發的有關工作。指導山區綜合開發。負責油茶等經濟樹種的開發利用工作。
(十)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縣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武裝森林警察部隊和專業森林撲火隊伍開展防火、撲火工作,承擔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指導全縣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承擔全縣林業重點違法案件的查處和全縣林業違法案件的查處指導工作。承擔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及其指導工作。
(十一)擬訂全縣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意見以及林業產業發展的有關政策建議。監管國有林業資產,管理縣級林業資金,監督全縣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組織申報全縣林業建設重點工程項目計畫,指導管理全縣林業基本建設。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縣政府規定的許可權,審批、核准縣級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編制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年度生產計畫。
(十二)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導管理全縣林業隊伍的建設。
(十三)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新邵縣林業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擬訂和監督執行局機關的各項議事規則和工作制度;負責文電、文印、會務、文秘、機要、檔案、衛生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林業外事、接待、宣傳、信息、保衛、督查、保密、信訪、議案提案辦理工作;指導林業生態文明和生態文化建設有關工作;承擔政務公開和應急管理工作。
(二)政工股。
擬訂全縣林業人才培訓和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工作;負責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及中層幹部管理工作;調查和預測林業人才資源,指導全縣林業隊伍建設和林業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職工考核、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全縣林業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及直屬單位初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精神文明建設、幹部職工政治學習和政治思想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擬訂全縣林業科技發展規劃和計畫,指導林業科研及重大科技攻關、成果鑑定與推廣;指導協調林業技術監督、新技術開發、林業專利申報、林業標準制定工作;組織、指導林業科技改革、林業創新體系建設、林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和科技交流;組織、指導林業先進技術及智力引進工作;管理林學會工作;承辦黨委秘書工作。
(三)資源林政股(加掛新邵縣林業執法大隊牌子)。
宣傳貫徹森林資源林政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並監督執行;負責林地審批報批工作,負責檢查監督全縣竹木及其產品運輸、經營、加工工作,辦理全縣竹木經營(加工)許可證,辦理出縣竹木及其產品運輸證;徵收有關林業費用;監督全縣林政執法管理,指導鄉鎮林業站、木材檢查站和林政稽查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協助有關部門處理山林權屬糾紛。
(四)營林場管股(加掛新邵縣綠化委辦公室、新邵縣退耕還林辦公室、長江中下游防護林建設辦公室、新邵縣世界銀行貸款林業項目辦公室牌子)。
負責林業生產規劃、設計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森林經營工作,負責指導用材林、防護林、經濟林、薪炭林、藥用林、竹林、特種用途林和風景林、林木花卉的培育與管理,負責種子管理、林木種苗調劑、質量監測及良種繁育管理,組織指導在宜林地區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負責全縣林業生產重點工程項目的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監督國有林場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規,負責對國有林場基本建設項目的審核和報批,編制全縣國有林場中、長期生產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國有林場經營方案的編制並監督實施,指導開發利用林場資源,指導森林公園、森林旅遊業發展建設。負責林業新建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及申報,協調爭取項目資金,制定項目管理辦法和操作技術規程,實施項目管理,組織項目實施;指導全縣城鄉造林綠化工作,負責綠化計畫、技術、質量管理和檢查驗收,組織協調、指導檢查全縣城鄉全民義務植樹。
(五)計畫財務股。
研究提出全縣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監督實施;管理縣級林業資金;監督全縣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組織管理林業基金征繳、使用等工作,配合財務核算中心收集歸納、整理會計資料;指導各鎮(鄉)林業站、林場林業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指導、監督有關林業規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負責局機關和各二級單位資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審核重點林業建設項目;研究提出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和林業產業發展的有關政策建議;組織申報全縣林業建設重點工程項目計畫;監管國有林業資產,指導林業產業發展;組織指導全縣林業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的財務監督、核算和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四、人員編制
縣林業局機關行政編制11名(含離退休管理服務行政編制),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委書記1名,總工程師1名,股(室)長5名。機關後勤全額撥款事業編制1名。
五、其他事項
(一)新邵縣森林公安局(加掛新邵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牌子)。
新邵縣森林公安局(新邵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為縣林業局和縣公安局雙重領導管理的副科級行政機構,黨政工作以縣林業局管理為主,公安業務工作以縣公安局管理為主,對內列入縣公安局機構序列(稱新邵縣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幹部實行高配。森林派出所參照公安局派出機構級別定為副科級,森林公安局和森林派出所均按雙線配置領導職數。
1、主要職責。
負責森林公安隊伍建設;負責指導、管理、協調下屬3個森林派出所工作,依法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重大案件;維護林業生產秩序;組織起草森林防火管理辦法,並負責監督執行;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縣森林防火工作;負責上報和發布森林火災信息;負責組織全縣護林防火機構及其基層基礎設施建設和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組織對縣內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會同有關部門查處森林火災案件;承辦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協助局辦公室做好林業系統安全生產工作和機關保衛工作。
2、內設機構。
縣森林公安局(新邵縣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內設人秘股(加掛警務督察辦公室牌子)、刑治消防股、法制股,下設陳家坊派出所、寸石派出所、龍溪鋪派出所3個派出機構。
3、人員編制。
縣森林公安局(新邵縣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政法專項編制25名,其中局機關10名,3個派出所各5名。核定局長(高配正科級)、政委(由縣林業局局長兼任)職數各1名,副局長(高配副科級)職數3名(其中1名兼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副政委(高配副科級)職數1名,森林派出所配所長、教導員各1名,均為副科級。
(二)新邵縣人民政府調處山林糾紛辦公室。
負責全縣山林權屬糾紛的立案調查和調處工作,抓好《土地法》、《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
縣人民政府調處山林糾紛辦公室為股級全額撥款機構,核定編制2名,其中主任1名(高配副科級)。
(三)新邵縣森林動植物保護站
負責森林植物、陸生野生動物、珍稀物種和濕地保護管理工作;負責林業有害生物的預測預報工作,對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進行指導;負責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檢疫工作。
縣森林動植物保護站為股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5名,其中站長1名。
(四)新邵縣林業科技推廣服務站
負責全縣林木種苗生產、經營和質量管理;負責核發苗木、種子標籤及林木種苗質量檢驗合格證書;負責品種引進、實驗推廣及種質資源保護。
縣林業科技推廣服務站為股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5名,其中站長1名。
(五)新邵縣林業產權交易中心。
負責制定林業產權交易規則,負責商品林木、林地流轉的受理、服務、管理和監督;負責商品林木、林地流轉信息的收集、整理、諮詢、發布;負責商品林木、林地流轉的招投標、拍賣委託服務;協助金融部門做好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貸款業務。
縣林業產權交易中心為股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6名,其中主任1名。
六)鎮(鄉)林業站。
15個鎮(鄉)林業站為新邵縣林業局管理的全額撥款股級事業單位。
1、主要職責。
負責向林農宣傳貫徹林業政策法規;負責組織林農開展綠化和封山育林工作,負責兌現和落實國家對林農扶持政策的實施工作;負責組織實施轄區林業有害生物測報、預防和防治工作;負責轄區森林防火工作;負責林業科技推廣工作;負責轄區內縣局未收繳的其他林業資金的征繳和補交工作;負責轄區內木(竹)經營(加工)單位的管理及經營許可證認定的初審工作;負責轄區內木材及其製品流通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採伐跡地及伐區的監督管理工作;根據縣當年的採伐總體規劃,負責轄區內採伐區及其限額的申報工作;負責轄區內森林資源管理及保護;負責轄區內縣局授權的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等案件查處;負責轄區內山林糾紛調處工作及山林權屬定權發證實審工作;負責本站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負責本站計畫生育及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責承辦縣局及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工作。
2、人員編制。
15個鎮(鄉)林業站共核定事業編制55名(其中:釀溪鎮林業站4名、嚴塘鎮林業站3名、雀塘鎮林業站3名、陳家坊鎮林業站3名、潭溪鎮林業站4名、寸石鎮林業站4名、坪上鎮林業站5名、龍溪鋪鎮林業站5名、巨口鋪鎮林業站4名、小塘鎮林業站3名、新田鋪鎮林業站3名、潭府鄉林業站3名、太芝廟鄉林業站4名、大新鄉林業站4名、迎光鄉林業站3名),15個鎮(鄉)林業站各配站長1名。
(七)新邵縣龍溪鋪竹木聯合檢查站。
宣傳、執行《森林法》和國家有關木材運輸檢查監督的法規、政策;依法檢查運輸木材、林產品和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車輛,在授權、委託範圍內查處違法運輸的木材、林產品及野生動、植物和產品。
縣龍溪鋪竹木聯合檢查站為股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2名,其中站長1名。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