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編中國物權法要義與案例釋解

新編中國物權法要義與案例釋解

《新編中國物權法要義與案例釋解》是2009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李顯冬。

基本信息

內容簡介

《新編中國物權法要義與案例釋解(第2版)》給我們提供了一部鮮活的物權法。

對廣大民眾來說,該書可以說是一個指路明燈。給你一個案例,就是給你一個開啟條文奧秘的鑰匙。法學家從市民的角度親身講解物權法,將貼切、真實的案例與立法條文緊密結合,使法律條文一下變得鮮活生動起來.由淺入深,讀來興趣盎然。

《新編中國物權法要義與案例釋解(第2版)》的另外一個鮮明特點就是所引案例絕大部分都是來自實踐中真實的案例。一葉知秋,以一當百,透過一個個真實的案例我們有時會看到實踐中樸素的物權觀念在這裡得到了回應,但有時也會驀然驚醒原來我們的權利在不知不覺間被侵犯。帶上這《新編中國物權法要義與案例釋解(第2版)》,為自己的權利而鬥爭吧!

而對於法律工作者來說,該書通過對案例中有關糾紛和法律關係的分析,以現實的視角,表現物權立法和具體條文的抽象含義.但又不拘泥於【典型案例】中的個案。簡潔的立法詮釋,觸類旁通的法理解析,給人以撥雲見日之感。該書既把握立法原意,又真實再現立法過程中的論戰;既體現歷史變遷,又介紹各國相關的制度設計,使讀者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

可以說《新編中國物權法要義與案例釋解(第2版)》達到了學院派與實戰派之間的兼容,兩者在這裡達成了和解。其中的典型案例及法理解析,兩相結合,有淺有深,從實務到理論,既能滿足廣大民眾了解物權法的熱切願望,又為法律工作者提供了學習、研究的精神盛宴。讀者收穫的將不僅僅是對《物權法努的理解,更是對物權法學深入而整體的把握。

圖書目錄

第一章 基本原則

1.私人所持之文物是否受法律保護?——物權法對財產歸屬的確定

2.虛擬財產是不是民法上的物?——民法上的物

3.“五保戶”財產應如何保護?——“五保”對象與村集體經濟組織間科益的平衡

4.依照村規民約打死村民所養牲畜合法嗎?——物權的保護

5.長期使用權究竟是不是一種物權?——物權法定原則

6.兩次抵押到底哪次才有效?——物權的公示原則

7.建房並非僅為己事故必須三思而後行——物權的限制

8.船舶優先權是不是物權?——物權的特殊規定

第二章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第一節 不動產登記

9.一房二賣時房屋歸誰所有?——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

10.房地兩證不一致的房屋可否買賣?——登記部門不統一引起的糾紛

11.產權申請材料不翔實引出糾紛——登記程式要遵守

12.土地登記機關是否有審查印章真偽的義務?——登記機關的職責

13.登記機關不盡職,行政行為被撤銷——登記機關違法

14.購買時發現房屋已經辦理預售登記,如何處理?——不動產登記的效力

15.未登記的房屋買賣契約效力如何?——不動產變動契約的效力

16.不動產登記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不動產登記簿的效力

17.登記權利與實際權利不相符,如何處理?——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法律效力

18.不動產登記查閱是實現公示公信作用的途徑——不動產登記的查閱權

19.建房出過資且也已登記就必然享有產權嗎?——不動產登記異議

20.鄭某等人訴市房屋開發公司按商品房預售契約履行義務糾紛案——預告登記的作用與意義

21.房地產重複抵押導致登記機關巨額賠償——登記錯誤的法律責任之承擔

22.登記收費成為物權法修改的熱點問題之一——登記收費

第二節 動產交付

23.兩次過秤數量不一時應由買方負責還是賣方負責?——動產所有權的轉移

24.未經登記的船舶抵押權有何效力?——特殊動產的登記對抗效力

25.融資租賃契約中的租賃設備其所有權如何認定?——權利人業已依法占有動產時的交付之認定

26.所有權轉讓還是債權的讓與?——指示交付的認定

27.到底是誰貸的款,這筆賬該怎么算?——占有改定

第三節 其他規定

28.蘇先生訴李女士離婚及分割財產糾紛案——法院判決對物權變動的影響

29.在建宅證上是戶主是否即可被認定為房屋的所有人?——因繼承發生的物權變動

30.種在他人自留山上的果樹被砍是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事實行為引起的物權變動

31.遺產分割前,個別繼承人處分遺產行為如何認定?——非以法律行為取得物權的限制

第三章 物權的保護

32.無償幫忙造成損害是否也要承擔責任?——沒有救濟就沒有物權的保護

33.丈夫父親去世時所收受的禮金能否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確認物權請求權

34.返還原物時舉證責任到底應如何分擔?——原物返還請求權之行使

35.村委會搶種鄉政府發包給他人承包經營的侵權賠償案——排除妨害請求權

36.私自剪斷自家房後鄰居的電線是否也要承擔責任?——恢復原狀請求權

37.以共有財產為名而毀壞對方離婚時所得之財產也應承擔責任——損害賠償請求權

38.所有權人偷盜自己已經出質之物應如何認定?——物權的保護

第二編 所有權

第四章 一般規定

39.政府決定統一建設經濟適用房是否即可任意強制拆遷而無須賠償?——有了所有權能幹什麼

40.住房、轎車如何用來擔保?——抵押權與質權的設定

41.地下水可否隨意使用?——水源的國家所有權

42.土地被徵收農民應得到什麼?——土地補償費的支付

43.承包挖河破壞了耕地怎么辦?——保護耕地是既定國策

44.“非典”時期賓館為何可以被徵用?——徵用的規則與其目的緊密相連

第五章 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

45.取土契約未辦理相關許可手續誰來管?——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46.地熱是自然形成的,私自開發是否合法?——地熱作為一種礦藏屬於國家所有

47.城市裡的土地到底是誰的?——城市中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48.開墾荒地可否取得荒地的所有權?——荒地屬於國家所有

49.珍貴的雪豹骨應屬於誰所有?——野生動植物資源為何屬於國家所有

50.誰享有無線傳呼頻率的所有權?——無線傳呼頻率為何屬於國家所有

51.盜挖古墓,侵害了何種權利?——古墓作為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52.騙賣備用鐵路大橋案侵犯了什麼權利?——國有鐵路設施屬於國家所有

53.省總工會能否與市衛生防疫站進行房地產契約轉讓?——國家機關對其支配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行使何種權利

54.出版社對其財產享有什麼權利?——事業單位對其直接支配的財產如何行使權利

55.國有公司的所有權歸誰享有?——究竟誰才是國家出資的企業的產權人

56.醫藥公司違法收購野生動物產品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國家專有財產受法律保護

57.私分國有資產應該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對國有資產應進行的管理和監督

58.集體所有的空閒地能否用作墓葬地?——集體土地依照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

59.被征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究竟應如何分配?——土地補償費的分配辦法應經集體成員決定

60.集體所有的林地內埋葬死去親屬誰說了才算?——集體所有權的行使方式

61.城鎮集體所有制的被服廠其合法權利誰來保護?——城鎮集體所有權的內容

62.如何限制村官侵占村民集體財產?——集體財產公開的重要意義

第三編 用益物權

第四編 擔保物權

第五編 占有

書摘

序言

2007年的春天,《物權法》在人們翹首期待的目光中終於在十屆全國人大上通過。經過8次審議的《物權法》,創下了中國立法史上的多個紀錄。其一,該法起草時間之長,可謂前無古人。自1994年《物權法》被列入立法規劃,至今已過去13個年頭。其二,該法審議次數之多,也是前所未有。在我國,一部法律草案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通常就會付諸表決,但是《物權法》卻在5年間反覆修改,經歷了8次審議才塵埃落定。其三,該法受社會關注程度之高,以及立法中的爭論之激烈也是超乎所有人想像的。

為何一部法律的起草,會引起上至國家領導、專家學者,下至普通百姓的如此關心呢?這是因為《物權法》是民事法律中規範各種財產關係的基本法律,與我們每個人的生活休戚相關。《物權法》是以調整人對物的支配關係為內容的法律規範,是一個國家的基本財產法,其任務是界定產權,保護國家、集體與公民個人的財產。也正是因為如此,《物權法》承載著人們那么多的期望與要求。

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的發展,人們的生活普遍改善,保護公民通過辛勤勞動取得的合法財產成為每個公民最迫切的要求。《物權法》採取了開門立法的民主方式,2005年《物權法(草案)》向社會全文公布,廣泛徵求意見。於是,我們的《物權法》匯集了各方人士的智慧,也經歷了各種壓力的考驗。任何一個了解《物權法》內容的人都會認為這是一部好法,它的通過與實施,將為中國開啟一個新的權利時代,對物權的保護也將達到一個全新的水平。

文摘

第一章基本原則

第二章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第一節不動產登記

9.一房二賣時房屋歸誰所有?

——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

[本條主旨]不動產登記的效力

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條文疏議]

不動產一般是指性質上不能移動或者雖然可以移動但移動會損害其價值的物。由於不動產具有重要的經濟意義,所以法律規定了嚴格的不動產登記制度來確定其歸屬。

不動產登記是指權利人申請有關機關將不動產上的物權變動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上的事實。從私法意義上講,不動產物權登記的主要目的有二:一是明確不動產物權的歸屬,二是保障不動產的交易安全。完備的不動產物權登記制度不僅是財產交易有序化的必要條件,也是物權制度賴以生存的重要基礎。

依照本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變動必須辦理登記手續,否則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這表明我國採取不動產實質登記主義。在實質登記主義下,不動產物權的變動不僅需要當事人的法律行為,還需要登記。法律行為和登記的雙重法律事實決定了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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