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式
公布法律草案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經常委會初次審議後,一般都在中國人大網站上予以公布;二是對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要法律草案,經委員長會議決定,同時在中央主要新聞媒體和中國人大網站上公布。
法律草案公布後,社會各界可以將意見直接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也可以直接登錄中國人大網站提出意見。公布法律草案、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的具體工作,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辦公廳有關部門承擔
。
作用
“開門立法”有利於促進立法的科學化。立法的活動是創製社會規範體系的活動,其科學性不只體現在創製的法律文本結構謹嚴合乎邏輯,更體現在創製的法律和社會實際相適應。“開門立法”,廣開言路,廣納民意,讓民意和民智在立法過程中得到最大限度地尊重和發揮,這樣創製出來的法律才能得民心,才能切合社會實際,才能達致立法的科學。脫離民眾和本國實際的閉門造車盲目移植,即使法律文本美輪美奐,也容易水土不服難以取得理想的立法效果。這種現象在我國以往的立法實踐中並不罕見。
“開門立法”有利於糾正“部門利益法制化”之弊。法律制定必須經由提案、審議、表決和法律的公布等程式。雖然一個以上代表團或30名以上人大代表聯名可以提出法律案,但實踐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是最主要的提案主體。據統計,這些年來全國人大審議通過的法律案中,由國務院提出的占70%以上。而法律案在審議、表決階段受人大會議時間和人大代表本身知識結構等條件的限制,民意很難得到充分體現。提案主體的有限性和專門化,民意極容易被提案主體關在門外。一旦法律案的提出成了某些權力部門的一畝三分地,立法就容易成為部門爭權奪利的手段,乃至出現“行政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部門利益法制化”的極端現象。“開門立法”實際上是將民意延伸至立法的提案階段,讓法律草案充分體現民意尊重民智,可謂點中了“部門利益法制化”的軟肋。
評價
立法是一項技術性非常強的工作,“開門立法”在我國立法實踐中還僅僅是個起點。如何在紛繁複雜迷人眼的民意中甄別篩選,防止民意被利益集團操控,實現立法的民主化、科學化,需要做的工作還很多。
“開門立法”成常態值得期待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一般都予以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