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保險學會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保險學會(簡稱“學會”),英文譯名為The Insurance Institute of Xinjiang Uigur Autonomous Region ,縮寫為IIX。學會是中國保險學會的團體會員,接受中國保險學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社會科學聯合會的業務指導。

學會簡介

學會指導思想和性質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專業化、職業化、規範化的原則,以有利於促進保險業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有利於維護行業利益和市場秩序、有利於社團組織自身發展、為會員提供服務為目標,進一步完善體制和機制,加強保險業社團組織建設。保險行業協會要督促會員自律,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為會員提供服務,促進市場公開、公平、公正;保險學會要開展保險理論與政策研究,組織保險學術交流,為會員提供服務,促進保險理論繁榮發展。
學會下設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自2008年12月2日起,“兩會”秘書處合署辦公,辦公地點設在烏魯木齊市新民路西三巷109號。

基本職責

保險學會的基本職責為:研究與服務。重點發揮研究職能,開展保險理論和政策研究,推動保險理論繁榮發展。同時做好科研鑑定、教材評審、學術信息交流等工作,為會員和消費者提供優質服務。在研究方面:一是組織會員開展保險理論和政策研究,舉辦研討會、報告會和專題論壇等活動,促進業內學術交流、學術信息溝通和學術創新。二是為保險業改革發展和防範風險獻言獻策,可參與研究保險政策、法律、法規、規章等工作。三是開展專項課題研究、調查研究,組織課題申報、評審。四是促進保險業與國內外其他行業進行學術交流與研討。五是依託學術刊物,組織編寫反映保險研究成果和業內動態的文章、信息。在服務方面。一是為會員提供科研成果鑑定、展覽會等服務。二是設立有關獎項,獎勵在保險理論研究、產品創新和教學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單位和個人。三是健全學術信息資料庫,完善學術信息分享機制。四是經業務主管單位授權和委託,開展保險政策與理論方面的教育培訓工作。五是承辦業務主管單位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保險學會,簡稱新疆保險學會,英文譯名為The Insurance Institute of Xinjiang Uigur Autonomous Region 縮寫為IIx。
第二條 本會性質:新疆保險學會是由新疆境內從事保險業務經營的各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注重保險理論研究的各界人士自願組成的地方性、學術性社會團體,為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探索中國特色的保險業發展規律,踐行科學發展觀,堅持正確的改革與發展方向,開展保險理論和政策研究,組織學術交流,促進保險理論的繁榮和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主管單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新疆監管局(以下簡稱新疆保監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中國保險學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社會科學聯合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烏魯木齊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組織、推動會員開展保險理論和實務研究以及學術交流,促進新疆保險事業的繁榮和發展。
(二)開展社會經濟調查和專題研究,特別是圍繞新疆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險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探討解決的途徑。
(三)加強保險教育培訓工作,舉辦專題學術講座,提高保險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積極促進全民保險意識的提高。
(四)組織保險信息交流,開展保險諮詢服務,密切國內各相關學術團體及各地保險學會間的橫向、縱向聯繫與協作。
(五)編輯出版保險研究的學術刊物,組織交流保險信息,為會員發表論文、科研著作提供服務。
(六)舉辦各種形式的保險理論研討會、報告會,開展學術交流活動。
(七)組織本會會員優秀論文的評選工作,並向自治區社會科學優秀科研成果評選委員會推薦。
(八)承辦有關部門委託的其它工作任務,開展會員歡迎、社會認可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單位會員
1.單位會員資格
(1)承認並執行本會章程,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具有本會單位會員的申請資格。
A.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新疆保監局批准和許可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境內註冊的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
B.在新疆設有與保險業相關的科研、教學單位和其他機構;
C.經常務理事會特別批准加入本會的保險機構或代表機構。
(2)具備上述資格的機構或組織,經向本會理事會秘書處提出正式書面申請,報本會理事會審查批准,辦理入會登記手續後,即可成為本會正式單位會員。
2.單位會員的權利
(1)有權選派代表參加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並行使代表權利;
(2)有權推薦代表參加本會舉辦的年會和其它有關學術活動;
(3)有權取得本會理事會秘書處編印的有關資料和出版的刊物;
(4)有權向本會推薦優秀學術成果參加評獎活動。
3.單位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活動;
(3)努力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主動向本會提供研究成果;
(4)按時繳納會費。
第九條 個人會員
1.個人會員資格
凡承認本學會章程,並具備下列條件的,可具有個人會員申請資格
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熱心於保險理論研究工作,經所在單位或本會單位會員推薦,並經本會理事會審查同意,即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2.個人會員的權利
(1)根據本人的專長,有權申請參加本會組織的專題研究、調查以及各種學術活動;
(2)有權獲得本會秘書處編印的有關資料。
3.個人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自覺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2)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學術活動,努力完成學會委託的任務;
(3)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社會公益活動;
(4)向本會理事會秘書處報送研究成果;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個人會員
1.提交書面入會申請書和推薦書;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本會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二)單位會員
單位申請或由本會推薦,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發給單位會員證。
第十一條 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會費,則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單位會員代表、個人會員代表組成。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由學會理事會和會員單位推薦。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由上屆理事會和會員單位推薦,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領導本會開展工作;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對理事會負責,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由主管單位或理事單位推薦,經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七條中除(二)、(四)款外的其他各項理事會職權,同時還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設立職能部門和下屬機構;
(二)決定個別理事、常務理事的增補、更換;
(三)根據會長和理事單位提名確定副秘書長;
(四)決定專業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的設立;
(五)審議學會工作人員的薪酬、福利等管理制度和工作計畫。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任職時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人選可以是主管單位提名的人員,也可以是會員單位的負責人,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秘書長可由主管單位提名,也可由會長、2名以上副會長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向社會公開招聘,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4年,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秘書長、副秘書長在會長的領導下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負責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決定的落實;
(三)簽署本會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本會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根據會長授權履行職責,向會長負責:
(一)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協調管理本會職能部門的日常工作;
(二)根據會長授權,主持召開職能部門工作例會;
(三)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變更及罷免程式
(一)理事的更換、增補、罷免,需由原推薦單位提出,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於下次理事會確認;
(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任期內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行為的,或因其他原因離任的,經常務理事會研究,並報新疆保監局審查同意,民政廳核准,可提前離任。會長提前離任的,可暫由一名所在公司市場份額排名在前的現任副會長代會長主持學會工作;副會長提前離任的,可暫缺其席位;會長、副會長提前離任,也可提前改選;秘書長提前離任的,經會長提議可由常務理事會指定臨時秘書長或提前選舉產生。
(三)會長、副會長的罷免及變更,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秘書長及常務理事的罷免及變更,須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副秘書長的罷免及變更,需由原推薦單位或秘書長提出動議,秘書長辦公室會議討論,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罷免及變更,應報業務主管部門核准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或有關部門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收取標準和管理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決定通過後生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每年初應向主管單位報送其上年度財務決算報表和本年度財務預算計畫。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產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應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並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報業務主管單位。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是公有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應事先徵求主管單位的意見,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在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方可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業務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會徽。會徽外部輪廓呈圓形,體現學會對內、對外的學術交流和全體會員協作的精神,中心以筆尖作為學會的主題形象,以體現學會的專業屬性,象徵著學術理論的前瞻性、創造性和指導性。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新疆保險學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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