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核學會

新疆核學會全稱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核學會”, 是由中科院新疆物理研究所等八個單位醞釀發起,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經自治區科協二屆委員會第十一次常委會討論同意、於一九八七年四月九日至十一日召開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正式成立的。

學會簡介

新疆核學會是自治區科協所屬的自治區一級學會, 掛靠在中科院新疆物理研究所, 受中科院新疆物理研究所和自治區科協共同領導。新疆核學會又是中國核學會所屬的地方學會, 在業務上受中國核學會的領導。
根據新疆核學會章程, 會員代表大會是學會的最高權利機構,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領導機構。

會員組成

新疆核學會擁有中科院新疆物理研究所、中科院新疆生地所、自治區農科院核生所、自治區放射環境管理站、自治區衛生防疫站放射醫學科、新疆大學物理系、新疆師範大學物理系、中國人民解放軍89810部隊、新疆軍區總醫院、新疆軍區軍事醫學研究所、新疆醫學院第一第二附屬醫院、自治區人民醫院、新疆礦冶局等二十多個單位的三百餘名會員。這些會員所從事的專業有輻射物理、輻射劑量學、輻射化學與輻射加工、放射醫學與輻射防護、輻射育種與放射性元素示蹤、核醫學、放射性地質勘探與放射性礦開採冶煉等, 近半數的會員具有高級技術職稱。他們中的大多數人在新疆工作幾十年, 在各自崗位上辛勤耕耘, 獲得多項成果, 為新疆的核科學技術事業做出了巨大貢獻。
新疆核學會所屬的會員單位擁有的主要輻照裝置及測試儀器設備是: 醫用電子直線加速器、60Co輻照裝置、ECT、放射免疫檢測設備及其它醫用核子儀器, 科研用2MeV電子直線加速器, 科研與輻射加工用12萬居里60Co-γ輻照裝置, γ譜儀, 透射式與掃描式電子顯微鏡及輻射防護測試設備等等。

專業分會

根據自治區核科學技術的發展現狀和會員所從事的專業情況, 新疆核學會下設五個專業分會:
1. 核物理與核電子學分會
2. 核化學與輻射工藝研究分會
3. 原子能農學分會
4. 放射醫學、輻射防護與核醫學分會
5. 放射性地質勘探與採礦冶煉分會
新疆核學會按照國家及自治區的有關法規制定有新疆核學會章程, 學會的一切活動均遵循學會章程進行。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與安排, 於九二年向自治區民政廳社團管理處進行了登記, 獲得了開展各項活動的合法權利和地位。

學會活動

學會成立至今, 堅持每四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進行理事會的換屆選舉, 目前的理事會是第三屆理事會; 每兩年舉辦一次綜合性的學術交流大會, 至今已舉辦綜合性學術交流會七次, 有約四百五十多人次參加了交流會, 交流學術論文三百餘篇; 小型學術活動根據需要和具體情況每年舉辦若干次, 各專業分會則按照自己的情況開展本專業的學術交流。學會除舉辦綜合性的學術交流會之外, 還與陝西、甘肅和山西等兄弟省核學會聯合舉辦了兩次西北、華北地區核技術套用學術交流會, 以加強新疆與區外同行的交流與聯繫。為加強在新疆地區宣傳普及核科學技術知識, 新疆核學會在烏魯木齊舉辦了青少年核科學夏令營, 在青少年中並通過他們向社會宣傳有關核科學技術知識, 收到了良好的效果。通過學會的各項活動及會員們的努力工作, 為發展新疆的核科學技術做出了積極貢獻, 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好評。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核學會”,簡稱“新疆核學會”。
本會英文譯名:Xinjiang Nuclear Society,縮寫:XJNS
第二條新疆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新疆原子核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結合起來的學術性民眾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本會是自治區級學會,也是中國核學會所屬地方核學會。本會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科學工作者的紐帶,是黨領導核科學技術工作的助手。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認真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團結廣大科技工作者,促進原子核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核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為加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政廳社團管理處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所在地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本會掛靠在中國科學院新疆理化技術研究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開展學術交流活動,活躍學術思想,提高科學技術水平,促進核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套用;
(二)開展自治區內外核科學技術的交流活動,發展同國外的核科技團體和核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三)普及核科學技術知識,推廣先進技術,開展繼續教育和青少年科技活動;
(四)支持、組織出版學術和科技書刊;
(五)接受委託,進行科技項目論證、評估、諮詢、鑑定等活動,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六)反映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呼聲,維護他們的正常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項事業和活動;
(七)評選和獎勵優秀的學術論文、學術著作和科普作品推薦優秀的科技成果和科技人才。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和通訊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核科學技術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具有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農藝師、主治醫師等中級以上職稱的科技人員;高等院校本科畢業或自學成才從事核科技工作、有實際工作經驗以及相當中級職稱以上學術水平者;獲得碩士以上學位的科技人員;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活動的從事核科技工作的管理人員和領導幹部。
(五)團體會員:擁有一定數量的科技隊伍,願意參加和支持本會活動的從事核科學技術研究、生產、教學和套用的企事業單位,以及與本會活動建立密切聯繫的有關團體。
(六)通訊會員:對我國友好,在學術上有一定成就,並願意參加本會活動、進行學術交流和合作的外籍核科技工作者。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報請中國核學會批准發給“中國核學會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選舉新一屆理事會;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到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召開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要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學會活動計畫;
(十一)進行獎勵和表彰;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到五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在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後,可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會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4年4月2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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