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風景園林學會

學會簡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風景園林學會是由全區各地、州、市、縣(市)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主要或兼有從事園林業務的科研、設計、諮詢、教學、生產、管理等之一的企事業單位,以及相關的學術團體及全區園林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地方性、學術性、科普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宗旨: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堅持改革開放,遵紀守法,實行科技興行業和可持續發展的戰略。組織和團結風景園林從業人員,致力於保護大地自然風景與歷史名勝資源,建立健全優美的人居區域生態環境繼承並發揚中國風景園林的優秀傳統,吸收世界先進科學技術,不斷發展和提高風景園林管理和科學技術水平,創建具有中國特色的風景園林科學服務體系。

學會章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風景園林學會章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風景園林學會2004年7月6日全體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風景園林學會。
第二條本會是由全區各地、州、市、縣(市)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主
要或兼有從事園林業務的科研、設計、諮詢、教學、生產、管理等之一的企事業單位,以及相關的學術團體及全區園林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地方性、學術性、科普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宗旨: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堅持改革開放,遵紀守法,實行科技興行業和可持續發展的戰略。組織和團結風景園林從業人員,致力於保護大地自然風景與歷史名勝資源,建立健全優美的人居區域生態環境繼承並發揚中國風景園林的優秀傳統,吸收世界先進科學技術,不斷發展和提高風景園林管理和科學技術水平,創建具有中國特色的風景園林科學服務體系。
通過為政府、行業和企業服務,推動全行業的技術進步,加強行業自律,提高風景園林建設、管理、服務質量;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指導,當好政府的助手和參謀,發揮政府和企業的橋樑作用;積極為會員單位服務,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單位的合理願望;貫徹民主辦會的原則,發展科學和文化的“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倡導勤學、獻生、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為繁榮我區城鄉園林綠化和風景名勝事業,為建設富強、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自治區建設廳、自治區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學會辦事機構掛靠在建設廳。
第五條、本會秘書長辦公所在地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
第二章業 務 范 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包括:園林、城市綠化、風景名勝和大地景觀。主要圍繞園林歷史和理論,園林藝術和美學,園林規劃設計,園林建築,園林工程,園林植物,城市綠地系統,風景名勝區、休養勝地、自然保護區開放遊覽部分的規劃,環境生態系統與人居環境、公共工程景觀設計,園囿動物,風景園林法規、經濟和管理等方面開展以下業務活動。
(一)認真宣傳、貫徹國家關於風景園林行業的政策、法規和技術規範標準;
(二)大力傳播先進技術,普及科學技術知識,組織開展園林行業的人才培訓活動,根據需要組織各種技術講座、培訓班、研討班及企業職工在崗培訓活動,提高本行業職工隊伍的整體素質;
(三)編輯出版學術書刊和科普讀物;
(四)積極參與地方風景園林的重要項目和發展戰略等重大決策的論證、諮詢,接受委託進行相關科技項目研究、成果鑑定、技術職稱資格評定、科技文獻和標準的編審工作;
(五)協助政府相關部門參與本行業的新技術、新產品的鑑定、評審工作和本行業生產許可證、專業承建資質證書的審核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行檢、行評工作;
(六)舉辦為科技工作者服務的事業和活動,反映其建議和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倡導科學道德和優良學風,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學術交流、科技普及等活動中的優秀科技工作者;
(七)開展對青少年風景園林科技活動,向社會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均需要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除上述條件外,其中:
1、單位會員:我區各地、州、市、縣(市)具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主要或兼有從事風景園林業務的科研、設計、諮詢、教學、生產、管理等之一的企事業單位,以及相關的學術團體,均可申請為本會單位會員。
2、個人會員: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以個人名義申請參加本會。
(1)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碩士學位以上的風景園林科技工作者;
(2)高等院校畢業,從事風景園林工作三年以上的風景園林科技工作者;
(3)非高等院校畢業,但從事風景園林工作多年並具有相當的學術水平和科學實踐活動,有一定成就和貢獻的科技人員或技術革新能手;
(4)熱心並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從事風景園林建設、管理工作多年,有經驗、有成績的領導幹部。
第九條會員加入本會的程式和手續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頒發統一製作的會員證書;
(四)會員入會需按規定履行入會手續。
1、單位會員入會:由有關單位、團體向本會提出申請,經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後,即為本會正式會員,發給單位會員證書。
2、個人會員入會:由本人申請,經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後,即為本會正式會員,發給個人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的權力:
(一)會員單位
1、參與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3、優惠取得本會的有關學術資料及科技信息;可要求本會組織專家,優先給與技術諮詢、論證或評議等;可請求本會協助或代為舉辦培訓等;
4、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當會員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有向學會提出保護的權力。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個人會員
1、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外使用本會會員的名義權;
3、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學術活動權;優惠或免費取得本會編印的有關學術資料權;
4、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當會員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有向學會提出保護的權力。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單位會員:
1、執行本會決議權及接受本會委託的任務;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協助本會工作,開展有關的學術和科普活動;
4、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5、按規定按期繳納會費。鼓勵自願向學會資助和捐贈。
(二)個人會員:
1、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2、執行本會決議,承擔並完成本會所委託的工作任務;
3、積極撰寫學術論文,科普文章或翻譯論文,積極參加科普諮詢工作等各項活動;
4、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5、按規定繳納個人會費。鼓勵自願向學會資助和捐贈。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經提示一年仍不繳納會費既視為自行退會。註銷會員證。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停止會籍或勸其退回直至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機構是全區代表大會。其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訂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屆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確定本會工作方針、任務和研究有關學會工作的重大問題;
(五)學術交流與討論;
(六)向政府、社會各界倡導風景園林學科事業的建議和宣言;
(七)進行表彰、獎勵活動;
(八)決定終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區會員代表大會由各地、州、市、縣(市)學會推選的會員代表大會和上屆常務理事會邀請的特邀代表組成,代表名額原則上根據會員人數比例分配,由民主協商產生。全區會員代表大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區會員代表大會(可通訊方式)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方可提前或延期換屆。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全區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區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應由全區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充分醞釀、協商,採用集中(或通訊)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理事會組成,要充分體現老、中、青梯隊結構,理事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全區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產生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區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區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並監督其使用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經濟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和活動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組織重大技術鑑定,推選優秀學術論文、作品和人才,提出給予獎勵、表彰的建議,或由本會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十一)代表大會與其他學會、研究會、協會和加強協作聯繫;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
(一)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議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二)常務理事會可聘任副秘書長若干名,在秘書長領導下,負責分管日常事務工作。
(三)經常務理事會討論聘請老專家和熱心風景園林事業領導幹部為本會顧問或其他名譽職務。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可連任。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全區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區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辦事機構為學會秘書處。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其他人員組成。秘書處比照科技性事業單位,行政上受掛靠單位領導。由秘書長負責,處理日常事務工作。
秘書處具體職責是:
1、組織學術交流、科普教育、技術培訓、技術諮詢、編輯出版刊物等;
2、向學會主管機構匯報工作計畫、總結及統計報表;
3、建立健全本會檔案;
4、聯繫會員、反映意見;
5、協助各部門開展工作和處理有關事宜;
6、定期召開學會專家委員會會議,布置任務,研究工作,交流經驗;
7、組織、領導學會園林專家組及顧問組開展工作;
8、完成常務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事物。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上級主管部門撥款;
(二)掛靠單位撥款;
(三)舉辦有關各種企事業單位或各種有償活動的合法收入;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的會費;
(五)社會團體及個人的資助和捐贈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會費標準和繳納時間:副理事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500元;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500元;會員單位每年繳納1000元。各會員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繳納會費。新入會會員單位在人會之日一次性交清當年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有關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區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款、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財產是公有財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社會團體編制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全區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受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協定須經全區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會刊為《新疆風景園林信息》。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全區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報掛靠單位和業務主管單位審核,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其生效。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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