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將原自治區人事廳、原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職責整合,劃入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二)取消的職責
1.已由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
3.制定企業懲處職工的基本準則。
(三)劃出移交的職責
1.將擬訂自治區人員出境就業管理政策,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審批和監督檢查等職責劃給自治區商務廳。
2.將技工學校和培訓機構評估認定工作交給社會中介組織。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3.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全區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4.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5.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落實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6.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社會保障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擬訂相關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全區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擬訂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相關政策,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並組織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全區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意見,促進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參與區級企業勞動模範評定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辦法,負責全區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擬訂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綜合管理外國專家工作;負責管理全區引進國(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疆工作或定居政策,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歸口管理全區出國(境)培訓工作。
(十三)受理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信訪事項,擬訂信訪維穩工作預案;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勞動、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十四)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設2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事務工作,承擔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修志、提案(議案)辦復、政務公開、保密工作,綜合管理機關信息化建設;負責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對口扶貧幫扶工作;指導機關服務中心的工作。
(二)政策研究處
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政策研究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協調專家諮詢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宣傳及新聞發布工作。
(三)法規處
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監督檢查相關政策法規執行及依法行政情況;承擔相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處罰聽證工作;承擔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培訓諮詢和普法宣傳教育工作及有關法律事務工作。
(四)規劃財務處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編制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工作,參與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承擔廳機關和廳屬事業單位的財務指導和審計工作;承擔專項資金、國有資產管理、基建、政府採購工作;承擔有關信息化建設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承擔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貸款項目。
(五)就業促進處
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承辦普通高中等院校畢業生就業信息統計、就業派遣等工作;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疆就業管理政策。
(六)人力資源市場處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負責人力資源市場監管工作;擬訂區內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擬訂人員調配政策,並按規定承辦調配人員事宜,承辦自治區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工作;組織實施選派專業技術人員到邊遠艱苦地區服務工作;承擔新疆緊缺人才信息發布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承辦科技副縣(市、區)長選派及科技特派員工作。
(七)軍官轉業安置處(自治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負責協調相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和安置計畫,做好自治區區級單位和中央駐疆單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選調和培訓工作;負責協調相關部門做好軍隊轉業幹部隨調家屬安置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工作政策;負責制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承擔自治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的具體工作。
(八)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創業培訓政策和規劃;擬訂全區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擬訂自治區公共實訓基地建設規劃、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技工院校、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監督實施;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貫徹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意見並組織實施;負責自治區職業技能競賽工作。
(九)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自治區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辦公室)
擬訂專業技術人才隊伍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培養和選拔工作,承擔組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選拔工作;綜合管理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擬訂繼續教育政策,負責繼續教育基地的評估認定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疆(回疆)工作或定居政策;擬訂國(境)外機構在疆內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管理政策。
(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負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貫徹實施事業單位人員和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或備案事宜;研究制訂事業單位人員考核、獎懲、懲誡、辭職、辭退等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十一)農民工工作處
貫徹落實國家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十二)勞動關係處
貫徹落實國家勞動關係政策;擬訂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擬訂全區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調控政策和辦法,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訂並組織落實最低工資標準;指導勞動標準制訂工作;監督執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參與區級企業勞動模範評定工作。
(十三)工資福利處(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工作辦公室)
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和工資總額管理工作;擬訂統一發放工資政策;承辦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具體工作。
(十四)養老保險處
擬訂全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擬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組織落實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擬訂企業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
(十五)失業保險處
擬訂全區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參與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工作;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擬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
(十六)醫療生育保險處
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範圍和標準;落實國家制定的職工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
(十七)工傷保險處
擬訂全區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擬訂和完善全區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指導監督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的工作;擬訂全區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
(十八)農村社會保險處
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準;會同有關方面擬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指導監督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九)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準;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參與擬訂全區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二十)調解仲裁管理處
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實施規範,指導監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有關勞動、人事爭議及相關協調工作;承擔自治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一)信訪辦公室
擬訂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政策和工作規章制度,監督、檢查、指導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負責受理、組織、協調、交辦、轉送、督辦人民民眾提出的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勞動、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二十二)勞動監察處
擬訂勞動監察工作規劃和工作規範;組織實施勞動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指導地方開展勞動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二十三)外國專家局
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外國專家管理服務的政策法規;歸口管理外國專家工作,完善國外人才資源庫;實施外國專家行政許可及獎勵工作;負責制定引進國外智力工作的有關政策、措施和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負責引進智力成果的示範和推廣工作;負責引進國外智力經費預算和分配方案並組織實施;歸口管理自治區出國(境)培訓工作,負責非教育系統公派留學和外語培訓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國際交流與合作事項。
(二十四)人事處
負責廳機關及直屬單位人事工作和機構編制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表彰獎勵工作;承辦自治區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負責廳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員出國(境)政審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社會團體的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監察室(與紀檢組合署辦公)為自治區紀委(監察廳)的派駐機構,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指導本系統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
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負責廳機關、公務員局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社會保險管理局及廳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
人員編制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機關行政編制169名(不含紀檢監察)。其中:廳級領導職數7名(含紀檢組長),處級領導職數65名(含機關黨委領導職數2名、離退休幹部工作處領導職數3名)。
自治區紀委(監察廳)雙派駐紀檢監察機構行政編制另文下達。
領導成員
楊勇: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副部長,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書記、副廳長
熱合滿江·達吾提: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廳長
康廷鳳: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副書記、副廳長(廳長級)、自治區公務員局局長
劉長江: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文學: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魏瑾: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侯立賢: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肖明: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艾爾肯江·牙生: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韓成: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成員、外國專家局局長(副廳長級)
胡文忠: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玉素甫江·買買提: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成員、自治區公共就業服務局局長(副廳長級)
李岩:自治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主任(副廳長級)
黃恆義: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副巡視員
蔡培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副巡視員
朱堅: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副巡視員
其他事項
(一)高等學校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就業政策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牽頭,會同教育廳等部門擬訂。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教育廳牽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協助。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
(二)外國專家管理方面的職責分工。自治區外國專家局歸口管理自治區外國專家工作,實施外國專家行政許可及獎勵工作。自治區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主要負責外國專家的涉外事項管理工作。
(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由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共同負責,具體工作在自治區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協調小組統一領導下,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共同組織實施。
(四)管理自治區公務員局、自治區社會保險管理局。自治區公務員局的人事黨務、機關財務、後勤、退休幹部和自治區社會保險管理局的人事黨務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管理。
(五)撤銷原自治區人事廳機關服務中心和原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機關服務中心,設立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機關服務中心,負責廳機關後勤服務等工作。機構規格相當縣(處)級,核定全額預算管理事業編制30名,其中處級領導職數4名。
(六)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