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體罰
歷史
新加坡的刑法制度源自英國的刑法。19世紀時,英國政府在新加坡、馬來亞一帶成立海峽殖民地,實行英國法律。在新加坡殖民地時期,犯了以下罪行的犯人都可被判鞭刑:
搶劫
嚴重偷盜
破門行竊
縱火
性侵犯
強姦
以操控性工作者為生
在馬來亞聯合邦(如今的馬來西亞)和新加坡相繼於1957年和1965年宣布獨立後,新加坡政府仍然在法律中保留鞭刑條款,並將鞭刑的實施面擴大許多,提高了犯人可挨多少鞭的最低數量,並增添了不少可適用鞭刑的罪行。
法律基準
新加坡刑事訴訟法第325至332項說明有關鞭刑的條例:
成年男性罪犯介於18至50歲,並且由醫療官員證實身體狀況合適後才可以被執行鞭刑。
罪犯同一時間只能被執行24下鞭刑,不論他罪案的數量。
若犯人未滿18歲,他一次最多可受鞭刑10下,但是刑鞭會比一般的輕一些。未滿16歲的男生只能由最高法院判處鞭刑,地方法院以及青少年法院無權將他們判處鞭刑。
死刑犯是不會被執行鞭刑的。
刑鞭的粗度不可超越1.3厘米,長度不可超越1.2米。
例外
根據新加坡法律,以下者是不會被判鞭刑的:
女性
被判死刑的犯人
50歲以上的男性
由醫療官員證實身體狀況不適合受鞭刑的犯人
適用鞭刑的罪行
在新加坡法律中,一共有超過30種不同的罪行都適用鞭刑,其中包括:
劫持人質/綁架
暴力搶劫
團伙搶劫,並導致受害者喪命
非法吸食毒品
破壞公物(包括在公共場所的牆上噴塗油漆)
騷亂
性侵犯(非禮)
非法擁有武器(包括長刀、匕首等)
鞭刑對以下罪行是強制性的:
強姦
非法走私或販賣毒品
非法貸款(協助債主騷擾債務人也一併同罪)
非法入境或簽證過期非法滯留90天以上
在其它國家,經常有很多人誤以為在新加坡售賣或食用口香糖會受鞭刑。這是不正確的,因為新加坡政府雖然禁止口香糖,可卻從未把售賣或食用口香糖定為適用鞭刑的罪行,犯法者頂多只會被罰款。同樣的,在新加坡境內亂扔廢棄物、在公共場所吸菸、不沖公共廁者會被起訴罰款。
刑鞭
刑鞭是用藤製作的(不是皮革或竹),因此俗稱‘藤條’。刑鞭約1.2米長,1.3厘米粗(差不多和成人的手指一樣粗)。與軍中和學校體罰使用的藤條相比,司法/監獄鞭刑使用的藤鞭比前者粗兩倍。行刑前,監獄官會把藤鞭浸泡在水中,使用時藤鞭會比較柔韌,不容易折斷。官方確認行刑官在行刑前會在藤鞭上塗殺菌劑,以避免犯人受到感染。對於18歲以下的犯人,監獄官使用比較輕細的藤鞭。行刑過程
鞭刑總是伴隨監禁,從不(或基本上不)單獨判罰。行刑地點是監獄裡的一間牢房,行刑時,外人以及其他囚犯都不得在場。在場的人物除了受刑的犯人和行刑官員以外,還有幾名獄警、醫護人員。偶爾,會有一些高級監獄官員在場當見證人。
官方不會預先通知被判鞭刑的犯人他們幾時會受刑,只會在行刑當天才通知他們。因為判處鞭刑的犯人太多,新加坡監獄設立了固定日子,對判處鞭刑的犯人統一行刑,在該日將被鞭刑的犯人會在鞭刑室外蹲成一排,排隊等待受刑。據一位前監獄工作人員在1994年接受採訪時透露,在新加坡最嚴的樟宜監獄,鞭刑日定在每周二和周五。
犯人進入鞭刑室後,將全身衣服脫光,讓醫療官檢查身體。如果醫療官證實犯人身體狀況不適,犯人就被免刑,會被送到法庭,讓法官延長他的監禁刑期。反之,如果醫官證實犯人身體狀況合適,犯人就受刑。行刑前,監獄官也會讓犯人確認他將要受多少下鞭刑。
接下來,獄警會把犯人帶到刑架前,讓他面向刑架站立,以便捆綁。犯人趴在刑架一側有墊子的橫樑上,雙腳被牢牢地固定在刑架一側的底座上,雙手固定在另一側的橫樑上。如此,犯人就以彎腰90度,屁股高翹的姿勢等待挨打。犯人的下背部和腰部之間會被綁上一個墊枕或軟墊,以防刑鞭不慎打到這裡,傷了犯人的腎臟。行刑部位是犯人裸露的臀部。
行刑官員就位之後,接到可以開始行刑的命令,一位獄警就開始“第一鞭”、“第二鞭”地報數。每一鞭都要在報完數後執行。每鞭之間大約間隔10到15秒。鞭刑要求行刑者每鞭都出盡全力,不考慮受刑者的年齡或者罪行的輕重。鞭刑必須一次全部執行,不能分期。如果犯人半途昏迷,或者醫療官證實犯人身體狀況不適,鞭刑立刻停止。隨後,犯人會被送到法庭,讓法官延長他的監禁刑期。
鞭刑要求行刑者每鞭都出盡全力,不須考慮受刑者的年齡和罪行輕重,要求一鞭下去,皮開肉綻。一個受過合格培訓的鞭刑官行刑,能讓每一鞭都打在不同的地方,而巧妙地避開已經打破的地方,整個鞭刑後,會使犯人的屁股99%皮肉都會破裂,能在犯人身上製造最大程度的疼痛,而產生最小程度的永久傷害。
鞭刑不僅是一種刑罰,更是一種恥辱記錄,類似中國古代在囚犯臉上刺字,鞭刑留下巨大紅色疤痕,終身不去。姑娘擇偶,要先掀開男方衣服,驗有無鞭痕。
受刑後
行刑後,獄警會將犯人鬆綁,送往醫療室接受治療。醫護人員會將血跡擦乾,然後在傷口上敷上消毒藥。傷口大約要一周至一個月之間才能痊癒,但是傷疤是幾乎無法消除的。受過鞭刑的犯人,如果是新加坡公民/永久居民,但還沒服兵役,就免服兵役。
統計人數
在1993年,一共有3244名犯人受鞭刑。到了2007年,受刑的人數增加近兩倍,一共有6404名犯人被判鞭刑,但是當中只有95%實際執行。但是,自2007年起,每年被判處鞭刑的人數年復一年降低,2011年只有2318人被判鞭刑。
著名案件
1993年,美國籍青年麥可·費爾(MichaelFay)在新加坡破壞公物,被當地法院判處罰款3500新元以及4個月監禁和鞭打6下。許多國家的各大媒體針對此事件報導一段時間,新加坡鞭刑也在當時成為全世界的焦點。此事件也引發了新加坡和美國之間的一場外交風波。新加坡政府最終把費爾的刑罰減輕,改成鞭打4下。1994年5月5日,費爾在女皇鎮監獄受刑。
2007年2月28日,一名新加坡男子DicksonTanYongWen因協助非法貸款者騷擾債務人,被判9個月監禁和鞭打5下。3月29日,監獄管理方面出了差錯,Tan一共被鞭打了8下。隨後,Tan向政府索三百萬新元的賠償,但被拒絕了。他最終還是得到了一些賠償款,但官方並沒有透露數目。
2007年9月2日,一名新加坡服役軍人張銘(DaveTeoMing)在值勤時攜帶一把SAR-21突擊步槍離開軍營,聲稱要射殺已經變心的女朋友。20小時後,張銘在烏節路一帶被警方逮捕。被捕時,他身上攜帶步槍,8顆子彈和一把短刀。2008年7月,張銘的非法擁有武器罪名成立,被判9年2個月監禁和鞭打18下。
2010年5月17日凌晨,瑞士籍男子奧利弗·弗里克(OliverFricker)割破鐵絲圍欄後闖入新加坡SMRT捷運的樟宜車站,在一列捷運的車廂上塗鴉。事發被捕後,弗里克於2010年6月25日被判5個月監禁和鞭打3下。
2010年9月,兩名台灣籍男子蘇偉英、吳偉春(SuWeiYing、WuWeiChun)在新加坡從事暴力討債,分別被判24及21個月監禁,各並處鞭打15下。2011年1月,又有一名台灣籍男子陳慈帆(ChenCiFan)因犯同樣的罪而被判46個月監禁和鞭打6下。時任刑事偵查局局長雲維德助理警察總監在文告中指出:“外地人和本地人一樣,應該意識到涉及這類犯罪活動的嚴重後果,不要受金錢的引誘。無論他們在其中扮演何種角色或涉及哪類不法活動,警方將毫不猶豫採取行動對付他們,確保他們受到適當的法律制裁。”台灣駐新加坡代表史亞平呼籲在新加坡的台灣民眾要遵守當地法律。
馬爾地夫15歲少女遭繼父強姦反被判鞭刑
據新加坡聯合早報網2010年4月2日報導,馬爾地夫有一名15歲少女慘遭繼父強姦後,竟因為婚前性行為被法庭判處鞭刑。人權組織針對這一判決發起全球抗議行動,截至目前,已有超過183萬人在網上籤名支持這一行動。
受害的15歲少女來自費德胡島,警方2010年對其繼父進行調查,指控他強姦繼女使其受孕,並將所誕嬰兒殘忍殺害。目前該男子還在審問中。隨後,馬爾地夫法庭以婚前性行為的罪名對這名女孩進行指控,判處其在年滿18歲後接受100下鞭刑的懲罰。
國際維權組織已就此事設計了一個宣傳廣告,將馬爾地夫的陽光海灘配以一名哭泣的少女,以反映當地的女權狀況。該組織向馬爾地夫發出最後通牒,若當地政府不改善女權狀況,他們便會將這則廣告刊登在旅遊刊物和網路上,通過負面宣傳抵制馬爾地夫旅遊業。截至目前,已有超過183萬人在網上籤名支持這一行動。
此外,維珍航空公司老闆布蘭森也要求馬爾地夫總統哈桑介入調停此事,稱這項判決會對馬爾地夫造成重大損害。
旅遊業占馬爾地夫經濟總值的35%,馬爾地夫副旅遊部長賈邁勒表示,他十分擔心負面宣傳會損害當地旅遊業。
2012年8月在新加坡電梯裡性騷擾三名女性的中國工人梁冬(音譯)於2013年5月13日被判處4年半監禁外加9鞭的鞭刑。
與馬來西亞鞭刑的不同點
在新加坡,只有最高法院才有權力對16歲以下的男犯判處鞭刑。在馬國,地方法院有權力對16歲以下的男犯判處鞭刑。
新加坡的法典和媒體報導都用‘caning’一詞來指鞭刑。在馬國,‘caning’是非正式用語,正確的辭彙是‘whipping',但是馬國的媒體報導經常使用‘strokesofthecane’或者‘strokesoftherotan’來指鞭刑。
馬國的刑鞭有兩種:比較粗重的是用來鞭打犯了重罪的犯人,如強姦犯、非法走私毒品者;另一種則比較細,用來鞭打犯了輕罪的犯人,如非法入境者。在新加坡,無論是犯了重罪還是輕罪,官方使用的刑鞭是一樣的。馬國的刑鞭雖然比新加坡的稍微細小一些,但是無論是在新加坡或馬國受刑的犯人都說“疼痛難忍”,他們肉體上所受的傷害沒什麼兩樣。
在新加坡,犯人受刑前,下背部和腰部之間會被綁上一個墊枕或軟墊,以防刑鞭不慎打到這裡,傷了他的腎臟。在馬國,犯人被綁在刑架後,獄警會把一種特製的‘框子’套在他的身上,遮蓋住腰部和大腿,只露出被‘圍’起來的臀部。
新加坡和馬國使用的刑架不一樣,犯人受刑時的姿勢也不同。在新加坡,犯人趴在刑架一側有墊子的橫樑上,雙腳在一起,以彎腰90度,臀部高翹的姿勢受刑。在馬國,犯人的前下半身趴在刑架上的一個軟墊,雙手被捆綁在刑架上面,以雙腿伸展,臀部稍微突出的姿勢受刑。
監獄鞭刑
沒被法院判鞭刑的男性囚犯倘若在監獄裡犯規,也有可能被判鞭刑。
根據新加坡監獄法令,監獄裡的監督官員有權將不遵守規矩的犯人判處鞭刑,一次最多只能打12下。犯人會在監獄裡的‘小型法庭’受審,有機會聽控狀並提出辯護詞。刑罰必須由監獄主任官批准後才可執行。監獄鞭刑的執行方式與司法鞭刑完全一樣。
被關在戒毒中心裡的男性囚犯如果犯規,也同樣可能會被判處鞭刑。
2008年,新加坡政府對此規程進行改革,讓外部評審團複審每一案。
軍旅鞭刑
在新加坡,嚴重犯了軍規的男性軍人可被判鞭刑。每項罪行最多只能判12下鞭刑(對於未成年者最多只能判10下),但鞭打次數的總數不可超過24下。在新加坡武裝部隊里,只有軍事法院和拘留營的高級長官才有權力判處鞭刑。此外,還必須經過新加坡軍事委員會的批准後才可執行鞭刑。法律規定只有16歲以上的軍人才可判處鞭刑,可是一般上,新加坡男子都是在18至25歲之間才服2年的兵役。
新加坡的軍旅鞭刑比司法和監獄鞭刑較輕,對肉體不會造成很大的傷害,也不會留下永久的疤痕。受刑部位同樣是臀部,但不是裸露的。受刑的軍人脫掉褲子和內褲後,會穿上一種特製的“防護布料”遮蓋臀部。刑鞭的長度和司法刑鞭一樣,但卻只有6.35毫米粗(大約是司法刑鞭的一半),與學校體罰用的藤條類似。刑架和司法鞭刑的一樣,受刑的軍人也同樣以彎腰90度的姿勢被捆綁在刑架上挨打。
新加坡官方未曾透露任何有關服役軍人受鞭刑的統計。
少年感化院體罰
新加坡的少年感化院施行體罰制度。被關在感化院裡的是16歲以下的未成年(青少年)犯人。
少年感化院的負責官有權力對犯規的青少年執行體罰,一次最多只能鞭打10下。感化院裡的青少年往往是因為犯了嚴重的過錯才會被鞭打,和新加坡一般中學的體罰制度相似。體罰使用的鞭子是用藤製作的,需經過負責官的同意後才可使用。官方條例並沒說明藤鞭的長度和粗度,但估計與學校體罰使用的‘藤條’應該差不多。執行體罰時,外人不得在場。感化院的管理人員可選擇鞭打男犯的手掌心或者臀部(不必脫褲子)。對於女犯,管理人員只可鞭打手掌心而已。
學校體罰
新加坡的學校(尤其是中學)都有體罰制度,以鞭打嚴重犯校規的男生來維持紀律。只有男生可被體罰,體罰女生是不合法的。年齡介於6至19歲的男生只要嚴重地犯了校規都有可能被鞭打,但多數被鞭打的學生都是14至16歲的青少年。
新加坡教育部鼓勵校方鞭打犯了以下嚴重過錯的男生:
打架
抽菸
在測驗或考試時作弊
流氓行為
破壞公物
對師長無禮
逃學/曠課
此外,如果學生連續犯小過錯,比如說經常遲到,也可能會被鞭打。在每一所學校里,只有校長、副校長或者訓導主任才有權力執行體罰。一般上,校方處罰學生時往往會先以其他方式處罰他,比如罰站或放學後留下。如果學生又再犯規,不肯改過,校方才會以鞭打方式處罰他。有些學校使用記分制,學生每次犯規就記分,如果記分太多,就可能會被鞭打。
新加坡政府規定校方一次最多只能鞭打6下,只能打學生的手掌心或者臀部(不必脫褲子)。鞭子用藤製作,大約1.2米長,比司法鞭刑的藤鞭輕細很多,但比一般家長用來懲罰孩子的‘藤條’粗一些。一般上,多數的學校都是鞭打學生的臀部,鞭打次數1、2或3下。鞭打手掌心雖然合法,但是非常罕見,全國內似乎只有聖安德魯中學(SaintAndrew'sSecondarySchool)鞭打手掌心和臀部。
學校體罰可分成以下種類:
私下鞭打(最常見的):學生在校務處或辦公室里被鞭打,校長或副校長在場,也有另一名老師在場當見證人。
課室鞭打:學生在課室里在同學面前被鞭打。
公開鞭打:學生在全體師生面前被鞭打。地點通常是禮堂的台上。被當眾鞭打的學生通常都是嚴重地犯了校規的,比如和同學打架,抽菸或破壞公物。公開鞭打也有殺一儆百的效果:讓全校學生知道不遵守校規的後果,並讓受罰的學生感到羞恥,以後不再犯規。
公開/課室鞭打是很莊嚴的、有儀式性的。在鞭打學生前,校長或訓導主任會向全體師生宣布學生所犯的過錯,並警告他們不要犯同樣的錯誤。訓導主任會把書本或資料夾塞進學生的褲腰,以防藤鞭不慎打中學生的腰部,傷了他的腎臟。接下來,學生會被命令扒在桌面或椅子上,擺好向前彎腰,屁股突出的姿勢。學生擺好姿勢後,訓導主任會用藤鞭抽打他的屁股。被鞭打後,學生的臀部會出現輕微、膚淺的瘀傷和傷痕,過了幾天后就痊癒了。新加坡教育部建議校方在鞭打學生後,讓學生接受心理輔導。
有些學校為了增加體罰的儀式性,會讓學生在受罰前或受罰後當眾向全體師生道歉,以表示懺悔。有些學校(尤其是男校)甚至會命令學生換上體育服裝受罰,因為體育短褲的布料似乎比校服長褲/短褲的薄一些。(新加坡是個熱帶國家,所以校服長褲/短褲本來就很薄了,換上體育短褲未必有什麼分別,因此校方要學生換上體育褲受罰的主要目的應該是增加體罰的儀式性。)
學校體罰在新加坡是很普遍的,所以通常不會受到太大的媒體關注。
家庭體罰
在新加坡的許多家庭當中,有些家長會用藤條抽打不聽話、調皮搗蛋的子女。家庭體罰雖然在新加坡是合法的,但是政府並不鼓勵家長鞭打子女。此外,如果子女受到了嚴重的傷害,家長可能會被以虐待兒童的罪名控上法庭。
家長使用的藤條非常細小,大約65厘米長,很多雜貨店都有售賣,一根大約5毛錢。店主透露最佳的售賣時期是在學校考試前。
除了藤條以外,有些家長會用雞毛撣子、戒尺或衣架來抽打子女。他們往往都是打孩子的腿部、臀部或手掌心,傷痕過幾天就會消失。
2009年1月,新加坡《海峽時報》對100名家長進行調查,當中有57名贊同家庭體罰,並表示他們曾以這種方式處罰子女。
批評
許多國際人權組織強烈批評、反對新加坡的司法鞭刑。國際特赦組織形容新加坡鞭刑‘殘忍,不人道,有辱人格’。有些人認為新加坡鞭刑違反了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但是新加坡不在此公約的簽署國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