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在法治和吏治方面,新加坡確實是很有一套的;法治嚴明、令行禁止、高薪養廉這些在中國很難推行的東西,在那裡成了遏制腐敗的“法寶”。這些制度在《反腐鏡鑒的新加坡法治主義:一個東方版本的法治國家》中有詳細而精闢的闡述,但是新加坡的經驗與其說是展示了一種成功的模式,不如說是引領我們繼續思考看似簡單的“腐敗”問題。
在我們法學家看來,似乎腐敗就是違法,不違法的就不能說是腐敗,違法至少構成了腐敗的一個要件;但是經濟學家很可能認為違法與否和事情的本質沒有直接關係,因為法律是人規定的,我們可以把某種行為定義為“腐敗”,也完全可以不這么定義。在某種意義上,高薪養廉相當於國家用國庫的錢“賄賂”公務員,換取他們的“廉潔”行為。由此可見,腐敗是可以“制度化”的,而制度化之後當然也就正當合法,不稱其為“腐敗”了。高薪養廉的經濟成本不小,但好處是至少可以造成清廉的表觀。
中國的法律規定看似道德標準很高、腐敗紅線設定很低,但是法不責眾,在公務員動輒“腐敗”的情況下,“腐敗”也就見怪不怪了。反之,新加坡給公務員很高的待遇,相當於國家把一大筆財富塞進公務員的腰包,然後告訴他,在這種情況下再出去撈錢,就會受到嚴懲。
既然紅線已經設定很高,只要有點腦子的公務員當然也就不敢“腐敗”了;有個別超越紅線的,也很容易發現和懲治。因此,我們的制度看上去很清廉,但是清廉的制度卻造就了大量的貪官污吏;新加坡的制度或許遠不如我們清廉,但是這樣一來官員就沒有必要腐敗了,反而顯得“清廉”起來。看上去清廉的制度可以造就大量腐敗行為,看上去“腐敗”的制度卻可以製造清廉的官員,至少可以讓官員看上去清廉。
作者簡介
陳新民,祖籍為廣東省惠來縣。1955年10月出生在台灣省新竹縣。1978年畢業於台灣大學法律系,1979年11月赴德國慕尼黑大學公法與政治研究所,追隨德國公法學大師Peter Badura,研究憲法及行政法學,1983年2月獲得法學博士學位。返回台灣後,開始公法學研究、撰寫及教學生涯。為了進一步了解海洋法系公法學的體系,曾於1987年赴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擔任博士後研究員一年(傅爾布萊特學者);及1992年赴英國倫敦大學亞非學院法律系擔任訪問教授一年。
目錄
一、前言
二、李光耀的法治觀
一、前言——破除“絕對權力、絕對腐化”鐵律的新加坡
二、中國法家思想之內涵
三、李光耀的法治觀
四、小結
三、新加坡對社會秩序的規範方式
一、新加坡社會秩序的見證——犯罪率的比較分析
二、新加坡美麗市容的維護者——新加坡別出心裁的《塗鴉法》
三、新加坡社會秩序的維護利器——《公共秩序維護綜合法》
四、新加坡的鞭刑制度
四、新加坡的司法制度
一、新加坡法官的制度
二、新加坡的法院體系
三、新加坡司法權的獨立
四、新加坡法院審判制度的幾點特色
五、小結
五、新加坡的公務員紀律規定
六、新加坡肅貪的法制分析
一、新加坡肅貪的法制
二、新加坡肅貪的運作
三、小結——臨淵羨魚,不如退而結網
七、新加坡肅貪法制的移植——台灣經驗的分析
一、台灣廉政署的設立爭議
二、其他仍須努力的制度建設
八、結論:一個成功的東方式法治國家
一、法治國家原則與新加坡
二、檢驗新加坡的“法治國屬性”
三、結論——新加坡法治成功的模式給我們的啟示
附錄一 新加坡貪污防製法
附錄二 新加坡貪污所得沒收法
前言
實施廉能的政府,是世界上所有國家人民的願望。但是這個人民的期待,卻很少能夠落實,這說明了現實政治有極其殘酷的一面。實施廉能政治,不能僅靠人民的期待,或是國家嚴密的法網,而是靠當政者的決心與毅力。
新加坡這一個由絕大多數華裔所建立的蕞爾小國,能夠在舉世紛擾的二十世紀五十年代,短短的二十年內,成功地脫離貧窮、落後的殖民地,且是在幾乎毫無自然資源、科技基礎的“貧瘠根基”上,改頭換面,翻身一躍成為世人所欽羨的“亞洲花園”;國民所得以及社會的井然有序,都位居亞洲的首位,不能不歸功李光耀先生的高瞻遠矚以及親身力為的苦幹精神。